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3日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冀公质监字[200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的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工地试验检测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按此办法对工地试验检测室做出明确、详细的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是指在河北省从业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为履行合同而设立或组建的、对承担的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进行试验检测的机构。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室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及所承建工程的需要确定的,对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条件》要求的颁发临时资质证书,并核定具体业务范围。第五条河北省交通厅是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的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各市交通局是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事机构为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处)(简称市质监站(处))。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第二章资质条件与职责第七条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条件主要包括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详见附录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条件》。第八条工地试验检测室的主要职责:1、对工地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试验检测;2、进行构造物混凝土、砂浆及路基、路面各结构层的标准试验、配比等,提供有关数据、报告;3、按照部、省颁规范、规程的要求、标准、频率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质量控制;4、按照部、省颁规范、规程的要求、标准、频率参与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5、参与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6、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第九条具备临时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室,只能为本企业承担的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担试验检测业务。第三章资质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申请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按以下规定办理。1、省质监站监督管理的工程:工程开工前,须向省质监站提出申请,由省质监站审批、发证。2、市质监站(处)监督管理工程:工程开工前,须向所在的市质监站提出申请,初审汇总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并报省质监站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申请报告: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申请表(见附录二);3、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4、原单位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6、试验检测人员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资质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7、组织机构框图;8、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工作业绩;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对工地试验检测室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2、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3、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4、试验室检测环境条件;5、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工作业绩;6、管理水平;第十三条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资质。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对符合临时资质条件的工地试验检测室,核发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证书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第十五条为便于全省统一管理,特对证书编号要求以市辖区为基础,每年一编号,如保定市第2001年第一份证书号为:冀交公检临证字(保)第(2001001)号;2002年第一份证书号为:冀交公检临证字(保)第(2002001)号,以此类推。第十六条临时资质未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第四章资质管理第十七条对已获临时资质的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室,实行动态管理。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掌握其工作状况和自检体系的运转情况。第十八条临时资质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按申报程序向原颁证部门申办补领手段。第十九条工地试验检测室若有下列变更及事故情况,应及时上报资质审批、发证部门。1、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的更换;2、试验检测人员的变动;3、主要仪器、设备更换;4、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第二十条工地试验测室撤消,由原设立或组建的单位、部门在15天内报审批部门注销临时资质并交回临时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检测室及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1、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临时资质证书;3、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各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审批结果,按附录三每季度上报省质监站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