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第十六章刑罚与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第一节刑罚体系第二节主刑第三节附加刑第四节非刑罚刑事责任措施2020/1/232第一节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列的序列。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2、附加刑——可灵活运用的刑罚2020/1/233二、刑罚体系的特征㈠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㈡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㈢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㈣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㈤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2020/1/234第二节主刑主刑(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2020/1/235一、自由刑(一)管制:开放式刑罚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特点: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限制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3、限制自由有一定期限。4、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020/1/236【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2020/1/237【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020/1/2382020/1/239(二)拘役:半封闭式短期自由刑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期限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享受一定的待遇。【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1/23102020/1/2311(三)有期徒刑:司法适用最广泛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有一定期限。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1/23122020/1/2313(四)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3、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2020/1/2314二、生命刑:死刑(一)死刑的概念与意义及发展趋势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2020/1/2315(二)我国刑法总则对适用死刑的限制⒈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⒉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⒊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⒋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第2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2020/1/2316【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20/1/23172020/1/2318死刑缓期执行⒈死缓的概念与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⒉死缓的适用结局【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2020/1/23192020/1/2320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20/1/2321⒊死缓的期间计算【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2020/1/2322第三节附加刑——可灵活运用的刑罚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020/1/2323一、财产刑㈠罚金1、罚金的概念与评价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020/1/2324(1)罚金适用方式的立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的适用方式:①单科式。【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②选科式。【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20/1/2325③并科式。【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④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0/1/2326(2)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①无限额罚金制。【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限额罚金制。【第170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比例罚金制。【第158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2020/1/2327④倍数罚金制。【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⑤倍比罚金制。【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020/1/2328(4)罚金数额的司法确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020/1/2329单选题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2020/1/2330(5)罚金的缴纳【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少或者免除缴纳。2020/1/2331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020/1/2332㈡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1、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2020/1/23332020/1/23342、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⒈危害国家安全罪。⒉严重的经济犯罪。⒊严重的财产犯罪。⒋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2020/1/23353、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2020/1/23364、没收财产的方式(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20/1/2337(2)并科式。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①必并制。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②得并制。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