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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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培训2014.9.3社会保险五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参保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提示: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市政府183号令)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企业20%个人8%个人账户:按8%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享受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工人和女干部按退休时的岗位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十五年:(人力社保部2011年13号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66号令),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影响养老金的因素1、缴费年限2、缴费基数3、退休年龄4、退休时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用人单位缴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均收入的2%,并另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大额医疗互助资金3元钱;(缴费基数不低于社平60%)住院待遇起付线::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650元。封顶线:30万元;门诊待遇起付线:在职1800元、退休1300元;封顶线:2万元;失业保险范围: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1%)和职工(0.2)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范围:所有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风险较小行业:金融、商业、餐饮等0.5%中等风险行业:农林水利、制造业1%风险加大行业:石油开采、矿山开采2%工伤保险(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六、工伤认定申请时限1、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不能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2、个人:单位不申报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起1年之内个人可以申报。说明: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所有职工缴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参保9个月企业平均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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