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救济释义1.救济: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2.法律上的“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有权利就必有救济”自(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3.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权利受到损害教育法律救济有补偿性救济的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释义: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1.诉讼上的申诉(审判监督程序)2.非诉讼的申诉:中共/监察/人大/上级行政机关二、教师申诉制度1.释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2.法律根据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第39条)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申诉制度/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行政申诉4.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5.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6.主要环节和程序提出申诉受理处理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三、学生申诉制度1.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范围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第二节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2.特点准司法性/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审查/书面审理为主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教育行政复议范围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不作为行为违法设定义务侵犯经营自主权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三、教育行政复议管辖1.一般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2.对教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教育部管辖;3.特定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四、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15日内)受理审理决定(维持/补正/限期履行/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执行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一、教育行政诉讼概述1.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过程。2.特征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不调解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二、受案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不受理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四、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复议后起诉15日/直接起诉3个月)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五、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六、判决处理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一、概念和特点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2.教育行政赔偿为行政赔偿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二、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五、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六、教师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0913-2188777地址:渭南市审计大楼(朝阳大街与西四路什字西南)608-610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