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探矿权研究姓名:李常益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屈茂辉20070420探矿权研究作者:李常益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王然然矿权性质探析2006本文首先对矿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阐述,然后对理论界有关矿权性质的学说逐一进行批驳与分析,最后在探究矿权客体的基础上对矿权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得出矿权的准物权性质之结论。2.期刊论文田峰金融危机对我国矿业立法的启示-管理观察2009,(16)研究目的:分析金融危机对我国矿业的影响,提出针对我国矿业立法的建议.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完善矿业权的取得制度,明确矿业权的物权属性;(2)完善矿业权抵押制度,应将矿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一并抵押;(3)完善矿业权救济制度,在明确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基础上,提供有效的诉讼渠道,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研究结论:矿业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很大,同时也为矿业立法的现代化带来的机遇,应当在物权法的指导下完善矿业权法律制度,加强矿业权的私法保护.3.期刊论文田峰论探矿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的定位-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分析探矿权的特殊法律属性,对探矿权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定位进行研究,以保证调整探矿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能够正确适用,探矿权人能够适当行使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研究认为探矿权在权利取得、权利客体和地勘成果权利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特征,这些特征并不影响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但在法律规范上应当在适用用益物权一般规范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规则进行调整.应当建立一套准物权理论体系,研究准物权的特殊法律性质,以丰富传统用益物权理论.探矿权作为具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在法律调整上应当在用益物权一般规则的指导之下适用民事特别法进行规范,并相应建立专门的准物权权利体系和理论系统.4.期刊论文尹田论海域使用权与准物权的立法分界——海域使用权与准物权在《物权法》上并列规定的意义-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25(1)一、概说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是在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宣布海域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对海域之国家专属所有权的重申.而物权法在其关于用益物权一般规定一章(第十章)中,单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2条),同时,单条还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123条).5.学位论文廖欣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2005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均取自矿业。矿产资源也是国家安全的基础,现代化武器所需的原材料及能量几乎都来源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是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地开发、利用,整顿矿业秩序,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证,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目前,我国对现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已列入全国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酝酿之中,全国人大也正在多方面征求意见。不少专家、学者和执法工作者纷纷著书立说,为修订现行《矿产资源法》建言献策。本文以法理学、宪法学等基础理论为指导,在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概括了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从矿产资源立法的历史继承性、时代特征、宪法依据和矿业权的权利属性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权当与各界人士切磋。6.期刊论文钱玉好.李伟关于矿产资源主要产权性质的讨论(上)-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21(3)从目前我国对矿权的设置及其属性的探索,产权结构体系的问题,就我国学者大多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捆在一起界定产权属性,因而归纳成五种认识,并指出对矿产资源财产权利的研究所要遵循的三项原则,进而对采矿权属性进行讨论,就探采二权分离和准物权用物权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从地质学和法学的角度,全面阐述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不同来源,探矿权的客体问题及从探矿权的转让论证其属性,进而匡正三化及资源物价的不正确观点.7.学位论文杨辉艳我国探矿权流转机制研究2009矿业权的性质与一般的产权性质不同,而矿业权的性质的定位又是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条件,于是对矿业权流转的研究也就有了独特的意义。探矿权与采矿权一样是矿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探矿权与采矿权在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的发展却极不平衡,与采矿权相比,关于探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更加不健全,市场机制更加不成熟,缺少科学的评估方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对矿业权流转的研究渐成繁荣之势,但是针对探矿权流转的研究却较少。探矿权市场在实践着探矿权流转体制,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效率中都存在着各自内在的弱点。如何在实践中避免或减少不利于探矿权流转的问题的产生,使体制更好的为实践服务,这正是促使本篇论文产生的原因。文章首先明确了探矿权的概念,分析了探矿权、采矿权及矿业权之间的关系。通过探矿权流转的基础理论,为探矿权的流转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本文对探矿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了研究,从法学的角度给探矿权属性进行定位,通过研究用益物权和准物权的不同之处,进而结合探矿权的特征,排除争议确定其为一种准物权;从立法上分析探矿权流转的法律基础。明确了探矿权流转机制的概念内涵,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总结出我国探矿权流转的形式及流程,进而对我国探矿权流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本文认为我国探矿权流转机制主要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探矿权评估机制不健全、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及市场不成熟等问题。通过对我国探矿权流转机制不足的分析,分别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认为,探矿权取得过程必须公开化透明化、取消限制探矿权流转的法规、对探矿权的出让分类管理进行改革;引入适用于低精度勘探探矿权评估的期权评估法,并在全国探矿权交易市场上推广新的交易形式—勘查期权协议;通过完善拍卖机制、建立地质勘查新机制、降低资金门槛及坚持资质优先原则来缩小探矿权实际价值和拍卖价格之间的差距;对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进行评估,并在探矿权评估备案时进行技术确认。8.期刊论文康纪田勘探性矿产使用权用益物权研究-市场论坛2007,(7)矿业权的物权属性,说是什么就像什么.探矿权从虚无的矿业权中独立出来,同样有用益物权、准物权、特许物权等多种争议.独立的探矿权仍然是权利多面体.分解传统的探矿权并重构为勘探性矿产使用权和矿山企业产权,两者有如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分开设立一样的重要.矿产使用权独立存在并认定为用益物权,可以定分止争,能有效界定矿业领域里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以改变公权力缺位和越位的权力格局.而且,能认定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9.学位论文聂莉斌我国采矿权交易制度研究2007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物质保障。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采矿权市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矿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要求采矿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培育规范的采矿权市场,营造健康的采矿权交易制度,是新形式下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有效措施。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采矿权市场,投入我国的矿业经济建设。进一步完善采矿权交易制度可以加强对采矿权市场和矿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采矿权人保护、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在维持正常的矿业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方面有重要作用,还可以减轻采矿活动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效地平衡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利益之间和谐发展的关系。本文从五个部分来对我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选题的内容和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采矿权的相关理论进行界定。首先是采矿权的概念和性质,其次是采矿权与其他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如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探矿权等。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一直有争议。笔者认为,基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采矿权是而且只能是用益物权,而不是许多学者所认为的准物权。采矿权人可以对采矿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对权利本身的处分,以及对采矿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然后是采矿权的价值和价格理论、采矿权的交易以及采矿权的两级市场。第三部分通过对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交易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第四部分着重对国外一些典型国家的比较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进行批判性的比较研究,并在可借鉴的制度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首先是完善采矿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定位政府角色、严格规范采矿权交易管理、建立与采矿权交易同步的环境保护机制;其次是要完善采矿权交易的中介管理制度,包括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机制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最后是要完善采矿权交易的监管制度,通过建立采矿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两方面进行,从整体上对健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发展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建设提出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工作与创新点如下:1.我国学界一般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结合在一起,以矿业权这个整体概念进行研究。但是我国官方并没有明确承认“矿业权”这一学界使用的概念。并且,基于探矿权和采矿权诸多方面的不同,在研究矿业权时经常需要将二者分别进行研究,在实践中,采矿权也较探矿权容易成为交易的标的,所以本文选取了采矿权这一全新角度,着重研究采矿权交易的两级市场和采矿权交易制度。2.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学界关于采矿权的属性争论不休,有准物权、用益物权、债权等多种说法。新颁布的《物权法》将采矿权归于用益物权之列。由于采矿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受到公法的强烈干预,作者认为采矿权的性质在用益物权之外还有一定的行政特许性。并且采矿权人还具有对权利本身有限度的处分权能,这与《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权能的规定有所差异。3.我国的采矿权市场迅速发展,而目前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已经严重落后于现实,不利于我国采矿权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本文借鉴了美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典型矿业大国比较完善的采矿权交易制度,针对我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建设现实,提出了自己的制度完善建议。本论文的不足之处及还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国外一些矿业大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建设完善都经历了上百年时间,是每个国家在结合各自具体国情和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发展成熟的。我国采矿权市场建设刚起步,有关的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经验都不足,采矿权市场发展和采矿权交易制度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较多,我国的采矿权交易制度不可能于朝夕之间即可成熟完善。另外,目前关于采矿权交易制度方面的研究资料比较少,由于论文篇幅限制以及作者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文中可能存在某些观点还值得商榷或者论述深度不够等不足之处。10.期刊论文韩洪今.韩明今论矿业权与土地上相关权利群的关系-煤炭经济研究2006,(11)矿业权,简称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勘探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之权,叫做探矿权;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之权,称为采矿权.探矿权与采矿权共同构成矿业权.关于矿业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通常认为是准物权.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270764e8-bf90-4a70-b6dd-9deb01145f14下载时间: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