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复习材料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知识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建设法规是以建设活动为调整对象,从横向看它包括所有建设工程,而不是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从纵向看它包括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不只是建设的实施阶段发生的社会关系。建设法规的特征1.行政隶属性:授权:国家-法规-授予国家某些管理机关某种权限或具体权利,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命令:国家-法规-赋予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禁止:国家-法规-赋予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许可:国家-法规-允许特别主体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免除:国家-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国家-法规-授权工程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同,确认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2.经济性: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增加积累3.政策适时性:工程法规随着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变化而变化4.技术性:确保安全与质量,大量的技术规范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P31.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2.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3.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了解: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纵向结构体系工程建设法律的纵向结构:1.宪法:最根本的法的根源,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2.建设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3.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建设法规:省会城市及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5.建设部门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公约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12.地方政府规章: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注: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的裁决原则: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于适用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横向结构体系1.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2.招标投标阶段的工程法律3.勘查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4.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5.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法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城市与乡镇建设规划法规掌握: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城市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在批准或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意见核发权限见p6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线的证件核发程序:用地申请——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程序:领证申请——初步审查——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1.验线: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2.现场检查:管理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得阻挠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23.竣工验收: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建设的管理什么是临时建设: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的处理:必须在使用期限内拆除违法责任:见p62-64民事责任:违约、侵权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内部上下级;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犯罪了解:城乡规划的概念: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从理论上讲,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城乡规划的类型P501.总体规划:综合性的城市规划,确定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定城市中各类建设的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城市远、近期目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内容详见p51-52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对城市0年至50年的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应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一般还应该有近期建设的五年计划,并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2.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布置的规划,为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详见p52内容包括各项用地控制性坐标、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3.城市分区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做出的市内各局部地区的规划,任务包括: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计划相衔接。内容详见p52.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权限1.城市规划编制权限《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32.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市规划法》我国的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城市总体规划:1.直辖市→国务院2.省会、人口100万以上、国务院指定→省级政府审查后国务院审批→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获得通过。3.设市的城市→省级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1.无分区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审批2.有分区规划的重要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该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建设程序与建设管理法规掌握:建设许可概述:建设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证、照形式赋予其一定权利或资格,准予从事建设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设立在建设活动的许多环节上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筑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30%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是单纯的权利许可类型,而是属于附义务的权利许可,被许可人除享有被许可的施工权利,还被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施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开工义务: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延期需申请: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3.自行废止: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中止与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中的中止施工是指由于一定事件的出现,使得正在建设中的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恢复施工,是在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施工的行为。了解:4建设程序的概念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由项目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性决定的。建设程序的步骤和内容1.我国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也是我国长期形成的基本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程序。见p68图4-12.三个时期六项工作。其中三个时期即投资决策时期、建设时期和生产时期。六项工作即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设计文件、建设准备工作、建设实施工作(施工组织和生产准备)、项目施工验收投产经营后评价等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投资者提出大体轮廓性设想和建议批准后可以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由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到此为止)、组建建设单位(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组成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文件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任务。)编制和报批设计文件: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全面而详尽的安排,决定性环节。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建设准备工作列为预备项目、建设准备的内容(三通一平、订货、组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和报批开工报告(进行充分准备、审计证明、3个月以上的施工图纸)建设实施阶段关键阶段进度、质量、造价控制。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的最后一环后评价阶段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企业资质许可制度《建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质资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1.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专业承包: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3.劳务分包: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定设立类别和级别。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5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外,其他行业工程丙级资质设置的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3.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制度: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1.合格: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下述13种行为的2.基本合格: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分级标准的80%,其他项均达到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