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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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巴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7、《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9、三定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委字〔2002〕16号)精神,设-2-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自治州招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对外招商、管理自治州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落实自治州对外贸易、吸引国内外投资与合作的意见和规定;拟订自治州外引内联、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落实工作;参与自治州重大项目的论证工作。(二)指导、协调自治州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审批限额内及申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三来一补”和国际租赁合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上请下达、协调服务。(三)指导、协调自治州外经工作,归口管理自治州对外援助和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及捐赠项目,负责自治州境外投资企业、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进出口、对外援助项目的审核、报批;负责各类企业申报外经权的审核、报批工作。(四)指导、协调自治州对外贸易工作,负责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审核、登记、备案;负责自治州各类进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的申领及管理,组织企业参加出口配额招标活动;协调管理出口商品商标工作。(五)负责中国贸促会新疆分会巴州支会及边贸协会的日常工-3-作,开展民间贸促活动,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六)负责与自治区各地州市及内地各省区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作;负责推进和发展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指导和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协作;负责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协作的协调工作;开展外引内联、对口支援及有关项目的对接落实工作。(七)负责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编制、发布工作,建设好项目库;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批办招商引资项目有关手续;指导县市“一厅式”服务工作;督查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九)负责自治州到外地办会、参会、新闻发布和外地来自治州办会、参会、新闻发布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和开办各类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十)负责自治州企业在州外和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及国外企业在自治州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与审批。(十一)负责与中央、自治区驻州单位的联系,组织、协调共建工作,推动开发性融合型经济发展。(十二)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二、行政执法范围负责执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对外贸易、直销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自治州境内的执行。三、行政执法依据-4-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施行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2000年10月31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1年7月22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79年7月13日颁布2001年3月15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83年9月20日颁布2001年7月22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年4月13日2000年10月31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5年8月7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1994年5月12日2004年7月1日修订8《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2月1日四、行政执法类别及依据(一)行政许可(1项)1、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条。-5-(二)行政征收无(三)行政给付无(四)行政确认1、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九条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3、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一条4、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6-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二条(五)行政裁决无(六)行政处罚1、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条。2、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一条。3、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7-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二条。(七)行政强制无(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2、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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