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煤安〔2013〕32号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3年2月5日-2-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第四条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第五条“三违”界定标准(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3-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第六条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第八条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第九条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于每周二将自主抓“三违”报告单(见附表1)上报安监处三违办公室。基层单位每周将自主反“三违”报告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分管口长,各分管口长认真分析口内各单位“三违”现象,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各类“三违”。第十条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第十一条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4-进行初步筛选,梳理出一、二、三类“三违”人员。第十二条集团公司84条较严重“三违”和二类、三类“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对照界定标准直接确认。第十三条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的确认(一)矿成立“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各单位有争议的“三违”人员进行确认。组长由安监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一、二科、机电管理一、二科、通风防突科、地质测量科、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等科室负责人。(二)对于初步确认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安监处必须于当日组织追查并形成初步结论。(三)事故追查中查出的违反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由事故追查组形成初步结论。(四)“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依据追查的初步结论,按照事实和界定标准确认。(五)依据“三违”鉴定领导小组确认的结论,矿行文处理。第五章“三违”人员帮教第十四条安监处负责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送到所在单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并-5-通知“三违”人员必须于两天内到安监处报到。第十五条安监处设“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违”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三违”人员在安监处报到后,一律到培训中心进行学习培训,接受帮教。第十六条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学习、培训、帮教、考试,对合格人员出具证明。第十七条学习、帮教结束后,“三违”人员持培训中心出具的帮教结业通知书到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好“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安全资格证、启灯证明等材料,交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将“三违”人员一同领回。第十八条“三违”人员帮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管。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第六章“三违”人员档案第十九条安监处对“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手册》、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第二十条安监处建立“三违”人员查处资料档案,包括:-6-原始资料、填报资料、追查资料、鉴定资料、处理结果等资料档案,并由安监处档案室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基层区队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安监处负责每月将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三违”情况分单位统计分析,并建立台帐,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单位,做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七章“三违”人员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实行“三违”查处分级制。(一)因“三违”造成重大非死亡、严重重伤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查处。(二)一、二、三类“三违”,由矿安监处牵头查处。第二十四条一类“三违”人员的处理(一)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处理1.凡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及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班(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口长各罚款1000元。2.负互联保责任的职工,各罚款1000元。-7-(二)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处理:1.管理人员的处理:班(队)长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离岗学习7天;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离岗培训一个月。2.职工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属于集团公司职工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20%;第二次待岗3个月,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50%;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工、非集团公司职工年度内第一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进“三违”学习班学习7天,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20%,第二次触犯即予以清退。3.负互联保责任的职工,各罚款500元。第二十五条二类“三违”的处理1.管理人员的处理:班(队)长及一般管技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离岗学习7天;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2.职工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触犯二类“三违”的,离岗学习7天,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10%;第二次触犯二类“三违的,离岗培训一个月,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20%;第三次触犯二类“三违”的,离岗培训三个月,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100%,属于非集团公司职工的,予以清退。-8-3.负互联保责任的职工,各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三类“三违”人员处理。发生三类“三违”的人员,以教育引导为主,进三违学习班学习1天,并罚款300元。第二十七条自主抓“三违”人员的处理1.自主抓的“三违”人员,凡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及以上“三违”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只处理“三违”者本人)2.自主抓的二类“三违”人员,进“三违”学习班学习3天,并扣罚当月效益工资的10%;(只处理“三违”者本人)3.自主抓的三类“三违”人员,罚款200元。4.自主抓的“三违”人员不计入单位“三违”考核指标。第二十八条所有的“三违”人员的处理,均由矿处理,单位不再处理。第二十九条“三违”人员在学习通知书送达到单位后必须在2天内到安监处报到,否则每推迟一天罚当事人100元,依次累加,学习天数后推,同时罚单位党、政正职各100元,依次累加。“三违”行为发生在周五及双休日的,下周一开始扣灯并下达“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第三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发生“三违”、轻伤、重伤及以上事故,处理由矿函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矿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矿备案。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因“三违”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9-内不得任原职级及以上的职务。第三十二条所有因“三违”离岗的人员,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第三十三条“三违”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单位安排“三违”人员下井的,给予安排工作人员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员、职工因“三违”受到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当月及年终的各项奖励,取消其年终的评先资格。第三十五条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每月必须审查“三违”人员的工资,超做工资部分一律取消,并对超做工资责任人、单位签字领导各罚款3000元;对审查后没取消的责任人,罚款3000元。同时将每月“三违”人员工资审查结果送安监处备案。第八章奖罚第三十六条副总及以上领导、机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首席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生产、生产辅助单位首席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抓“三违”不少于1人。对无考核指标人员抓“三违”实行奖励政策,每抓1人/次,经查实奖励500元,当月兑现。有考核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当月未完成抓“三违”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个月完不成的,罚款500元;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季度累计,每少完成抓“三违”指标1人,罚款500元。-10-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员月度抓“三违”指标完不成的区(队),除按《三违人员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每次罚单位负责人各500元。第三十八条有三违指标人员月度内完成“三违”查处指标后,查处1个较严重“三违”,奖励500元;查处1个违反集团公司“二十条红线”的严重“三违”,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第三十九条其他管技人员不设月度“三违”查处指标,但连续3个月没有查处“三违”的,罚款500元。第四十条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理,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0~10000元奖励。第四十一条举报或查出的“三违”行为必须属实,凡弄虚做假的,给予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触犯“三违”人员,年度内“三违”人员班组不再发生“三违”的,给予全额返还“三违”人员所受经济处罚。返还仅限于“三违”责任人,管理人员连带处罚不予返还。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严禁打击报复“三违”的举报人、查处人。凡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及其他不法手段打击报复“三违”举报人、查处人的,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撤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1-第四十四条安监处每月通报1次“三违”人员的查处情况,并上网公布、井口曝光。第四十五条凡自主抓和矿抓“三违”人员不处理的,一经查处,给予责任人记过直至降职处分。第四十六条严肃“三违”人员处理,对职工举报的“三违”必须认真追查。凡对发现的“三违”人员不汇报、不查处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罚。第四十七条矿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监处设“三违”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7665367;安监处:中央区7665084;北区:7666759。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与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张集矿。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一类界定标准2.二类“三违”界定标准3.三类“三违”界定标准-12-附件1一类“三违”的界定标准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四)一风吹排放瓦斯。(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六)严重违章放炮。(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