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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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9月30日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三十日晋城市关于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为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意义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二、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指导思想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社会需求机制,搞好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加快普及和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三、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中长期目标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中长期的总体目标是:1.到“十一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25﹪以上,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验小区示范工程,集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其推广。2.到“十二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40﹪以上,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成果的工程化和产业化。3.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形成产业链完整、相关产业高度聚集、相关产品和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再生能源应用产业基地,实现建筑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四、建立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效工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构,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专门的班子,由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主要任务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推广。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二)深入调查研究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估,切实把握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在本地区推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坚持适度发展,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性和对资源的非合理利用。(三)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四)建立完善激励机制1.应用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12层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当予以奖励补助。2.应用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认定,可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的项目奖励补贴。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4.奖励政策。利用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以及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垃圾降解、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管理:(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的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核定后,提交市人大批准,列入当年财政资金预算。(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技术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3)市财政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补贴总额预算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验收评估合格报告,拨付剩余奖励补贴资金。(五)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六)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五、加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编制《晋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发展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使用水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须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要求全部回灌。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山西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须经技术培训合格。3.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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