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讲人:包晓红第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第一节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国外反洗钱法律制度第三节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四节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第一节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洗钱是各种贪利型犯罪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使犯罪者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因为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它使资本的流通不再受任何经济逻辑的约束。近年来,犯罪分子与犯罪团伙洗钱数目又不断增加。据一些政府与地区经济组织披露的数字分析,估计现在世界经济大潮中流动的被洗过的赃款,每年的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一、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到第1566(2004)号决议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过国际社会的多年努力,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逐渐完善。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已发展为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刑法和金融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反洗钱技术培训等多种措施控制洗钱的综合法律机制。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分类反洗钱法律制度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反洗钱法律,例如我国的《反洗钱法》等。第二个层次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英国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三个层次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洗钱规章或政策指引,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洗钱行为的刑事处罚从各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规范来看,自洗钱犯罪立法出现以后,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罪名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都基本上从自身角度指明了洗钱犯罪的一些共同基本特征,即将犯罪所得的各种非法收益,通过各种非法方法和途径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对犯罪收益的没收、冻结和扣押制度(重点关注)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防止犯罪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转移、转换、隐匿和处置,尤其是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二是有利于解决反洗钱调查、侦查、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三是有利于解决反洗钱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中的“执行难”问题,尤其是没收措施的执行;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防止商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是有利于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财产权利,避免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滥用;六是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法律基础,有利于扩大执法、监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练习题现代法制史上第一宗反洗钱立法是()A《爱国者法案》B《1970年银行保密法》C《40项建议》D《1986年控制洗钱法》2.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公约一致要求缔约国应当尽最大可能,相互问提供在反洗钱调查、起诉和司法程序中最广泛的法律协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洗钱信息和情报资料的交换。二是没收犯罪收益。三是引渡洗钱犯罪嫌疑人。四是()。A定期通报B跨国起诉C司法互助D挪用资料3.9.11事件后,美国为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颁布了著名的()。涉及反恐融资,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A《美国银行保密法》B《美国洗钱管制法》C《反恐宣言》D《爱国者法案》4.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规定的洗钱犯罪包括()、“协助他人保持犯罪收益罪”和“获得、持有、使用犯罪收益罪”等具体罪名。A“清洗毒赃罪”B“非法金融转移罪”B“拆零交易罪”D“隐瞒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罪”第二节国外反洗钱法律制度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美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介绍美国反洗钱法律规范主要是联邦法律,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一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和《爱国者法案》等。英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介绍英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88年刑法》、《1989年预防恐怖主义法令》和《1990年刑法》等;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三层次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制定的指引、准则等。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制度介绍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非法律性质的行业自律规范三个层次构成。瑞士反洗钱法律制度介绍瑞士银行既是吸引人们存储“净钱”的理想之地,,也是吸引洗钱犯罪分子转移和存储赃款的场所之一。练习题1.英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1988年刑法》、《1989年预防恐怖主义法令》和()等。A《1987年刑法》B《1989年刑法》C《1990年刑法》D《1991年刑法》2.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和政府,根据宪法的授权,制定了若干反洗钱法律。它们分别是:《1987年犯罪收益法》、《1987年刑事事务相互协助法》、()。A《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B《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C《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D《1988年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三节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总共经历了三个基本的发展阶段:反洗钱刑事法制阶段反洗钱行政规章阶段反洗钱法阶段。1.我国()最先明确了洗钱属于犯罪。A修订后的新宪法。B修订后的新刑法C修订后的新中国人民银行法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中国人民银行于()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废止了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A2006年11月14日B2006年11月1日C2006年2月1日D2006年11月11日3.《反洗钱法》总共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条。A三十六条B三十七条B三十八条D三十九条4.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重要修订,在第四条增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A“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B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C对“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D对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1999年1月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贷记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自动提款机每日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A4000元B5000元C6000元D7000元第四节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2004年2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1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3月1日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5月21日实施《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6月4日实施《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6月11日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7年7月27日实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2007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4日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2003年3月1日实施《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2004年10月27日实施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反洗钱的定义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反洗钱主体(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及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