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服装的使用说明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传递如何正确、安全使用该产品的信息工具。服装使用说明通常表现为产品的标志、标签,以及产品包装中的吊牌、说明书等。消费者在市场上选购服装产品时,一般先通过服装产品的吊牌、耐久性标签等使用说明来了解其品牌、价格、面料的成份及含量、规格尺寸、洗涤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我国服装销售市场上的情况来看,服装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选用的面料、辅料类型也越来越丰富,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通过产品的外观或手感来获得产品的真实信息。因此只有通过国家标准来规范、统一标注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地保护。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章回体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一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我国不少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及代理商对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哪些必须标注、其标注的形式及安放位置等都不太清楚,造成我国服装销售市场上产品使用说明的标注情况比较混乱,给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以及国家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抽查带来很多不便。所以在1998年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和GB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GB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装产品必须有:服装标志、吊牌和衣服上耐久标签(俗称洗水唛)。一、服装使用说明的内容在我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服装产品,包括进口和外销转内销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标注。完整的服装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11项:产品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熨烫方法、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使用期限、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类别。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有的无厂址;有的无商品名称;有的无号型规格;有的无原料和成分或标注有误;有的品牌无产品质量等级;有的无产品执行标准;有的无洗涤方法;有的无耐久性标签。(一)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1、国产服装产品的标注:服装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并且要具体、明确。而不能仅仅标注办事处、加工厂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2、进口服装产品的的标注:应当用中文标明该服装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除标明原产地外,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服装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其一责任承担者。注:贴牌(俗称代加工)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即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俗称加工贸易。3、我国的台湾省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服装产品目前暂时参照进口产品处理,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也必须标注原产地(地区名称)。目的: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利于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二)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其真实属性。如果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服装产品的名称已有规定的,使用者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服装产品名称,如:西服、西裤、衬衫、大衣、羽绒服、茄克衫、运动服、裙子、T恤衫、上衣、羊毛衫等具体名称;若某些服装产品的名称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还没有规定,使用者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不宜笼统地标注为:男装、女装、外套、上装、下装、童装,或单衫、单衣、棉褛和“奇特名称”来标注。另外也不能用企业的商标、货号来代替。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也不能不标产品名称。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三)产品号型和规格(耐久性标签内容)产品号型或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1、机织面料制作的服装(包括针织套装和针织外套):必须按标准规定标明号、型(即人体身高、胸围或腰围及体型代号)和体型分类。表示方法是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例:165/84A、170/88B等。儿童服装号型标志不带体型分类代号。2、针织内衣:号:指人体的身高,以cm为单位表示;型:指产品本身的胸围、腰围(请注意与机织服装的“型”的含义区别),以cm为单位表示。例如:175/100表示针织服装产品本身胸围(或腰围)为100cm,适合人体身高为175cm者穿着。针织服装没有体型分类,所以无需标注体型分类。3、普通羊毛衫产品标注产品本身的胸围或裤子规格(以cm为单位)。紧身衣标注适穿范围。4、不规范的服装号型标注。仅用字母或数字标注,例如“L、M、S”;“42、46”或“9、10、11”等均为不规范的表示法,对消费者选购服装造成困难,应予以纠正。如果在规范标注的基础上,再辅以其他标法还是可以的。(四)所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耐久性标签内容)纺织纤维种类及其含量的标志是纺织品质最为重要的组成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在购买纺织品时的关注点。根据市场调查发现,目前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一些服装产品的面料、里料和填充物的成份及其含量的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用外文或用外来语标注纤维名称。如Tencel、Model、莱卡、天丝尼龙、亚克力纤维等;2)用纺织纤维的生产工艺类型来标注纤维名称。如人造丝、人造棉、精梳羊毛、七孔纤维、丝光棉、中空纤维等;3)仅标注纤维大类的名称。如化纤、聚酯纤维、合成纤维、毛、麻、真丝等。这些不规范的标注内容使得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服装产品时难以辩认出产品的真实成分,使得不法商贩可以乘机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另外,不少服装产品的成份及其含量的标注不准确,如“全棉”、“全毛”等模糊概念,给市场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服装产品采用原料成分和含量的标注以我国纺织行业标准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作为依据,主要技术规定:纤维成份及其含量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定性说明产品的纤维原料是什么;二是必须定量说明每一种纤维的具体量,允许误差是多少;三是要明确纤维含量的标识方法。1、纺织品纤维名称由于语言、文化、历史等原因,对于同一种纤维,不同国家、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纤维名称与纤维不能一一对应,如同一种纤维对应多个名称,例如,粘胶和人造棉实际是指同一种纤维;或者一个名称对应多种纤维,例如蚕丝,实际可以对应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等三种纤维。滥用纤维名称和术语,任意标注会导致纤维名称的混乱,统一纺织品的纤维名称是非常重要的。技术层面的要求一般容易达成,但商业需要产生的标新立异给消费者制造了不小的麻烦。1)天然纤维根据天然纤维的来源或组成规定了纺织用天然纤维的名称和定义,分为动物纤维、植物纤维。下述名称及其定义与国家与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和定义是一致的,熟悉它们有助于我们在选购服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面料。纤维类别简称英文名称植物纤维(纤维素纤维)棉cotton苎麻ramie亚麻flax或linen动物纤维(蛋白质纤维)桑蚕丝mulberrysilk柞蚕丝tussahsilk羊毛wool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牦牛毛yakwool兔毛rabbitwool2)化学纤维GB/T4146规定了工业生产的各种化学纤维的名称。标准规定了学名、简称、一般名称。在流通流域常用的是简称。下面是常用的化学纤维简称的中英文对照。纤维种类简称英文名称再生纤维粘纤(粘胶)viscose醋纤acetate莫代尔Modal绿塞(莱赛尔)Lyocell大豆纤维牛奶纤维合成纤维铜氨纤维cupro涤纶polyester锦纶polyamide或nylon腈纶acrylic丙纶polypropylene维纶polyvinylalcohol或vinylal氯纶polyvinylchloride氨纶polycarbaminate莱卡lycra3)皮革和毛皮种类简称皮革山羊皮绵羊皮牛皮猪皮毛皮貂皮狐狸皮2、纤维含量标注要求标准中第5.4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1)单一原料产品:如100%棉、纯棉、纯棉;(或100%桑蚕丝、100%腈纶、100%山羊皮等)。2)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混纺产品:如:a)85%锦纶15%粘纤;b)92%醋纤4%粘纤4%氨纶或92%醋纤,8%其他纤维3)带有里料的服装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如果面料和面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如:例1:面料:纯毛(100%羊毛)里料:100%涤纶例2面料:73.5%棉26.5%桑蚕丝里料:80%涤纶20%醋纤4)含有填充物的服装产品应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如填充物为羽绒时,还应标明羽绒类别和含绒量。例1:面料:60%涤纶,40%棉里料:100%涤纶填充物:100%涤纶例2:外套:65%棉/35%涤纶填充物:100%桑蚕丝例3:面料:60%棉,40%涤纶里料:100%涤纶填充物:100%灰鸭绒含绒量:90%充绒量:200g5)服装产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织物(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构成时,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不超过整个服装表面积15%)可以不标。例1:身:100%棉袖:100%羊毛例2:前片:65%羊毛/35%涤纶其余:100%羊毛6)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没有采用纤维的标准名称;没有标明服装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种纤维的具体含量;纤维名称与服装中的所含的纤维不符;同件服装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目的: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是有关纺织品的法规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承担着维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美国早在上世纪初就对纺织品标签立法。1998年,我国对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标识有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在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标识应当符合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规定。凡是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服装及纺织制品,均属于不合格产品,应受到工商行政或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五)洗涤熨烫方法(耐久性标签内容)根据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的规定。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水洗、氯漂、熨烫、干洗和水洗后干燥。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的标注内容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1)一些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上的图形符号不符合GB/T8685—1988的规定,部分内销服装产品上的洗涤图形采用的是外销服装的规定内容;2)有些企业随意改变部分洗涤图形符号的说明内容,使其与标准不相符,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3)不少服装产品的洗涤标签上标注了干洗符号,但未标注“使用洗涤剂的类型”;4)还有一些洗涤标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