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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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国际私法分论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代理)涉外物权关系(包括破产)涉外债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括收养、扶养、监护)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分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本章内容: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五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权利能力(CapacityforCivilRights),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具备这种资格,是其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和基础。(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世界各国的立法大都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然而,受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因而各国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这就势必会产生法律冲突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大致有以下三种做法: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适用法院地法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三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一)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主张:1.认为应由其国籍国管辖。2.应由失踪人的住所地国宣告。3.失踪或死亡宣告原则上还是由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国管辖。(二)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1.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2.适用失踪人的住所地法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的属人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时,适用法院地法(三)中国的有关规定1、关于涉外宣告失踪、死亡的管辖权规则2、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forCivilConduct),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行为能力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取得行为能力的条件,世界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一般采用两个尺度:一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二是必须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根据这两个条件具备的完全程度,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法定成年年龄的法律冲突。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均规定了成年制度。成年人一般已经具有相当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并且能理智地判断与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法律一般赋予其完全行为能力。(二)禁治产制度的法律冲突。所谓禁治产(interdiction),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或限制其处分自己财产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受到行为地法的限制,即只要行为地法认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四、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一、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概念所谓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其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是一致的,具体范围是以法人成立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其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团体意思表示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第二节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采用一种冲突规范,即属人法来解决。但是,如前所述,各国对法人的国籍或住所的确定有很大分歧。一般说来,外国法人只有在内国法所许可的范围内,才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从事民商事活动。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支配。外国法人在我国的民事行为,应当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我国法。我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主营业地。2011-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司法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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