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鄂公消〔2006〕6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支队,直管市、林区大队:现将《湖北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四月六日主题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规定抄报:公安部消防局。抄送:总队首长,机关各部门。(存档3份共印5份)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2006年4月6日印发-2-签发:刘建平核稿:张兴辉承办:陶其刚湖北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执勤准备………………………………………………3第一节执勤工作制度…………………………………………3第二节执勤工作职责…………………………………………4第三节执勤保障………………………………………………6第三章执勤战斗………………………………………………7第一节接警出动………………………………………………7第二节组织指挥………………………………………………8第三节火灾扑救………………………………………………11第四节抢险救援与其它勤务…………………………………15第四章消防专业训练…………………………………………17第一节专业理论………………………………………………17第二节专业培训与训练………………………………………18第五章管理工作………………………………………………19第一节日常制度………………………………………………19第二节行为举止………………………………………………20第三节安全工作………………………………………………20第四节后勤管理………………………………………………20第六章附则………………………………………………21-3-湖北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管理工作,促进专职消防队的制度化、专业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建的“四有”(即有建制、有消防站、有经过训练的合格消防员、有消防车等消防装备,实行24小时执勤)专职消防队。第三条专职消防队是我省消防保卫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同火灾等灾害作斗争的重要力量,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昼夜执勤,闻警出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训练、管理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把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训练和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检查指导。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活动,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第二章执勤准备第一节执勤工作制度第六条值班制度。(一)专职消防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确保执勤工作-4-的落实。(二)专职消防队设值班领导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领导由专职消防队领导轮流担任。专职消防支队、大队设值班领导和值班员。(三)专职消防队(支队、大队)应制定值班领导、值班员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职责,建立值班登记簿并建档保存。值班人员外出训练,必须向上级报告,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第七条专职消防队要设置执勤人员、车辆动态牌和随车器材管理分工一览表以及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水源、道路示意图。一牌一表一图悬挂于车库或通信室等适当位置。较小辖区的专职消防队,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示意图。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值班领导组织。交班时,交班值班领导清点人数,检查执勤装备,向接班值班领导通报前一天执勤、训练、管理工作等情况。接班值班领导接班后负责宣布当日执勤班次,落实调整执勤人员、车辆、器材,安排执勤工作,并组织执勤人员清点、保养车辆器材。值班领导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时,接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出动,归队后再行交接。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做好经常性战备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第十条专职消防队要结合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驻防监护等消防保卫任务经常开展战备教育和检查。专职消防支(大)队应适时开展对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检查。第二节执勤工作职责第十一条队值班领导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战备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二)制定、审定各种类型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熟悉和演练。-5-(三)熟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情况,公安、供水、供电、供气、救护、环保、卫生等灭火救援资源信息,各种类型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四)做好并落实防火安全宣传工作。第十二条专职战训人员职责:(一)建立健全灭火救援资料档案,掌握执勤战斗实力,熟知辖区灭火救援资源信息。(二)制定、审定各类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熟悉和演练。(三)组织战备值班,督促落实各项战备制度。(四)拟定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组织贯彻落实。(五)制定执勤战斗装备配置计划,负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执勤战斗装备保持良好战备状态。(六)组织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情况,参加本单位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竣工消防验收。第十三条执勤班长职责:(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各类事故预案和可能发生灾害种类的处置对策。(二)掌握本班执勤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三)带领全班人员开展装备熟悉,认真维护保养装备,保证配备装备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四)妥善处理本班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时代行班长职责。第十四条驾驶员职责:(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位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最佳行车路线和执勤行动要求。(二)熟练掌握车辆及车载固定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三)维护保养车辆和车载固定消防设施,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保持车辆、器材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四)遵纪守法,保证行车安全。第十五条通信员职责:-6-(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灾害处置联动单位的联系方法。(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第十六条供水员职责:(一)熟悉、掌握辖区消防水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及变化情况。(二)做好辖区消防水源的检查保养,及时协调处理消防水源存在的问题,保证消防水源完整好用。(三)建立消防水源管理档案。(四)及时向执勤人员报告消防水源信息。第十七条执勤队员职责:(一)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的生产流程、固定消防设施情况和可能发生灾害种类的处置对策。(二)明确任务分工,熟练操作相关装备。(三)保持个人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第三节执勤保障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执勤任务需要,分级分类制定灭火救援预案、抢险救援预案、大型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一)灭火救援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单位概况、火灾特点、力量部署、供水方案、扑救对策、战斗保障、注意事项。(二)抢险救援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灾害特点、情况设定、力量调集、处置程序、处置方法、战斗保障、注意事项。(三)大型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活动概况、指挥机构、重点目标、力量部署、勤务保障、注意事项。(四)专职消防队应按照所制定预案,模拟现场实战情况,组织开展演练,检验、修正预案。第十九条消防水源管理:-7-(一)专职消防队应当掌握辖区或本单位消防水源规划、建设情况,建立消防水源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消防水源完整好用。(二)消火栓、消防水池(水井)、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应建档管理。消防水源建档形式一般有:辖区消防水源分布图、消防水源档案卡、消防水源检查情况登记表、消防水源检查情况汇总表等。(三)建立消防水源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全面调查制度。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消防水源进行外观和使用试验检查。不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辖区消防水源的完好程度的不定期检查测试。全面调查:定期对辖区所有消防水源进行实地普查,核对、记录各个水源的形式、位置、道路、管径、压力、水位高度、取水方式等。第二十条辖区情况和消防装备熟悉:(一)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辖区情况和消防装备熟悉。(二)开展辖区情况熟悉的内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的分类分布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分布情况;重点单位建筑物使用及重点部位、重点部位消防设施情况;重点单位消防组织及其灭火组织任务分工情况。(三)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抢险救援预案的熟悉演练。(四)专职消防队的各级各类人员应熟练掌握配备装备的工作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第三章执勤战斗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立即出动,同时应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做-8-好记录。(一)接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公安消防机构调动指令或上级出动命令时。(二)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三)其他情况,需要出动时。第二十二条独立接警的专职消防队通信室(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灾害事故单位或场所的名称、详细地址、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以及灾害事故种类、灾情。受理报警后,在派出力量的同时,不断了解收集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视情向公安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发生灾害事故,应当加强第一出动,并根据指挥员的命令,迅速报请地方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公安、供水、供电、供气、救护、环保、卫生等部门协同作战。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接到非辖区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边出动边报告。非执勤出动,应当请示上级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出动,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专职消防队值班领导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注意了解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如同时又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二十六条指挥程序: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9-量部署。第二十七条指挥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独立执行任务时,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公安消防机构到场可实施指挥或授权指挥。两个以上专职队协同执行任务时,实行属地指挥;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可实施指挥或者授权指挥。灭火救援现场设立指挥部时,参战的专职消防队最高指挥员参与指挥部工作,听取指令,指挥专职消防队贯彻执行。第二十九条执勤队指挥员职责:(一)组织灾情侦察,确定总体决策和行动方案。果断采取救人、灭火、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处置措施,(二)布置作战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划分战斗区、段。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三)视情及时调集辖区内其他力量或者请求增援。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四)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五)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报请政府下令拆除或者破拆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六)报请政府调集驻军、公安、供水、供电、供气、救护、民防、环保、卫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第三十条执勤班指挥员职责:(一)检查全班人员、装备情况,保证全班处于良好执勤状态。(二)向队员布置作战任务,组织好各队员之间的配合。(三)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落实灭火救援行动安全;观察灾情变化,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