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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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規範羅馬法諺:『有社會必有法,有法斯有社會。』本課大綱法律與社會規範A、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C、基本法律的原則D、法治社會的建立A、社會生活與社會規範形成“社會”的基礎—分工合作,互蒙其利。親密關係,群體生活。維繫”社會”的方式—和諧、秩序。建立社會規範,約束行為,調和衝突。(群我關係、義利之便)社會規範的意義—『共同生活的需要;社會互動過程衍生;一整套行為準則。』(P.52)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1)習慣(1)社會規範的種類及其差異內容(關係)產生方式執行機制制裁手段規範效果*特殊性習俗日常生活行為方式(風俗民情)約定俗成相衍成習(久遠不可考)習慣成自然(不假思索、習以為常、反射性動作)輿情譁然、群情激憤→冷漠排擠。(兩極化、casebycase)效果分歧、不明確、非關理性1、最早、最普遍的社會規範。2、累積後,朝道德、法律發展。舉例:打招呼的方式、安徽兒歌(詳下)。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習慣(1)社會規範的種類及其差異(比較)大家從小玩過、念唱的”安徽”兒歌—1、習俗版:城門城門雞蛋糕、三十六把刀、騎白馬、帶把刀,走遍城門插一刀(滑一跤)。2、正宗版:城門城門幾丈高、三十六丈高、騎白馬、走一遭、你要橘子或香蕉?Q:你覺得需不需要更正?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2)宗教(1)內容關係產生方式執行機制規範效果制裁手段*特殊性宗教1、神鬼教義2、戒律儀規1、(信徒)先知神道設教2、(非信徒)哲學上,知/不知的一套合理、系統學說。因信稱義(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信徒主動、自發、程度上自我約束針對性、程度性教會、個人強調行為的內在動機。舉例:《漢摩拉比法典》、《摩西十誡》。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2)宗教(2)《摩西十誡》(TenCommandment):不得伺奉其他神、禁造偶像、不可妄呼上帝的名、謹守安息日、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做假見證、不可貪他人所有。《漢摩拉比法典》(theLawCodeofHammurabi):「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報復性質)「讓買方小心提防」。(貨物出門,概不退換。)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3)道德參考第二課。倫理道德是一套系統、合理的關於是非對錯的行為標準。價值內化、道德認知有個別差異。(典範在夙昔、修習在個人)法律通常與社會的倫理道德規範有一致性。俗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4)法律內容關係產生方式執行機制規範效果制裁手段*特殊性法律具體發生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為權利義務關係(詳p.11)法定國家機關依據程序成文方式所創制出來公權力機關強制執行,具體代價(生命、自由、金錢)1、外在具體行為2、效果明確、一致《六法全書》: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中元普渡—宗教、習俗(農曆七月半,諸事不宜)、倫理道德(祖先、天地、神鬼)、法律。回教國家信徒,每天五次朝聖地麥加跪拜。公共場所貼有指標。(此為梳妝台)~bh/cpg/thumbnails.php?album=11&page=2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四種社會規範的關係比較Q:誰對個人行為約束力最大?Q:哪一種最能發揮社會整體、一致性規範?Q:現代社會型態(?)vs.社會規範(對照):一、以法律為基礎、原則:工業、資本主義—世俗、個人主義社會、多元性。二、彼此相互補強:1、補強法未竟、不周全之處:(作為/積極主動)(不破壞/被動消極)。(民法)2、法律維護習俗、宗教:維護一個社會主流多數的信仰、文化活動。(刑法)(詳下)相關法律條文盡義務、享權利:《民法》no.803所有人、拾得人:「…應通知..,應揭示、報告交存警署、自治機關。」no.805「..得請求其物價值3/10的報酬。」(p.55)法律與習俗互補:《民法》no.1「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律維護其他社會規範《刑法》第246條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B、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比較—法律的功能一、解決衝突:定於一,定紛止息。(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自立救濟,沒完沒了)1.社會角色利益衝突(勞vs.資、統治者vs.被統治者)2.現代社會—多元文化,價值觀不同。(英國回教婦女戴頭巾vs.受教權)二、維持秩序:標準客觀明確(一體適用)、強制力(一定效果)。三、保障自由:限制、保障個人。(免受他人、國家侵犯)民主政治/資本經濟—平等的個人權利。C、基本法律的原則一、法律的意義—什麼是法律?(1)一、狹義的法律--法、律、條例、通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例)二、廣義的法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命令、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法規,補充狹義法律。(例)C、基本法律的原則一、法律的意義--什麼是法律?(2)一、法律舉例:法律--憲法、刑法。條例--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通則--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二、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例下)C、基本法律的原則一、法律的意義--法律種類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監察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W:選寫兩例立法院法律成立/修改過程提案公布實施立法院審議、表決人民請願委員案30人以上連署提案政府案其他政府機關(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院)提案第二讀會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逐條提付討論(除法條內容有矛盾)交付表決第三讀會立法院全院表決會宣讀條文、提付表決1/3委員出席,其中1/2以上表決通過第一讀會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宣付朗讀(交付相關委員會審議)程序委員審查法律形式、安排進入院會討論、議決相關委員會調查、聽證;逐條討論審查總統收到10日內公佈行政院長與相關會首長副署,若施行上有窒礙難行,得覆議立法院各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財政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特種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W:挑選兩個C、基本法律的原則三、法律位階(1)憲法法律命令HansKelsen(1881~1973)漢斯、凱爾遜法律需因時制宜而增修,內容細如牛毛。以法律制定先後、效力、優先性適用關係。法律垂直位階法律水平位階C、基本法律的原則三、法律位階(2)--垂直的法律位階垂直的法律位階:高對低有高效力、優位性。低從屬於高位階。(牴觸無效)憲法→法律→命令→其他。1.《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例)2.《中央法規摽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C、基本法律的原則三、法律位階(2)--水平的法律位階(1)水平的法律位階:一事同時事涉兩個以上、屬同一個位階法律的優位性?1.特別法優位原則—針對人、事、地、時。2.後/新法優於前/舊法原則—依法律公佈實施時間為標準。特別法《兩性工作平等法》《陸海空軍刑法》普通法《勞動基準法》《刑法》新法(後法)《就業服務法》(81)《國民教育法》(68)舊法(前法)《兩性工作平等法》(91)《終身學習法》(82)《基本教育法》(88)優先順序C、基本法律的原則三、法律位階(2)--水平的法律位階(2)舉例:公務員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時,同涉以下法律規範,應適用哪一個?1.《刑法》no.121「第四章瀆職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貪污治罪條例》no.5「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C、基本法律的原則四、法律的制定與修正—《憲法》(1)《中華民國憲法》制定:1.35/12/25制憲國民大會2.36/1/1公佈3.36/12/25實施《中華民國憲法》修改權限與程序:1.憲法原文--國民大會(專司修憲、總統副總統選舉)2.第七次修憲(94)後—現行立委提案→全民複決。提案立法院公告半年後,3月之內舉行公民投票複決全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提議¼(28)出席¾(84)決議¾(84)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1/2標準類別例示第一類依法律規範之權利義務主體間的權力關係公法垂直、不對等權力關係—公家機關vs.個人國際法憲法刑法私法個人vs.個人民法商事法第二類關於權利義務關係的內容性質實體法(what)目的、效果民/刑法程序法(how)手段、方法民/刑訴訟法C、基本法律的原則五、法律的基本分類(1)C、基本法律的原則五、法律的基本分類(2)標準類別例示第三類依法律生成的方式成文法(大陸法系)立法專責機關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為法典形式國際法憲法刑法不成文法(英美法系)每有一套有系統的法典法理判例第四類法律適用的人、物時、地普通法一體適用,不加區別民法刑法特別法專門、針對性貪污治罪條列D、法治社會—意義(1)法治vs.人治--差異:統治者/立法者,地位高於法律,在法律管轄之外。Q:哪一種統治方式較好?1.Plato《理想國》哲學家君主(philosophicalKing)—人治較優。2.Aristotle《政治學》,研究126國憲法、制度—次佳可行(最好的不可得)—法治較優。3.孟子《離婁》:「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堯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聞而民不被其澤,不可法於後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D、法治社會—意義(2)法律狀況權力統治民主vs.專制法治法律形式化—明確的型態與程序權力分立而制衡(職有專司、相互監督、制衡)議會專司立法統治者專司行政法院專司仲裁法治≠專制民主有可能專制民主+法治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責任政治權力分立(J.Lock)(p.67)人治朕即法律法律是君主意思絕對、至高無上統治權(聖君不可得、流於暴君)一人(君主專制)眾人(集體專制)D、法治社會—標準(1)民主法治社會的標準一、正當性(妥當性):民意為基礎–法律是全民共同意志的表現。(民主政治統治的合理基礎)二、實效性:(一)、機關:合法執行、獨立公平審判。(二)、人民:法治的觀念。例:『芬蘭驚艷』(唯有守法成自然、習慣,才能達到所謂的法治社會。)D、法治社會(2)—一個兩難的問題惡法亦法?Q:怎樣算”惡法”?(判斷的標準、誰有權判讀?)違反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違反多數民意的法律內容?違反人權精神的法律?一、惡法亦法:秩序→尊重法律的精神;執法、守法習慣。循正當程序修改、廢除。二、惡法非法:”惡法”已經違反法的正當性基礎,不能屈就法的實效性。消極的「公民不服從」--不執行、不遵守;積極的「公民抵抗權」--組織、持續地,群眾反應、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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