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第二章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性质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及发生其他生话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对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人给予物质帮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统筹: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二、社会保险的特点(一)社会性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即享受保险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社会性是社会保险的最核心特点之一。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既反映了社会的政治进步,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主要是一种政府保险制度,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和规定并在保险资金的筹集、发放、调剂、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二、社会保险的特点(二)互济性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一方面表现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每个劳动者的经济损失,通过互助共济获得帮助。另一方面,劳动者因寿命长短、生病或不生病以及生病严重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与否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并且不可能完全等同,而社会保险的目的则是相同的,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后进行平衡调剂,将个别劳动者在特定情况的损失和负担,在缴纳保险费的多数主体间进行分摊。这就决定了劳动者按同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能向社会领回同等数量的生活费。二、社会保险的特点(三)补偿性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回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中,国家负担部分最初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这部分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2.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待劳动者在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依国家标准领回享有。二、社会保险的特点(四)强制性1.立法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2.受保险的社会成员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关系直接依照法律而产生,无须通过合同而实现。二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3.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多为强制性法律规范,相关各方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和职责。二、社会保险的特点(五)福利性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增进社会成员的福祉,能够普遍地为社会成员带来好处和利益,使社会成员生活得更加幸福利快乐。三、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筹资模式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模式从不同方面可以做多种划分。概括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养老)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人员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即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保险的负担是代际之间进行转移,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在职职工本人则由下一代人负担。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易操作,具有通过再分配达到公平为主导的特性。三、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休者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另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筹部分积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统筹率基础上适当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长期统筹调剂使用的积累基金。三、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该模式是从职工开始参加工作起,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基金,其所有权归个人。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包括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以养老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强,透明度高,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基金,长期积累增值,个人为将来作出长远保障,具有以效率为主导的特性。三、保险基金筹集模式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部分基金积累制其核心是引进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的机理,积累基金建筑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同时又保持了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机制。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大部分统筹调剂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统筹保险费的一部分一起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这种模式由于建立了养老金个人账户,具有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保留了社会统筹互济的优点,集聚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和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两者的优点,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中探索的一种新型模式。四、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社会保险的程度和水平.不仅要考虑社会保险的目的,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还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国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四、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担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由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受国家委托,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集中统一使用。因此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首先尽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因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有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和承担劳动者所发生的风险。四、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三)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我国《劳动法》颁布之前,社会保险层次单一,企业职工因年老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只能从企业这个单一渠道领取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的生活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为此,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健全保险制度”。1.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四、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保险费。”这是最基本层次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出资负担。当然有些种类的社会保险资金不一定是三个方面的来源,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以提高保险待遇,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不致使保险待遇水平降低而采取的社会保险措施。它由用人单位建立并负担费用。3.储蓄性保险。即出劳动者个人以储蓄方式,预防发生困难所采取的措施。四、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四)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提供的物质保障。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劳动者人人有份的。但是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是全体劳动者都参与和获取的社会群体行为。社会保险需要每个劳动者的投入,与个人缴费多少、贡献大小挂钩。所以社会保险法在对劳动者具有保障作用的同时,还有激励功能。五、社会保险法内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案例:李某是北京市某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员工。自2006年入职后,一直在公司任销售职务。2009.6李某以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申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06.5至2009.6期间的加班工资,并补缴或向自己支付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及被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但对于李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仲裁委明确表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范围。案例:袁某农村居民,未参加社会保险。2002.3.10袁某到北京某服装公司工作。2007.5.1双方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袁某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7袁某回家办事,以后没有回来工作。袁某后来申诉到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装厂支付其2002.3到2007.7期间社会保险费补偿金10240元。服装公司认可2005.12至2007.7与袁某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金2444元。2009.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2005.12至2007.7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厂支付社会保险金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