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1.1知识产权的保护1.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3网络游戏的法律问题1.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1.案情•1991年1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下称微宏研究所)开发完成了unfox软件,并于1992年6月15日取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登记号为920009.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起向社会销售编有加密程序的unfox软件。•1991年9月间,被告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下称远望公司)下属的黑马产品部未经微宏研究所许可,将unfox软件列入其软件产品目录,在全国计算机产品展销会上向外报价推销,又于9月28日、11月9日现场复制已经解密的unfox软件,并以380元、34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下一页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1992年11月9日,微宏研究所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远望公司未经其许可,将unfox软件列入自己的产品对社会宣传,并且自行销售不加密的unfox软件,影响了其销售市场,故请求判令远望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及将发生的销售损失共186057.99元。••远望公司辩称:我公司销售该产品与黑马产品部合作的,由黑马产品部为我司提供产品,侵犯微宏研究所权利的是黑马产品部,应由黑马产品部承担责任。下一页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2.审判•诉讼中,法院委托机械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对远望公司销售的unfox软件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样本中的两个执行程序除了约10%左右的目标码之外,无论是程序的名称、执行结论、目标码的大部分、说明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均与微宏研究所unfox软件相同。审理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微宏研究所unfox软件的销售进行了审计鉴定,结果表明,微宏研究所自1991年10月将unfox软件投放市场后销量呈上升趋势,其中1992年9月当月销售达33盘,1992年10月销量锐减,1993年2月销量为0,整个销售期间共销售105盘,平均每盘售价为412元。下一页争议•远望公司担责还是黑马产品部担责?还是共担?•原告在取得著作权之前,远望公司已销售很多产品,是否这些销售行为也应追究?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一章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这是否表明凡就计算机软件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必须先进行软件登记,也即软件登记是法院受理此类纠纷的必要条件?下一页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审判:远望公司辩称应由黑马产品部独立承担责任一节,因黑马产品部直接以远望公司名义对外销售unfox软件,并使用其发票,故该侵权行为应视为远望公司所为,由此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亦应由远望公司承担,远望公司的理由不成立。•1993年2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一、远望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复制、销售“unfox2.1反编译博士V2.1”计算机软件;二、远望公司赔偿微宏研究所经济损失费46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三、远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启事,向微宏研究所赔礼道歉。下一页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本案由微宏研究所开发的unfox软件,不但早在1991年1月开发完成,并于1992年6月15日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是没有疑问的,并且应依法自1991年1月起享有著作权。下一页9.1知识产权的保护返回上一页•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软件登记采取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属于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因而不可能因未登记而限制其诉权。•其二,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时起即产生,到登记还有一段过程,在登记之前,著作权人如发现其权利受到侵犯,因还未登记而不能起诉,是和立法保护权利的宗旨不符的。•其三,计算机软件登记和专利申请的性质不一样,先后登记的软件不发生排斥,只要是一个独立开发并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即可。故软件登记实际上是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其证明力大于其它证据。据此,法院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不应以是否登记为受理条件。9.3网络游戏的法律问题返回•9.3.1中国首例网络游戏案例•2003年12月1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状告游戏运营商、索赔游戏中丢失装备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当日上午11时许,法院当庭判定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7日内,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法官们认为,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但装备价格无法明确确定,所以“回档恢复”是最公平的处理方式。下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9.4.1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案例•2003年9月26日据海外媒体的最新报道,三名美国在线用户日前将美国在线(AOL)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的网络搜索记录在互联网上流传。该三名用户表示,美国在线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隐私法。•报道称,三名美国在线用户在上周五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地区法院提起共同诉讼,指控美国在线用户的搜索查询信息在网上曝光已违反了隐私法。三名原告在诉讼中要求美国在线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搜索记录的进一步泄露,并对此提出了索赔。不过报道并未透露他们索赔的详细金额。下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美国在线在当年8月初承认,1900万条用户搜索查询信息曾在网上曝光,这些信息涉及到65.8万AOL用户,时间跨度为3个月。此事引起了隐私保护人士的不满,要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美国在线展开调查,并认为互联网服务商不应保留用户搜索记录。为平息来自网上的种种批评,美国在线当时曾表示将组建专门团队对现行客户隐私策略进行评估,负责人为美国在线副董事长特德·利昂西斯和首席顾问兰迪·博。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由于此前发生了用户搜索记录泄露事件,美国在线首席技术官莫琳·戈文及公司一位技术开发人员和他的主管已引咎辞职。莫琳·戈文此前一直向公司首席执行官乔恩·米勒汇报工作。在她离职之后,美国在线已立即任命数字服务部门总裁约翰·麦金利出任公司临时首席技术官,以填补首席技术官的空缺。约翰·麦金利曾在2003年—2005年期间出任美国在线首席技术官。•美国在线此前已表示,该公司将成立一个专门小组,研究和开发新隐私保护措施,并研究如果挽救其它被泄露的搜索数据。此外,美国在线还考虑严格限制接触包括搜索数据的数据库和其它敏感数据,并开发确保此类数据不会再次泄露的有效方法。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9.4.2案例——电信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1.案情••1999年6月,大连网民王一楠就ISP服务质量问题一纸诉状将大连市电信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于同年6月8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7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8月16日作出判决。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王一楠作为一名普通的网民,于1998年8月通过大连市电信局提供的服务拨号上网。王一楠每月上网时间不到10小时,但网费不低,且月月上涨:1998年11月网费近300元,12月网费到达700元,1999年1月超过1000元。开始,王一楠以为是上网时间过长,但经过查询,得知这些网费几乎全是“磁盘存储费”(邮电局规定:所有拨号上网用户,邮电局在本地服务器上给一个电子邮箱,平均每天免费存储1M字符,超量按0.2元/千字符计费)。王一楠于是找到邮电局,请工作人员解释。工作人员打开了王一楠的信箱,发现信箱了装满了王一楠自上网以来发出的近600封电子邮件。也就是说,是这些王一楠曾经发出的信造成大量的“磁盘存储费”。可这些曾经发出的信怎么会留在自己的邮箱里的呢?王一楠要求工作人员予以解释,可工作人员没法予以解释。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后来,王一楠回家仔细寻找发信软件的有关设置。结果发现,他用的浏览器NetscapeNavigatorGold3.03的菜单里有一项options,里面有一项MailandNewsPreferences,点击后出现设置选项,在composition里王一楠无意在bydefautE-mailacopyofoutgoingmessagesO:MailMessages:后面添入了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结果,王一楠所有发出的信都留了一个拷贝在他的本地服务器的电子邮件里。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王一楠在诉讼中声称,作为一名普通用户,他根本不知道如此一个设置会造成共2500多元的损失,他也询问过多名网友,许多网友也不知道这个设置。因此,王一楠认为,他已具备了作为一个普通用户应具备的有关知识,而以上的那个设置以及是否会因这样或那样设置会造成巨大损失,,已超出了他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的范围。大连电信局作为服务商,有义务警告或提醒用户设置及后果,但在电信局给用户的指导材料里根本没有有关警告或提醒。所有,他认为大连电信局在服务中有疏忽责任,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服务商电信局来提供。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电信局的态度是,王一楠的损失不是由电信局的操作失误造成的,而是王一楠自己设置失误造成的,与电信局无关;如果是用户Netscape的设置失误,那应当找Netscape公司。•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1999)中民初字第802号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现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了被告作为为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且原告已经告知被告提供服务的价款,故原告接受了服务,理应给付被告服务费用。原告称被告提供服务对消费者宣传、培训不够,无法律依据。原告作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回人民币2841.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王一楠的诉讼请求。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2.评点•本案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电信局在告知用户收费标准的同时,有无义务告知用户如何设置上网的有关软件?当用户存储信息超量的时候,电信局有无义务对用户进行预先警告?•此案发生后,一些消费者在评论这件事时,认为电信局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其理由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电信局应该对用户负有一定的宣传培训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繁多,性能也日趋复杂,服务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越来越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的说明和对服务的介绍。尤其是在使用因特网这件事情上,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更是个新鲜事物。它的作用,特别是设置,对一个初次接触网络的人来说,是完全需要由他的网络服务商来解释的。下一页上一页9.4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返回•诚然,在本案例中,损失是由王一楠自己的软件设置错误所造成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用户使用网络过程按照服务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后,在他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财产呈递增趋势大量流失的时候是不是就应该发一个警示给用户呢,以避免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