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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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本节目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关于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营业地;行为发生地;货物是否跨越国境公约的标准:营业地标准我国合同法:未规定我国司法解释:多重标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二)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依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扩大为所有依法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取消了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限制条件。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即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还盘发盘接受询盘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InquiryofferCounterofferacceptance(一)要约要约(Offer)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或发价人,在实践中也称为发盘人,对方则称为受要约人,或被发价人,或受盘人。要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1.构成要约的条件依公约第14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报价、广告、商品介绍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明确。要约提出的贸易条件是完整的,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十分确定”是指:①明确货物名称。②明示或默示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生效时间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时间,对于确定要约人可否撤回或变更要约内容,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其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要约已经生效后,将其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第一,要约已经生效,但是受要约人还没有作出接受,原则上可以撤销。第二,要约人必须发出撤销通知,此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接受之前到达。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例外: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4.要约的失效要约在如下情况失效:(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不能使合同成立。(二)承诺(Acceptance)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承诺又被称为接受。1.有效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主体)(2)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期限)2.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①实质性变更:无效。反要约。a.价格、付款;b.质量和数量;c.交货地点和时间;d.赔偿责任;e.解决争端②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反对则无效。2002-24.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3.逾期承诺的效力:①一般原因逾期承诺:无效,要约人及时追认则有效②邮递原因逾期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反对则无效鼓励交易,兼顾双方2002-7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答案及解析:AC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采用的是投邮生效主义和到达生效主义,公约采纳了到达生效主义。依公约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的承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的撤回依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的通知必须采用更为快捷的方式传递而先于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效力【例】08-42.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D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例】川2008-42.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B.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月16日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则L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川2008-42【答案】A2004-7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2004-73答案:AC【考点】反要约,失效的要约,承诺,CIF术语三、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1.电子单证概念电子单证也称作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英文缩写,翻译为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2.有关电子单证的法律问题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给传统的贸易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合同法和证据法领域。例如,在合同订立的问题上,关于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确认问题;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问题等。归纳起来,目前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途径有三条:1.国内立法;2.通讯协议;3.国际立法。电子签名法(2004.8.28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三)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四)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按照《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与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相关保留是不同的。但如果适用我国的法律,适用的结果是一样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与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结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内容合同正文的主要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现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对于某些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商品,如某些食品、药物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和牌号。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内容2.数量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街表示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量是合同的要件,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拒收货物。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内容3.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内容4.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通常采用以下方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内容(1)短期交货合同,可采用固定价格。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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