1附件8:岱河煤矿安全处罚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依据集团公司安全处罚规定,经矿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通用部分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追查认定,均视为特别严重违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3、在车辆运行中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运煤皮带的。4、行走封闭运输轨道以及轨道运行中行走轨道的。5、擅自打开栅栏、封闭墙进入盲巷的。6、轨道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和保险绳的。7、井下电气设备带电维修的。8、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的。9、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验炮制度,或放明炮、糊炮的。210、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11、未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查导致设备漏电或失爆的。12、地面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3、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14、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5、发现突水、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16、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17、下井携带随身听,MP3、MP4等电子产品。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1、工伤事故追查认定的直接责任者。2、井下打架,喝酒下井者。3、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者。4、井下睡觉的。5、乘坐机车车头的。6、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7、包瓦斯监测探头或擅自甩掉的。8、无措施施工的。9、敞开风门不关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310、大、小轨道放大滑的责任者。11、大、小轨道超挂车。12、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13、主、副井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4、风井停风机5分钟以上的责任者。15、井筒坠物责任者。1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17、采煤工作面冒顶或垮面的直接责任者。18、工作面放炮倒棚3棚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9、扒矸机运行绳道内有人的。20、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21、偷盗火工品者。22、冒顶埋人、堵人未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23、工作面因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责任者。24、透水事故的责任者。25、外因火灾事故的责任者。26、矿井停电事故(超过10分钟的)的责任者。27、电机车追尾、糙痒、撞煤眼的。28、随意打开栅栏进入或进入盲巷的。29、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0、主、副井过卷事故的责任者。31、无电钳工证使用五件袋的。432、擅自排放瓦斯的。33、擅自扒开封闭墙的。34、瓦斯电闭锁不能断电或断电范围不正确的。35、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的;36、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37、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38、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39、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40、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的;41、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的;42、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的;43、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44、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45、造成推垮棚、冒顶、掉顶事故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1、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开工的。2、工作面条件变化未及时修改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3、设备、材料采购、租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4、揭煤未按措施施工,造成掉顶1米以上或空顶作业的。55、因操作不当,造成瓦斯监控探头误报警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班队长、管技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报警仪或不开机的。2、电机车司机身体外露的。3、电气设备接地保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4、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安配漏电保护的责任者。5、电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6、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系安全保险带的。7、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任者。8、空顶作业或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9、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的。10、停风不撤人的。11、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的责任者。12、停风后,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即恢复通风的。13、封闭墙内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的。14、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15、悬勾作业,未采取防矿车下滑措施。16、人身事故和二类以上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汇报的。617、独头巷道改棚以里有人的。18、改棚多茬作业的。19、工作面未进行超前维护和防片帮的。20、超前支护、防片设施不合格、不使用的。21、修护改棚未按措施加固周围棚子的。22、工作面空顶距、端面距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23、机电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没将开关停电、闭锁并挂牌留名的。24、皮带机运行期间,清理机头机尾的。25、损坏各种设备、设施和甩掉保护装置不用的。26、炮眼不符合规定装药放炮的。27、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炮眼封泥量不足和放炮不开喷雾的。28、篦尘网未覆盖全断面起不到防尘效果的责任者。29、井下洒水灭尘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和各种检查记录牌板的。30、跨在运行的运输机上作业的。3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监控探头的。32、未执行探放水措施的。33、井下奔跑或大巷追赶电机车的。34、乘人车超员的。35、零散人员未持上岗牌的。736、大巷单独行走的(架线停电或检修时或二人以上可以行走)。37、乘人车运行中,坐乘人车未挂门帘的。38、特殊工种、固定岗位人员未现场交接班的。39、持特殊工种证件过期上岗的。40、不进行安全确认或弄虚作假的。41、使用手镐1.5米内有人的。42、不使用卸载手把卸载回柱的。43、工具或物料掉入刮板机内造成事故的。44、隐患未消除开工作业的。45、修护改棚时不控制顶板,大拉大改造成冒顶事故的。46、下叉车料未用绳网封车的。47、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的。48、放炮未执执行三警戒和警戒距离绳不够长或不使用的。49、用铁丝吊挂管线和捆扎、封材料车的。50、造成煤眼窜眼的责任者(当班跟班人员和班队长)。51、用叉车装运手镐、钎子、铲子、连轴节等工具的。52、佩戴他人工号的或工号不清楚的53、电缆、管线吊挂不符合规定,吊挂乱的。54、乘坐猴车不在指定地点上下、不排队、不文明不规范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81、下井不把矿灯、自救器系腰间或不带毛巾的。2、入井前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3、不排队、不按规定路线上下罐的。4、未统一工装或着装不整入井的。5、罐内、车内打闹的。6、携带尖、刃工具未装套或小工具、配件不装包的。7、乘人车未停稳上下的。8、在乘人车内卧睡把脚放在座椅上的。9、井下大巷行走遇行驶电机车未避让的。10、在井下乱写乱画的。11、井下脱帽的、关矿灯的。12、井下不在指定地点大便的。13、在井下平躺侧卧的。14、坐猴车不排队的。15、乘罐把斧头、铲子等工具插在腰间的。16、带长柄工具在肩上扛的。17、行走采区小斜巷不打定点的。18、乘人车内存放长柄工具、重物的。19、大巷行走道裆的。20、图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21、坐炸药箱的。22、电器设备上放物品或积尘的责任者。923、未进行上岗“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或班后安全质量评估的。2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盘绳的。25、材料、备用料、设备未按规定地点码放的。26、安全联保互保个人不签字或班组联保互保不交送备案的。27、乘坐猴车携带重物的(15kg以上)。28、水窝抽干不及时停泵的。29、随意损坏工具或使用坏工具的。30、斜巷提升重车上摆放工具、设备及配件的。31、使用手镐后未按要求摆放的。32、防尘网积尘较厚不及时清理,不能有效防尘的。第二章采煤部分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拉、运料时沿途丢料的。2、在料场取料时不按顺序取料,乱翻料的。3、支柱卸载放水、用注液枪等,将水喷向人身的。4、塘材、笆片等材料丢入刮板机内的。5、开车工不及时开停车、不及时开停喷雾的,开车前不发出信号的。6、开车工不及时开停喷雾的。107、在工作面作业期间不及时传递信号的。8、回柱或在煤帮侧作业期间无人监护的。9、煤壁用塑料网背帮背到底板及将炮眼布置在塑料网内的。10、在有塑料网内的炮眼装药的。11、铺网工作面,网喝梁头内的。12、放炮前不吊网被炮崩坏的。13、脚放在运行的刮板机溜槽边沿处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不按顺序移(挂)梁、移车、回柱的。2、移窜机头超前棚梁子期间不停车的。3、作业期间移梁、挂梁不及时或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4、正规支柱未补齐提前回柱的。5、回柱时单人作业无人监护的。6、使用坏梁、坏柱、坏鞋及不合格材料的。7、机巷链板机、皮带机运行期间拿上帮工字钢、栽上帮腿子的。8、工作面回柱、打眼、装药、放炮、移梁、移车等工序平行作业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9、同一巷道内进行改棚修护作业时,两茬安全间距小于15m的。10、工作面无措施逮煤顶的。1111、搬运支柱、大板等大块物料翻越链板机不停车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或责任单位200元罚款。1、对支柱注液时面对三用阀的。2、支柱迎、退山超过规定、与梁呈点线接触的。100元/根。3、铰接梁连续两棚不铰接的。100元/处4、铰接梁圆销未打满的。5、棚梁缺水平销及水平销未插的。6、有单撅棚、倒挂棚、悬双梁、马鞍棚的。100元/处。7、液压管掉入刮板机内的。8、煤电钻电缆跨越链板机未按规定吊挂的。9、防倒绳未拴挂或防倒绳不合格的。100元/根。10、抵车时抵车柱直接抵在支柱上的。100元/根。11、支柱的初撑力、工作阻力不符合规定的。100元/根。12、移、挂梁后不及时支设临时支柱的。100元/棚。13、坏梁、坏柱、失效柱、空载柱未及时补液更换的。100元/根。14、支柱超高使用的。100元/根。15、风巷收作不及时不与放顶线一致,撇角超过规定的。16、两巷及超前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的。17、图牌板缺、内容不全、不清晰、与实际不符、悬挂位置不当的。100元/项。1218、放炮前提前挪走瓦斯探头,放炮后不规定时间将探头挪到规定位置的。19、端面距超过规定的。100元/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或责任单位400元罚款。1、分层开采回柱放顶前不洒水的。2、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有效措施的。3、软底支柱不穿柱鞋或不垫笆的。4、无矿压监测员的。5、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及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规定的。6、巷道有效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70%或小于4.0m2的。7、工作面煤质管理不到位打矸石眼或装药放炮的(需破顶、底例外)。8、工作面支架缺梁少柱的。9、工作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三章掘进部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拉、运料时沿途丢料的。2、在料场取料时不按顺序取料,乱翻料的。3、对支柱卸载放水、用注液枪等,将水喷向人身的。4、塘材、笆片等材料丢入刮板运输机内的。135、开车工不及时开停喷雾的。6、开耙装机耙装破底超过巷道设计高度300mm以上的。7、找顶期间无人监护的。8、背帮、过顶塘材松动的。9、不及时传递信号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架棚巷道或扶抬棚软底,棚腿未按措施规定穿鞋的。2、开耙矸机碰掉耙装机上方棚梁的。3、不湿式打眼或打干眼未采取捕尘措施的。4、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背帮过顶材料的。5、耙装机回头滑轮挂在棚梁上或在支护锚杆上作业的。6、耙装机固定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使用的。7、耙装机不运行时操作手把不拿掉的。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9、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