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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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资格。(一)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第九条股东权利。(一)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三)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第十条股东义务。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第三章股权设置与量化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第十二条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第十三条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一)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二)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四)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五)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六)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一)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五)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六)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四)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二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第二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三十条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三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三十三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第三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一)公积金10—20%;(二)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三)股东分配50—70%。第三十五条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六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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