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方案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开展对重症精神病人的摸底排查、诊断复核、危险度评估工作和为重症精神病人建立健康档案。二、工作内容排查人群为全县所有精神病人,重点排查精神疾病6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一)成立各级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1、成立乡卫生院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成员如下:组长:吴通照(民族中医院院长)副组长:吴亚萍(民族中医院副院长)成员:陈再贤、瞿光敏、姚培芝、李淑莲、彭梅燕、石磊2、各包片医生负责各片区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建档工作,负责重性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登统上报。二是认真核实、补充、完善县卫生局下发的《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1、表1-2)的基本信息项目。三是为所有发现的患者建立精神病人健康档案,提高我乡重症精神病人的管理率。四、病例的发现、报告及排查2病例发现:要按工作职责及服务范围,主动加强与村委会的联系,逐村(组、队)入户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排查,逐一核实、补充、完善州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提供患者的基本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信息上报:信息上报实行逐级月报制,每月的25日上报,报表为表1-2。乡卫生院将根据各村卫生室上报信息填好《威宁县重性精神疾病工作进度周报表》后上报县疾控中心。五、工作任务按照县下达任务数计算标准计算:我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筛查任务数为40人。六、工作时间安排2012年6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各居委会启动项目实施。2012年6月—7月底,完成重性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信息核实、登统、排查工作。七、人员分工详见实施方案后:附件1附件:1、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2、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剑河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3表1-1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指导语: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村里的人,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下述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或没好,都请您回答我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1.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有没有2.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有没有3.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有没有(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自己本事特别大,等等)4.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有没有5.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有没有6.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有没有7.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有没有8.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有没有9.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有没有10.自杀,或者自残。有没有11.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有没有注释:1.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基层医疗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如护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3.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4.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填表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4剑河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症精神病排查工作时间及人员安排表片区名称排查人员排查时间上报材料时间备注城东社区陈再贤李淑莲彭梅燕2012.6.01-----6.282012.6.01-----2012.06.28城南社区陈再贤李淑莲彭梅燕2012.6.01-----6.282012.6.01-----2012.06.28城北社区姚培芝瞿光敏石磊2012.6.01-----6.282012.6.01-----2012.06.28城西社区姚培芝瞿光敏石磊2012.6.01-----6.282012.6.01-----2012.06.28表1-2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编号姓名(1)性别(2)年龄(3)工作单位及职业(4)家庭详细地址和电话(5)监护人姓名(6)与监护人关系(7)符合“线索调查问题清单”第几条(8)诊断(9)精神科执业医师签名及日期(10)诊断复核(11)精神科执业医师签名及日期(12)注:1.本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填写(1)至(8)项后,报县(区)级精防机构。如果监护人拒绝接受诊断,则在诊断栏填写“拒绝”后,报县(区)级精防机构。2.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确定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在第(9)项“诊断”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对不能确定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待核查”;对排除诊断的,在“诊断”栏中填写“排除”,并签名。3.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在第(11)项“诊断复核”一栏中填写疾病名称并签名。4.本表原件保存在县(区)级精防机构,复印件反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填表机构名称:填表人:电话:日期:年月日诊断机构名称:主管人员:电话:日期:年月日诊断复核机构名称:主管人员:电话: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