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建议稿)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勘察外业工作行为,确保工程勘察原始资料真实和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实行工程勘察外业工作见证制度。未经外业见证的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依据。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指在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见证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的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进行检查、核实,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2件,提供真实、可靠的所需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第五条工程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等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不改变和替代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六条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钻探和凿井业务,不得挂靠、分包承接工程钻探和凿井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钻探和凿井业务。第七条具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与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第八条从事工程勘察的钻工、描述员、观测员、土工试验员、测量员等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钻工、描述员、观测员、土工试验员、测量员等工程勘察作业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委托给具备与工程勘察项目等级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不得自行独立见证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委托给承担勘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明确见证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合同副本在勘察工作实施前应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3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见证收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商定。第十条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应当由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富有工程勘察经验、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二)具有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工程勘察或岩土设计施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考核、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应采用旁站形式与工程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建立见证日志。见证员在工程勘察现场应见证下列内容:(一)工程勘察单位和劳务单位的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二)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情况1.勘探测量、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的来源和有效性;2.所有钻孔、探井深度的量测方法及其终止深度;3.钻探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4.各地下水含水层水位(潜水、上层滞水、承压水等)4的初见或稳定水位和地表水等量测及其准确性;5.各类原位测试类别(包括有关测试仪器的检验和标定合格证书)及数量,并对质量进行评价;6.原状及扰动土样、岩石试料和地下水(含地表水)试料的取样方法和数量,以及试样的封装、储存和运输情况;(三)检查、核实外业作业原始记录。(四)除对工程勘察外业同步旁站外,尚应核实室内(岩、土、水)试验单位、试验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和实际工作量。(五)对照勘察纲要,检验实际勘察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变更情况。第十二条见证员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应停止勘察作业而不停止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见证报告。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由工程勘察单位的描述员或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外业现场后追记或者补记。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第十四条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应对见证内容提交《外业见证书》。《外业见证书》由《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附件二)和《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附5件三)组成。《外业见证书》经见证员签字后,由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见证员和见证单位对见证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勘察外业原始记录资料是编制工程勘察报告的直接依据,应与工程勘察报告一起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由勘察单位长期保存备查。第十六条签署齐全的《外业见证书》是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工程勘察成果一起装订成册,由见证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存档。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经外业见证验收的、未提供原始记录资料的勘察成果不得开展审查,对原始记录资料深度不够的或与外业见证和原始记录资料不符的勘察成果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十八条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外业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第十九条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在外业进场前3天,通过“武汉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勘察项目的地点、外业进出场时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工程勘察劳务单位和作业人6员等情况的申报,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给见证单位和审查机构。见证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编号,在见证进场的前1天,通过“武汉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将见证时间、见证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机组织对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对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计入信用评价。凡一年内共计二次或培训合格有效期内累计三次未在现场履行见证者职责的见证人员将被取消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外业见证人员资格的申报。第二十二条对拒绝开展外业见证的或在外业见证中弄虚作假和脱岗失职的或对原始记录资料审查把关不严的或依据未经外业见证的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相关当事人开展约谈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五年×月×日附件一:《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7附件二:《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附件三:《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实物工作量见证验收一览表》8附件一: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签章)外业见证单位:(签章)签订时间: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9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外业见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建设地点:1.2预计外业见证工作量(总工日、总进尺):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1提供已委托的本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测试和试验人员和外业勘探单位及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2.2提供工程勘察有关技术资料:勘察合同(含钻探劳务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含勘察工作布置)、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测量控制点等资料。第三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派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外业见证员名单见附表),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工程勘察外10业见证成果资料3份(一式三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4.1.1外业见证进场时间:预计于年月日进场;如不能确定进场时间,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书为准。预计于年月日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外业见证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即按勘探进尺每延米元或按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结算的勘察费总额的%计取,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预算总额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最终外业见证费用总额按实际勘探进尺或勘察费总额进行结算。4.2.2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工作费预算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11抵作外业见证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后,甲方在将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余下的见证费用。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外业见证工作范围内,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地灾等高危环境现场作业时,甲方负责提供安全保障防护设施,并承担费用;致使乙方在外业见证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5.1.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按本合同4.2.1条收费标准支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每人每天元,外业见证停、窝工费总额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市城乡建委《武汉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进行勘察外业见证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弄虚作假,乙方应负责无偿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全部责任和费用。125.2.3在现场工作的外业见证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4乙方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2.5乙方派出见证员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第六条违约责任6.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外业见证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进行外业见证工作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费的50%;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外业见证费。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外业见证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外业见证费的百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外业见证费百分之一。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可采用第一种方式即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可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约13定采用第种方式处理。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分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