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体制与安全法规第一节安全管理体制一、安全管理体制的变迁–所谓体制,就是关于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的结构组成、管理权限划分、事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概念。–为了使安全管理体制更加符合实际,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1.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2.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3.企业负责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4.群众监督群众监督就是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5.“四结合”体制之间的关系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1.概述1998年以前,我国中央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在原劳动部(即其下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设相应的监察处,市(地区)劳动部门设监察科(室),县劳动部门设监察股或专职监察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交由新组建成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或保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贸委。其设置级别与以前一样。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2)政策法规司;(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9)人事培训司。四、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劳动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劳动安全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五、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安全监察对企业的监察,主要包括对新建工程、新制造设备、产品、在用特种设备、特种危害作业场所及特殊人员的监察等内容。–1.对新建工程的监察;2.对新制造设备、产品的监察;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监察;4.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察;5.对特殊人员的监察;六、行业管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安全的必须管生产”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七、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就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使安全与生产处于和谐统一的整体之中。八、群众监督–劳动安全群众监督是指企业职工通过各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监督和协助各级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第二节安全法规一、安全法规的制订依据及其作用–制定安全法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也是安全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安全法规主要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和商品流通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构成–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所示)。–按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专门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标准。–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专门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标准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矿山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安全条例、规章、规程、规定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三、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1.宪法规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2.刑法的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3.民法的规定–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劳动法的第四章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2.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门规定3.劳动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四、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2.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共有7章79条,内容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五、专门性安全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专门性单项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也包括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如《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共有8章50条,内容分为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共有6章54条,内容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六、安全生产的行政性法规1.行政法规的主要构成–包括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2.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五项规定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安全生产定期检查的规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规定。七、安全生产的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的延伸与具体化,由基础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其他综合类标准组成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标准类别标准例子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标准综合体系规划编制方法、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职业安全卫生名词术语、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安全标志与报警信号安全色、安全色卡、安全色使用导则、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报警信号通则、紧急撤离信号、工业有害气体检测报警通则管理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人机工程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技术及工程标准机械安全标准、电气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爆破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标准、压力容器与管道安全标准职业卫生标准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分类分级标准、作业环境评价及分类标准、防尘标准、防毒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其他物理因素分级及控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第三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定了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这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一、企业各级领导的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企业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1.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2.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3.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4.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5.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6.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7.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总之,对安全负责,积极组织与完善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条件。二、各业务部门的职责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教育、卫生、基建、机动、情报、科研、质量检查、劳动工资、环保、人事组织、宣传、外办、企业管理、财务等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工作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1.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