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什么是法的渊源?–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可指实质、效力、内容、形式及历史渊源。–演变:源于欧陆,盛于英美。–法的渊源是法学的基本范畴,表明一国的法可能或可以基于何种途径产生,是法的预备库或半成品。1,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2,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3,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4,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论、学说;等等法的渊源的含义•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分类•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1、法的渊源的主要流派代表人物的书籍大木雅夫的观点博登海默的观点庞德的观点周旺生的观点梁启超的观点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主要流派法的渊源的主要流派代表人物的书籍奥斯汀边沁博登海默大木雅夫庞德周旺生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2、观点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主要观点法就是由掌握国家主权的主体所产生的实实在在的规则体系,离开了这个范围就离开了法的范围。他们强调国家主权的握有者是最主要的发的渊源1234奥斯汀与边沁惯例,宗教信仰1道德观念、哲学观念2司法判决3科学探讨4庞德庞德的观点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的渊源包括:条约和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先例,正义的标准,理性和事物的性质、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和社会倾向1234博登海默博登海默的观点主要观点大木雅夫的观点主要观点法源意味着“单独或共同构成法律生活形态的一切东西”即涵盖法律或规则的条文,判例,学说,注释书,教科书,政府的命令或惯例以及其他未必严格遵循的法律实践,如公证人的实务,团体协议,交易惯例,法律惯例,普遍契约条款,仲裁裁定等一切1234大木雅夫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动因三要素组成。他特别强调法的渊源是未然的,可能的法,法的渊源可能转换为法,但不必然转换为法。1234周旺生周旺生的观点主要观点梁启超的观点习惯,君主的诏敕先例、学说、外国法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最初的法律是脱胎于原始氏族规范的,因而法律与原始规范有着源流的联系。古代存在奴隶之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他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封建制法和奴隶制法之间的历史更替可以从他们各自的特征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有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是在彻底否定旧法体系效力的基础上创制产生,是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而创新发展。法的渊源-发展奴隶制时期法的渊源,最初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中部分习惯法后来逐渐制定为成文法。封建时期法的渊源有习惯法、法律、帝王诏令、官府公判例等多种形式。随着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法的渊源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有宪法、法律、自治法规、条约、法理、习惯、判例等多种形式,不同国家又有所不同,如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其中宪法和法律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国,法的渊源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的法源,体现不同的效力范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次于法律的其他法律规范同样不得与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