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第三节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和承揽合同的终止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承揽合同的种类三、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取得承揽人按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由承揽人自己完成(三)定作物的特定性—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四)承揽合同为诺成、有偿合同二、承揽合同的种类1.加工合同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是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3.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买卖合同则是属于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当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已完成工作为中心,需要当事人提供劳务,故与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联系,但区别是主要的:1.承揽合同纯为私法上的合同,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对劳动合同的法律调整则具有较为明显的公法因素,多采用法定主义。2.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的完成及成果的交付;劳动合同则强调劳务本身。3.承揽人具有工作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则有服从指挥、听从安排的义务。4.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无须对承揽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雇主要承担责任。(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这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一定的事物相似。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2.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关系,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完成事物的过程中,常会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3.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一、承揽人的义务二、定作人的义务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一、承揽人的义务(一)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1.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2.以自己的工作按要求完成工作。第253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二)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要及时接受、验收、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材料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定作人有权检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三)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关于工作成果所有权与归属问题,应注意:1.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经承揽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所有,无需进行所有权的转移。2.在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需进行所有权的转移。3.由双方提供材料时,应依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进行判断。4.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时,需要首先根据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添附规则工作成果为不动产时,由定作人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四)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或使其价值减少,承揽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不同时适用修理、重作、减少报酬。(五)容忍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六)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发现图纸或技术不合理的也应通知)二、定作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报酬、材料费迟延接收的保管费)(二)协助义务(及时提供材料、图纸、技术资料、材料的及时更换、补齐)(三)受领工作成果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根据第258条的规定,定作人得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由于此项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次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节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和承揽合同的终止一、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二、承揽合同的终止一、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一)材料的风险负担(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三)报酬的风险负担(一)材料的风险负担所谓材料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在承揽合同中,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应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所谓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工作成果本身所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受。对此,应先区分两类合同:第一类:定作人自始即可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承揽合同,由于不存在物权变动问题,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定作人负担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二类:承揽人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然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由于存在物权变动的问题,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担。(三)报酬的风险负担所谓报酬的风险负担,实际上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它主要是指承揽人业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无法移转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定作人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对此应区别对待: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时,即由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此时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能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债务,因毁损灭失的工作成果中,既包括定作人提供材料所形成的价值,也包括承揽人提供劳务所形成的价值,报酬的风险应依据这两部分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由定作人和承揽人合理负担。承揽人按风险比例来主张报酬。在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时,由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此时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能履行的是交付工作成果并转移其所有权于定作人的债务,故承揽人负担报酬的风险,不得主张报酬。二、承揽合同的终止承揽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这里只介绍行使解除权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包括: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2.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