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一节《农业协议》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一节《农业协议》一、谈判背景二、主要内容一、谈判背景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农业谈判主要在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三大利益集团是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由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新西兰、哥伦比亚、斐济、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乌拉圭组成)。谈判的目标是,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益冲突,谈判曾数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农业协议》。(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农产品贸易规则(三)关于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规定(四)农业委员会二、主要内容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农业协议》定义的农产品范围是: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1~24章包括的产品(鱼及鱼产品除外)。2.税号2905.43(甘露糖醇)、2905.44(山梨醇),税号33.01(精油),税号35.01~35.05(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税号3809.10(整理剂)、3823.60(2905.44以外的山梨醇),税号41.01~41.03(生皮),税号43.01(生毛皮),税号50.01~50.03(生丝和废丝),税号51.01—51.03(羊毛和动物毛),税号52.01—52.03(原棉、废棉和已梳棉),税号53.01(生亚麻)、53.02(生大麻)。(一)适用的产品范围(1)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2)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3)从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农产品关税。以1986~1988年关税平均水平为基础,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国家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成员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4)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有关成员在这一期间进口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不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承诺最低数量的进口准入机会。(5)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6)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二)农产品贸易规则农产品市场准入(1)“绿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2)“黄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成员方必须承担约束和削减补贴义务。(3)“蓝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的“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控制牲畜量),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的补贴,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二)农产品贸易规则农业国内支持(1)以1986~1990年出口补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或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开始,每年等量削减。对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36%,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24%;对享受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发达成员在6年内减少21%,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减少14%。对于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成员方只需削减预算开支。最不发达成员不须作任何削减。(2)下列出口补贴措施受到削减承诺的约束:视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利用征收的农产品税,对相关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情况,对所含农产品提供的补贴。(3)成员方应该控制补贴的扩大,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成员将来对这种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二)农产品贸易规则出口补贴与农产品贸易有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遵循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规定。(二)农产品贸易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发达国家成员承诺实施期结束前一年,世贸组织成员应开始新的谈判,以继续农产品国际贸易改革进程。有关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规定,如表8.1所示。(三)关于继续农产品贸易改革的规定表8.1“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业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项目名称发达成员(1995—2000年)发展中成员(1995—2004年)关税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每项农产品最低削减36%15%24%10%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削减(基期:1986—1988年)20%13%出口补贴补贴额削减补贴量削减(基期:1986—1990年)36%21%24%14%为便利《农业协议》的实施,世贸组织成立了农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成员方执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承诺的进展情况,为成员方提供讨论与执行《农业协议》任何事项的机会。(四)农业委员会第二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一、产生背景二、主要内容一、产生背景“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并确定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谈判目标。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懈努力和坚决斗争,发达国家被迫作出较大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该协议用来取代《多种纤维协议》,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贸组织各项协议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二、主要内容(一)适用产品范围(二)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三)过渡性保障措施(四)非法转口的处理(五)纺织品监督机构(一)适用产品范围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附件中,列明了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等四个组,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50~63章的全部产品和第30~49章、第64~96章的部分产品,依照海关6位数编码共约800个税号,囊括了成员方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已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也包括少量的非《多种纤维协议》数量限制产品。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6%。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7%。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二)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提高配额年增率的具体步骤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增加16%,作为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作为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又增加27%,作为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情形,如表8—2所示。(二)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逐步增加配额数量表8.2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四个阶段阶段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比例(%)剩余配额的年增长率(%)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166.96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178.7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1811.05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终止)49配额全部取消(三)过渡性保障措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取消之前,若进口方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并且自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则可针对该出口方采取保护行动。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尚未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应采用世贸组织的保障措施。(四)非法转口的处理非法转口又称“舞弊”,是指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或原产国、伪造文件来规避协议的规定和逃脱配额管理的做法。只要有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配额制度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非法转口。不仅进口方关注打击非法转口问题,出口方以及中转方也都重视并防止产生非法转口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关各方要进行磋商,并充分合作开展调查。如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进口产品属非法转口,进口方在与涉及非法转口的出口方以及其他有关参与方进行磋商之后,可以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拒绝清关,如产品已经入境,则可以扣除有关出口方相应数量的配额。《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还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制定必要的法规和行政措施来处理并打击非法转口行为。(五)纺织品监督机构世贸组织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发挥调解和准司法的作用。该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由1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轮换。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世贸组织成员任命,他们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