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分级备案的原则。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编制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分级响应、指挥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环境风险源状况、风险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急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及周边社区(乡、镇)代表的意见,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处理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安全环保设备设施等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四)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物资供应单位、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内部人员的联系方式等。(五)附件厂区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图、主要生产设施分布图、给排水系统分布图、环保及应急设施分布图等。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第三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第十二条现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之前,组织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估。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预案内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主管安全环保的领导、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等。评估组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内部评估形成的书面内部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二)内部评估地点、时间、与会人员;(三)内部评估意见;(四)与会人员(签名)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或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参与外部评估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等级大小而定。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外部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外部评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外部评估人员与所评估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外部评估小组的外部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外部评估组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会议评估形成的外部评估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二)外部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三)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四)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六)参会人员(签名);第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并重新编制实施。第四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按规定期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扩、改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试生产之前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之日起6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录入环境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不予备案的应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备案。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第二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第五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当地环保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修订:(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