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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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YOURSITEHERELOGO社会事件YOURSITEHERELOGO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法及其本质法的本质是人们对正直、公平、划一的理念和社会规范的期望。法即人们关于正直、公平、划一的理念;律即实现这种理念的途径,包括对习俗的认可和统治者制定成文规则。法律合一即形成如下定义:法是基于统治阶级意志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YOURSITEHERELOGO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具有如下特征:——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意志,统治集团的政治态度决定特定时期的法律反映社会共同意志的程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权力机构的民主程度决定法律产生过程的民主性;——法律规范的公平性建立在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托关系上;——法律的科学性在于其假定、处理、制裁的内在逻辑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的行为规则,最终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YOURSITEHERELOGO二、劳动法的含义(一)劳动、劳动力、劳动权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对劳动力的使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可以分为自己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和供他人使用劳动力的劳动。YOURSITEHERELOGO劳动法中的劳动概念的界定:从主体看,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不包括现役军人的军工劳动、罪犯、劳教人员和战俘的劳役劳动以及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个体劳动者和合伙人的劳动等。从目的看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即为获取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相对固定在一定劳动岗位上所从事的劳动。不包括医务劳动和其他无偿劳动以及有一定物质补偿但目的不在于以此谋生的劳动。YOURSITEHERELOGO从性质上看,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即是为了向用人单位履行已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法律义务的劳动。不包括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等义务的劳务活动和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的劳动。从形式上看,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即各个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起来并在用人单位指挥或指派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共同从事劳动。劳动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YOURSITEHERELOGO劳动力:是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1)劳动力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具有人身性,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2)劳动力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形成,即必须经过人体生理发育过程形成一定体力,再经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生产实践等阶段才可形成一定脑力。YOURSITEHERELOGO(3)劳动力的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劳动力的再生产与劳动力的存续和劳动者生命是同一过程,无论劳动力是否使用都必须持续进行,一旦中断就难以为继。(4)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5)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6)储存具有短期性。YOURSITEHERELOGO劳动权: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属性而备受关注。劳动权简而言之,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劳动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存在权利人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义务人,在劳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是公民,而义务人则是国家,这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法上说的劳动关系不同。YOURSITEHERELOGO劳动权的特征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权体系中诞生历史较短但发展较快,并且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类型。劳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权是法定权利。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利。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为劳动基本权。YOURSITEHERELOGO2、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人权的内容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3、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具有双重性。“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YOURSITEHERELOGO(二)劳动法的概念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史尚宽《劳动法原论》的定义是:“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属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关怀的定义是:“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YOURSITEHERELOGO【1】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即指我国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劳动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广义:是劳动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概念;劳动法概念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狭义劳动法)和与劳动法典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YOURSITEHERELOGO【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A)劳动关系(B)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YOURSITEHERELOGOA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思考:(1)农民在田间劳动,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析: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前提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YOURSITEHERELOGO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其产生前提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如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用砖瓦水泥等盖一栋房子,这样这个人自己不存在社会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即劳动关系。)YOURSITEHERELOGO劳动关系的特征①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②产生于劳动过程中;③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④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⑤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YOURSITEHERELOGO案例分析1: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YOURSITEHERELOGO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共同点:二者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给他人使用,由他人给付劳动报酬。区别点:(1)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前者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成员,须遵守单位内部规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者只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YOURSITEHERELOGO(2)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取得的报酬是其所提供的劳务商品的价格,通常采用一次性、即时清结的支付方式。)YOURSITEHERELOGO(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不用说参与单位的相关管理。(5)使用法律不同。(在相互责任上,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纷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任。)YOURSITEHERELOGO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YOURSITEHERELOGO课堂讨论思考:(1)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YOURSITEHERELOGO案例分析2:A企业为绿化美化厂区,由承包者甲雇用10名土建工人进行施工,由于土建工人违反拆墙操作规程,导致一名工人被砸伤住院,承包人甲无力为其缴纳住院押金,由A企业为其预交1万元住院押金。在承包任务完成后,A企业从承包人应得收入中扣除了1万元,甲以“被砸伤工人为企业干活,A企业应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与A企业发生争议,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YOURSITEHERELOGO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不会受理承包人甲的申诉?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异同?3、该劳动报酬纠纷案应由哪一家机构处理?YOURSITEHERELOGO1、承包人甲与A企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给予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2、(略)3、承包者甲与A企业之间的争议是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与劳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承包人甲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YOURSITEHERELOGOB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说不是劳动关系。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外有的成为“附属于劳动关系的各种社会关系”或“附随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劳动执法监督关系YOURSITEHERELOGO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1、指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实践中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YOURSITEHERELOGO二、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YOURSITEHERELOGO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YOURSITEHERELOGO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YOURSITEHERELOGO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YOURSITEHERELOGO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二)劳动者保护法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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