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交通工程与物流系物流专业任课教师:张丽彩E-mail:zlicai@126.com多思是知识的钥匙勤学是知识的土壤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1)作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2)作为独立经营人(当事人):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2.货运代理的责任划分(1)作为代理人,仅需要在安排客户货物运输时,做到合理谨慎。(2)作为当事人,有责任将客户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3.货运代理性质的区分标准(1)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2)是否持有客户据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单证。(3)是收取基于运输费用计算的佣金,还是赚取所付运费向客户收费之间的差价。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案例:基本案情:美国B公司在华设有办事处,曾与我A公司有过几次成功的贸易往来。某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一份出口10000套服装的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IF3%,装运期为同年5月,以信用证支付。B公司在合同买卖的签字下方注明:“FORHECCOMPANY”(为HEC公司)。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备注:1.CIF3%:合同价款3%支付给代理人的代理费或佣金费。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信用证: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卖方买方通知行议付行开证行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收到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在A公司的一再催促下,直到8月5日A公司才收到银行转来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HEC公司,A公司审证后发现,信用证要求提交8月1日清洁已装船提单无法办到,要求B公司予以改证。B公司答复称,修改信用证时间已来不及,如果A同意以下条款,B公司保证向A公司付款: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B公司用T/T方式向A公司支付8000美元为10000套服装的预付款,同时作为付款的保证,B公司开出金额为17500美元的预开支票,支票的付款日期为12月30日。(2)A公司收到以上付款证明,即向B公司提供提单和其他正本单据,以便B公司在美国清关。(3)以上条款视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A公司鉴于货物已经备好,8月船期已近,于是答应B公司的要求,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在收到8000美元的预付款和17500美元的预开支票后就将提单交给B公司。A公司于12月底将支票交给受票银行议付时遭拒绝,拒绝的理由是B公司认为货物的质量有问题。A公司与B公司联系,B公司以它不是真正的买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又与HEC公司联系,HEC称它对A公司与B公司后签订的协议不知情,而开立的信用证没有为A公司所利用,有效期已过,故不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陷入款货两失的境地。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就本案例,分析以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分别是什么?2.这两个问题如何认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从本案中A公司应吸取教训有哪些?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本案中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1)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约束A公司与B公司还是约束A公司与HEC公司的(2)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HEC公司对B公司后来的行为承担责任。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这两个问题的认定及其法律依据:(1)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约束A公司与HEC公司的法律依据: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IFC3%,B公司签订合同时表明“FORHECCOMPANY(为HEC公司)“,指明了被代理人的名称,构成了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美英法中的显名代理,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代理的规定。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A公司有权要求HEC公司对B公司后来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依据大陆法中的规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内部关系,而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为外部关系,即使内部宣告无效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被代理人仍然对此负责。英美法的默示授权也是同样的规定,也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对代理的规定。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3.从本案中A公司应吸取的教训:(1)审查交易对象的履约能力(2)明确涉及代理关系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不可轻易改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付款保证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1.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一种依附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被代理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2.委托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权限大小受制于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没有授权委托的无权代理的行为、超过授权委托范围的超越代理权行为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过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3.代理关系的组成:(1)委托人(2)货运代理人4.委托代理对货运代理人产生的关系(1)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2)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关系(3)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关系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5.代理关系的分类:(1)大陆法以代理人是以代表身份还是以个人身份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效力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是约束代理人的。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2)英美法以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对该合同承担义务:显名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约时表明他是代表指明的被代理人订约,该合同是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隐名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约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明他为之代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该合同仍然是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未披露的代理:代理人虽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更不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这种合同是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的。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3)我国的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合同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是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6.无权代理行为:法律认为: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非经被代理人的追认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但为了保护第三人,特别是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时,各国法律都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大陆法: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是一种外部关系,内部关系宣告无效或撤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被代理人仍然对此负责。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英美法:代理权中的默示授权,即只要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认为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合同,则这种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我国的法律: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与相对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第1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2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人基本职责2.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期限3.国际货运代理人对合同的责任4.国际货运代理人对仓储的责任5.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6.国际货运代理人除外责任7.委托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