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虚假广告与误导广告一、广告的定义一般定义:广告是一种由广告主体以付费方式,经过专业人员设计,透过适当的媒体,对一定的对象作非亲身陈述的传达某种信息,以达成一定的宣传效果的形式《广告法》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有问题都市报“体检”:36家“十必登”无一合格二、《广告法》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广告准则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章广告活动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一、广告中的政治性错误《广告法》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使用这些就属于政治性的错误。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二、内容虚假、夸大的广告《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是某些商家为了推销其产品,其广告之中往往多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三、手法虚假的广告为推销某些保健品、药品,利用真名实姓做虚构情节、虚假疗效的“现身说法”广告。篡改照片、伪造证明文件的广告。偷换报纸内容以塞进某种产品的广告。利用“软文”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借用“洋托”进行宣传。用明星作广告欺骗受众。使用未经同意的明星肖像进行宣传。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中大量使用奢华词藻,引导奢侈性消费。五、利用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材料作广告。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的广告。《广告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性广告和性暗示广告泛滥,广电总局不得不禁。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七、医疗广告是重灾区《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但是在国家工商局最近通报的10起违法广告中,有6起是医疗广告违法。名人作药品广告,危害很大。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八、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是,以广告新闻化至今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九、广告中的擦边球问题也十分严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但上海中华香烟集团、长沙白沙香烟集团都有类似问题三、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表现十、广告中有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内容《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比如”高露洁牙刷“的电视广告就涉嫌贬低竞争对手。十一、炫富广告,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报道也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十二、广告应当重视伦理教育,但也不可过于敏感从“太太乐”鸡精广告看青少年教育。从蒋雯丽涉嫌乱伦的广告看道德过敏。十三、只注重广告效果,忽视媒体责任,造成受众反感。四、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产生的原因一、不了解或忘记了“党性原则”和“政治家办报”的原则。不顾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盲目追求广告创意的“标新立异”。五、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造成的危害一、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二、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家机关的名誉三、损害有关单位的名声和荣誉四、损害当事人的名誉五、致使广大受众受骗上当,并且会使利益直接受到损失,同时降低媒体公信力六、支持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七、干扰影响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八、滥改成语,流毒甚广六、治理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的办法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教育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的管理、监管和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