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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时34分17秒1下午4时34分18秒2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下午4时34分18秒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2、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下午4时34分19秒43、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下午4时34分19秒5二、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直接故意犯罪按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完成为标准,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午4时34分19秒6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下午4时34分19秒7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在此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下午4时34分19秒8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①犯罪未遂形态②犯罪预备形态③犯罪中止形态下午4时34分19秒9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展到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可能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下午4时34分19秒10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三、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下午4时34分19秒11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2.间接故意犯罪也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下午4时34分19秒12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下午4时34分19秒13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下午4时34分19秒14犯罪既遂的特征: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下午4时34分20秒15二、犯罪既遂的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下午4时34分20秒16(一)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下午4时34分20秒17最典型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且把人杀死才构成既遂,如果杀而未死,则只能是未遂。下午4时34分20秒18常见的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既遂的有侵犯财产罪类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些犯罪的既遂,一般需要发生对被害人财产控制的结果。伤害罪通常要发生轻伤以上的结果才认为既遂。下午4时34分20秒19(二)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下午4时34分20秒20这类情况常见的有伪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等。如脱逃罪,行为人脱逃达到逃离监所的程度为既遂;在押运途中,逃离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的程度为既遂。下午4时34分20秒21此外,“持有型”的犯罪通常属于行为犯,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这些犯罪的既遂没有“结果”、“危险”这样的明显标志,因此区别它们既遂、未遂的意义不大。因为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实行终了,犯罪就告既遂。下午4时34分20秒22对于某些复合行为,如买卖毒品(买和卖)、拐卖妇女、儿童(拐和卖)、绑架(非法拘禁和勒索财物),一般只要其一项行为完成就构成既遂。如把人质绑架,即使未能索取财物,也构成既遂。下午4时34分20秒23反之,敲诈勒索罪作为发生结果才既遂的犯罪,仅有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实际获取财物的,不能算既遂。例:甲打电话给某超市要求其向某某银行卡打款5万元,声称如不满足条件就在超市出售的食品中放毒。但遭勒索的超市没有打款。警方破案将甲抓获。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未遂犯。下午4时34分21秒24(三)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虽然尚未造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下午4时34分21秒25这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此外,还包括《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下午4时34分21秒26《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午4时34分21秒27应当注意,《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具体的危险”。所谓具体的危险,是指可以验证的现实的危险。下午4时34分21秒28例:在破坏交通工具的场合,行为人把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如果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经过时碰到这块石头肯定会发生重大事故,那么,认为足以使交通工具颠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了,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如果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认为假如火车经过时碰到这样大小的石块,不会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那么认为具体的危险并没有出现,不能构成危险犯的既遂,可能成立未遂。下午4时34分21秒29(四)举动犯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即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如参加类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谍组织等。下午4时34分21秒30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既遂犯,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准和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但要受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下午4时34分21秒31案例被告人王某,系上海杏花楼企业公司的服务员。王某,潜入公司存放月饼预约券(一种可以直接到柜台兑换月饼的凭证)的库房,盗窃3000张面值68元的月饼券,在王某将月饼券销赃之前,被抓获。请问王某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下午4时34分22秒32分析月饼券具有直接兑换功能,所以认为是财物的一种,本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下午4时34分22秒33案例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某的手表,刘某后寻机夺下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下午4时34分22秒34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应当构成犯罪既遂,刘某属于自救行为。下午4时34分22秒35案例李某在其老乡家中,乘夫妇不在家中,将其刚出生的婴儿盗走,欲带回原籍出卖。在逃跑途中,被寻找婴儿的夫妇发现,李某遂将婴儿扔弃后逃走。下午4时34分22秒36分析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儿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儿童罪论处的一种特殊情形,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偷盗婴儿的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下午4时34分22秒37案例被告人刘某,女,因与丈夫关系不和,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一日,夫妻吵架后,丈夫出门。刘某在家越想越气,为泄愤,点燃火种将床上用品引燃,烧毁自家电视机、电冰箱等物,幸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未殃及四邻。请问刘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下午4时34分22秒38分析本案中的放火罪是危险犯的一种,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就可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本案认定为犯罪既遂。下午4时34分22秒39第三节犯罪预备下午4时34分23秒40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下午4时34分23秒41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下午4时34分23秒42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下午4时34分23秒431.为犯罪准备工具。2.为犯罪创造条件。(一)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下午4时34分23秒44(1)准备犯罪的手段。(2)为实施犯罪而事先进行调查。(3)清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即排除实施犯罪的不利因素。(4)拟定犯罪计划。(5)拉拢共同犯罪人。(6)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等等。为制造犯罪条件的几种形式下午4时34分23秒45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下午4时34分23秒46(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午4时34分23秒47(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显著标志。下午4时34分23秒48(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的标志。下午4时34分23秒49案例:王甲、王乙,1997年6月7日中午,二人共谋抢劫,当日下午7时许,王甲提出抢劫出租汽车司机的钱,王乙表示同意,遂即共同准备了锯齿刀、手术刀、剪子各一把,呢绒绳一根,不干胶带一卷。当晚23时许,二被告带上述作案工具在洞子口乘上了司机钟某驾驶的出租汽车,欲意伺机作案。上车后,王甲、王乙先后对司机慌称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这引起钟某的怀疑和警觉,遂即开车将二被告载至出租汽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二被告抓获。下午4时34分24秒50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形态下午4时34分24秒51(一)犯意表示的特征(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实际的危害性。下午4时34分24秒52(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之前;(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下午4时34分24秒53(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1.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流露,它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犯罪预备已经为犯罪准备了工具和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词的方式进行。下午4时34分24秒54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全部特征的犯罪人。下午4时34分24秒55案例:抢劫罪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案情]李某、赵某、杨某三人预谋准备乘第二天夜深人静时到某市天桥下抢劫,并详细商讨了得手后的逃跑路线。第二天晚上,三人事先准备好刀具、棍棒,来到天桥下伺机作案。由于一直没有目标出现,李某指派杨某到附近烟酒店买烟。下午4时34分24秒56杨某走后不久,适逢某工厂女职工孙某骑车路过天桥。李某、赵某从旁边窜出将孙某连人带车掀翻在地,对孙某进行殴打,将其钱包内600元钱抢走。此时,买烟回来的杨某正好看到两人抢劫情况。听到李某喊“快跑”后,遂与李某、赵某两人一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请问:杨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下午4时34分24秒57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既遂。李某、赵某、杨某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当无异议,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的一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其他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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