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基础知识左爱丹一、矿产资源概况(一)矿产资源的概念(二)矿产资源属性(三)我国、我省矿产资源状况(一)矿产资源的概念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1423属性用途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壳表层,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和潜在经济意义的自然富集物。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1耗竭性隐蔽性分布不均衡性可变化性(二)矿产资源属性2矿产资源的社会属性(2)矿产资源是实现小康目标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物质基础。(3)矿产资源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1)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物质基础。(三)我国、我省矿产资源状况已发现矿产171种查明资源储量159种1、我国矿产资源自然状况单一矿床少共伴生矿床多123富矿少贫矿多特大、大型矿床少,小型矿床多。2我省矿产资源自然状况发现各类矿种133种,已查明资源储量的78种大宗矿产短缺,探明储量不足。中小型矿多,大矿少,贫矿多,富矿少,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能源矿产地位显著,且相对集中我省属掩盖——半掩盖地区、地勘工作难度大,研究程度较低,但找矿潜力大。二、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1、矿产资源法律体系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地方性法规(2)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和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矿产资源法(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部门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省重要规范性文件①《关于切实加强关闭破产矿山剩余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黑国土资函[2004]576号)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改制重组破产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和采矿权价款处置问题的批复》(黑政函[2004]120号)③《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6]59号)④《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7]85号)2、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演进过程(1)初步建立(2)逐步完善(3)进一步健全2.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制度4.矿产资源经济政策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5.技术管理制度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3.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2.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两级审批登记四级审批登记3、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按照一定时期的矿产资源管理目标,依据全国或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和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4、矿产资源经济政策(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征收部门:分成比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央省、直辖市5:5落实用好矿产资源税费和有关收益分配政策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的规定,中央留成部分70%用于矿产资源勘查,30%用于矿山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矿产资源保护。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80%20%上缴中央级国库上缴省级国库45%25%30%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省留用部分省级资源所在市(地)或县(市)政府按规定提交地质资料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2006年9月1日起5、技术管理制度(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机关(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地质资料管理6、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没有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所从事的工作区域是不是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工作范围;是否按照勘查设计和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有无占地盘“圈而不探”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有关情况;有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水源污染,给当地群众生活造成影响。对探矿权人重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没有采矿证、有没有超层越界采矿外是否按照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是否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和参加年度检查,有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矿产品是否按国家规定出售等。对采矿权人重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