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6、《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8、《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9、《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10、《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11、《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12、《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1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15、《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五条2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2004.7.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79.7.8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1988.4.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1986.4.1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1.7.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1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9.4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0.12.1010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9.6.11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1995.7.1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委、商2004.11.303务部1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2.814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1.115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1.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3.11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10.14行政许可(共14项)一、各类企业加工贸易业务与不作价设备及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技术引进合同法律依据:(一)设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5统称审批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二)、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经营限期的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限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6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外经贸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的申请,签发配额申请;办理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的进口登记手续,签发进口登记证明。”三、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法律依据:1、《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对外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2、《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和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四、限额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转报)法律依据: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72、《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七条“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商务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五、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产品配额、许可证(部分转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2、《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4、《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六、外商投资企业购国产设备退税(部分转报)法律依据: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第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进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其主管部门退税税务机关申报8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2、《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七、国货复进口法律依据:1.海关总署《关于国货复进口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凡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凭进口许可证验放,非限制进口商品,应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验放。”第三条“进料加工项下复进口的国货,按第一条规定办理。”2.省外经贸厅《关于授权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办理国货复进口证明的通知》“我厅决定授权各省辖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属企业国货复进口证明。”八、IC卡授权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为搞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建设,国务院已批准成立由海关部署牵头、公安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参加的“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协调各部门相关的业务关系,制定标准规范,组织并监督“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工作。”九、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法律依据:91、外经贸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施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决定,“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情况进行联合年检。”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领、换领及年审(转报)法律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公司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十一、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申领、换领及年审(转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外经贸部是《资格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制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登记注册企业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2《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资格证书的申领、换领及年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各市申领和换领《资格证书》企业,由各市外经贸委提供各市外经贸委印章的《资格证书申请表》,并经各市外经贸初审,材料资齐备后报省厅申领和换领《资格证书》;”第三条“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由各市外经委对市辖企业进行初审,并于3月31日前将通过初审企业的材料及本市年审的书面报告报省外经贸厅。”10十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转报)法律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第一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劳务项目审查材料。”2、《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第三条“涉及外经贸部确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我厅审查,其它一般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经营公司所在地外经贸局审查。”十三、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转报)法律依据: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十四、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转报)法律依据:1、《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商务部的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2、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11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外经局,近日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