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商务定价方案介绍2020年1月2目录商务定价方案概述12各类产品租费定价方案简介3定价方法与步骤定价方法定价步骤目前国际上铁塔公司定价主要使用的是市场定价法和成本加成法考虑国内没有铁塔租赁竞争市场和可比交易,定价采用成本加成法制定产品目录测算标准成本计算产品价格进行系数调整1432将产品分为塔类、室分、传输和服务四类,根据配置功能、实现方式和成本差异来确定产品目录对建造成本和维护费用,先明确标准成本的范围和构成,再通过统计,测算得出各类产品的标准成本合理确定目标的利润率,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得出产品基准价格通过共享系数调整不同共享水平的产品价格4产品体系产品体系塔类产品(65个)地面塔楼面塔室分产品(4个)服务产品(3个)用电服务蓄电池额外保障服务油机发电服务楼宇类隧道类传输产品(1个)按照功能相近、成本相近、实现方式相近归位一类的原则,将铁塔公司产品分为塔类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和服务产品四大类73个产品。5塔类产品目录产品大类产品种类产品定义挂高(m)地面塔普通地面塔有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可至少安装6副天线的各类单管塔、角钢塔、三管塔、四管塔等H3030≤H3535≤H4040≤H4545≤H≤50景观塔无平台且同一水平高度仅可安装3副天线的各类景观塔、通信灯杆塔、地面增高架及塔高大于20米(不含)的各类简易塔等H2020≤H2525≤H3030≤H3535≤H≤40简易塔塔高低于20米(含)的市政路灯杆、水泥杆、H杆、支撑杆、拉线杆塔等H≤20楼面塔普通楼面塔楼面上建设的增高架、拉线桅杆、楼面美化塔、美化罩等各类楼面塔-楼面抱杆附墙或配重抱杆等-塔类产品根据产品类型及挂高进一步细分,每一挂高分为铁塔+自有机房+配套、铁塔+租赁机房+配套、铁塔+一体化柜+配套、铁塔+RRU拉远+配套、铁塔(无机房及配套)五种组合,形成65种产品天线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高度;对楼面上的角钢塔、单管塔、三管塔等,其挂高指天线支架或平台与塔身接触的最高点到楼面的垂直高度对无法按产品定义套入以上产品目录的非标准产品,按成本相近原则进行匹配6新建塔:按照与三家电信企业达成一致的配置标准重置而来,以3副天线的安装空间作为一个基本产品单元产品配置项基本配置普通地面塔灯杆景观塔其它产品射频天线数量3副3副3副系统数量1套1套1套RRU安装空间3个3个3个(不上塔)后备保障时长3小时(2×200Ah)3小时(200Ah)存量铁塔:以存量资产移交时的实际配置为准,整体视为一个产品单元塔类产品标准配置注:原则上一套基站设备,包括基带、射频、控制等功能模块,采用相应的通信技术制式部署在一个连续的频率Band上,视为一套“系统”;对采用同一套设备,增加系统但不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可视为一套“系统”7目录铁塔产品室分产品传输产品服务产品协议期及补偿条款商务定价方案概述12各类产品租费定价方案简述8产品价格新建铁塔:产品价格存量铁塔(含存量自有塔(含在建),既有共享塔,以及新增共享塔):塔类产品定价公式注:存量评估值已包含电力引入,不再额外收取电力引入费9新建铁塔标准建造成本产品类型挂高(m)新建标准建造成本铁塔+自有机房+配套铁塔+租赁机房+配套铁塔+一体化柜+配套铁塔+RRU拉远+配套铁塔(无机房及配套)地面塔普通地面塔H3027.206423.356421.309519.137115.890230≤H3529.659525.809523.762621.590218.343335≤H4032.992029.142027.095124.922621.675840≤H4536.809032.959030.912128.739625.492845≤H≤5041.287737.437735.390833.218329.9715景观塔H2018.930815.080813.441412.03418.787220≤H2521.465717.615715.976414.569111.322225≤H3023.549519.699518.060116.652813.406030≤H3528.396024.546022.906721.499418.252535≤H≤4031.072827.222825.583424.176120.9292简易塔H≤2014.070010.22008.58067.17333.9264楼面塔普通楼面塔-14.068810.36888.72947.32214.0753楼面抱杆-11.20427.50425.86484.45751.2107高山站、海岛站、特殊美化站(含美化树等)、微站定价:采用定制方式,由地市公司协商确定建造成本及价格后再行建设非标准产品:按成本相近原则进行匹配以上标准建造成本为不含税成本10注:调整系数不适用场地费、电力引入费、维护费。新建标准建造成本调整系数区域调整系数:考虑到全国各省的建造成本存在差异,将31省分为4类第一类:内蒙古、辽宁、江苏、吉林、浙江、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山西、广西、福建、湖南、湖北、甘肃、广东、海南、新疆,共计18个省,调整系数1.0第二类:河北、重庆、山东、陕西、江西、贵州、云南,共计7个省,调整系数0.9第三类:北京、天津、宁夏,共计3个省,调整系数1.1第四类:上海、西藏、青海,共计3个省,与存量定价一致,调整系数分别为上海1.86、西藏2.38、青海1.26风压调整系数:参照国家公布的50年一遇风压分布图,在以上调整系数基础上,根据设计单位实际设计风压,对非0.45KN/m2风压区域的铁塔(含塔基、塔身)建造成本进行调整11存量铁塔分省折扣比例2.531.861.441.261.141.031.010.980.910.880.850.820.800.790.790.790.770.760.750.740.740.730.730.730.730.720.710.700.700.680.670.620.00.51.01.52.02.53.0西藏上海海南青海新疆北京宁夏天津广东内蒙古四川河南安徽合计湖北甘肃辽宁浙江江西吉林重庆山西福建江苏贵州广西山东湖南云南黑龙江陕西河北分省存量铁塔折扣比例折扣比会根据各省实际起租、在建工程交接等情况据实调整(预计年底前完成)省内三家电信企业评估值可能不一样,但折扣系数全省统一(不区分运营商)说明事项为简化操作,通过引入折扣比例,建立评估值与新建标准建造成本的关系,实现存量与新建衔接12电力引入费定价定价方式: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协商,选择采用包干收费或逐项定价方式定价公式:电力引入费=(建造成本/折旧年限)×(1+成本加成率),其中:建造成本:采用包干收费方式的,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参照2014年电信企业及2015年铁塔公司各场景电力引入实际建造成本取值;采用逐项定价方式的,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取值折旧年限:10年成本加成率:5%以上公式适用采用太阳能、风力或风光互补等方式实现电力引入的情形,其中折旧年限由双方附属公司根据三家电信企业同类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取定电力引入的维护费纳入到塔类产品维护费用中,由双方附属省级公司在塔类产品维护费用招标时一并考虑13共享折扣多家电信企业使用同一站址、且相关设施发生共享使用时,可享受共享折扣享受共享折扣的范围包括塔类产品的基准价格、场地费和电力引入费共享折扣1:基准价格一家独享两家共享三家共享锚定租户-优惠25%优惠35%其他租户-优惠20%优惠30%共享折扣2:场地费及电力引入一家独享两家共享三家共享锚定租户-优惠45%优惠55%其他租户-优惠40%优惠50%锚定租户:指存量资源原拥有方、新建铁塔首个独家进入的电信企业14其他定价关键参数折旧年限新建塔:铁塔10年,地面塔自有机房20年,楼面塔自有机房6年,租赁机房及一体化机柜6年,蓄电池、空调等配套设备6年存量塔:蓄电池及其它配套设备按剩余折旧年限确定,铁塔、机房、空调、电力引入等其它资产按新建塔折旧年限取定折损率:2%维护费用:包含代维费、修理及耗材费,每站暂按3770元/年取值,完成市场化招标后,据实予以追溯调整。成本加成率:15%场地费:按站址计费,包括铁塔公司为电信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时所发生场地租金、一次性进场费及协调费、土地征用费等,具体存在以下两种方式包干方式:根据2014年电信企业及2015年铁塔公司各场景租赁合同中的价格,确定包干费用据实定价:根据实际发生逐项定价,其中一次性进场费、协调费、土地征用费等,按照铁塔折旧年限10年进行摊销15增加天线及系统计费规则新建塔存量塔增加天线:每超出3副天线(1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基准价格的30%收费。(普通地面塔6副天线、2套系统视为一个产品单元)增加系统:不增加天线的情形,每超出1套系统,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则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10%收费增加微波、WLAN:1端微波按0.3个产品单元、3副WLAN天线按0.1个产品单元计费,享受共享折扣资产交割日前,存量铁塔上由电信企业自行建设的所有产品单元视为一个整体,按存量铁塔最高天线挂高的一个产品单元基准价格定价。资产交割日后,每增加3副天线(1套系统),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30%收费,每增加一套系统(不增加天线),若增加设备占用空间的,按增加一个产品单元的10%收费原产权方存量共享既有共享方定价规则适用对象新建16存量既有共享和新增共享定价定义:2015年10月31日前存量铁塔上由电信企业之间实现的已有共享既有共享基准价格场地费两家共享三家共享两家共享三家共享既有共享方30%30%30%30%原产权方75%65%70%40%定价规则2018年前:既有共享方产品价格(含基准价格、场地费)按30%计费;原产权方基准价格享受锚定折扣,场地费两家共享按70%、三家共享按40%计费;新增第三个共享方时,既有共享方产品价格不变,原产权方享受锚定折扣(即基准价格按65%、场地费按45%计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定价规则与新增共享方一致新增共享按照同塔同价的原则,其基准价格、场地费以同站址存量铁塔价格为基础,并享受共享折扣,不另行收取电力引入费对由于新增产品单元或新增共享方发生的电力引入改造费,根据新建电力引入定价公式定价,由新增方另行付费17既有共享站址增加租户及产品单元定价示例1场景1:A为原产权方,B为既有共享方,交割日后分别增加产品单元A、B共享自有机房A1(40m)B1(35m)A运营商产品价格=40米存量基准价格×75%+场地费×70%B运营商产品价格=(35米存量基准价格+场地费)×30%交割日后,A、B分别增加三幅天线(1套系统)挂高为A2、B2A产品价格=(40米存量基准价格+37米存量基准价格×0.3)×75%+场地费×70%A2(37m)B2(32m)B产品价格=(35米存量基准价格+场地费)×30%+32米存量基准价格×0.3×80%18关于既有共享站址增加租户及产品单元定价2场景2:A为原产权方,B为既有共享方,交割日后增加租户CA、B、C共享自有机房A(40m)C(35m)A运营商产品价格=40米存量基准价格×75%+场地费×70%B运营商产品价格=(37米存量基准价格+场地费)×30%交割日后,增加租户CA产品价格=40米存量基准价格×65%+场地费×(1-55%)B(37m)B产品价格=(37米存量基准价格+场地费)×30%C产品价格=35米存量基准价格×70%+场地费×(1-50%)19关于既有共享站址增加租户及产品单元定价3场景3:A为原产权方,B、C均为既有共享方A、B、C共享自有机房A1(40m)C1(35m)A运营商产品价格=A1基准价格×65%+场地费×40%B运营商产品价格=(B1基准价格+场地费)×30%B1(37m)C运营商产品价格=(C1基准价格+场地费)×30%交割日后,A、B、C分别增加三幅天线(1套系统)挂高为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