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9-8-31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2700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细则附件一。第三章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与许可第七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细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见附件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三)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第八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交通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通过省级质监机构在部质监总站网站()开设户名并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内容应与书面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四);(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和制度;(五)监理人员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及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本次申请资格;经核实申请人造假或参与造假的,一年内不得申报。第十条监理企业资质审理(一)质监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资料初审主要考察企业申报资料是否表明该企业满足所申请监理资质的要求。质监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核实监理工程师与申请人的关系。(2)查验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3)核查申请人的设备。(4)抽查监理企业和个人业绩的真实性,对非本地区的业绩可通过有关省质监机构进行。(5)形成初审结论。(6)初审结论与申请资质等级不一致时,应详细阐明原因。如监理企业首次申报监理企业资质,质监机构应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该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申请资质所列仪器设备以及其他需要现场查验的事项。(二)监理企业申请监理丙级资质时,应将申请书3份、证明材料2份提交到企业所在地市(州)质监站。市(州)质监站应及时进行材料初审工作,若需要时可对监理企业实地核查,并出具初审建议。市(州)质监站初审完毕,将初审建议连同申请书2份、证明材料1份报送厅质监站。厅质监站在受理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过程中应成立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应由省交通厅、质监站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厅质监站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评审组成员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主要评审内容为检查监理企业是否满足本细则附件二、附件三所列资质要求。评审结束,评审组应形成评审结论,并上报交通厅。交通厅应将评审结论及评审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企业负责人、持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持监理资格证书人员、持经济师会计师人员、企业和人员业绩、企业仪器设备等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审结果向省交通厅提出异议,省交通厅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交通厅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报交通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出公告。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以及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监理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监理企业申请丙级之外资质,应按照附件四格式向厅质监站提交申请书3份,证明材料2份,同时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各1份。厅质监站收到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资料初审及现场核查工作。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根据厅质监站初审意见及所掌握的情况在申请书上签署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向质监总站转交申请书2份,证明材料1份。由交通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通过行政许可的监理企业可获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2本,如有特殊需要,经说明理由后可增加副本1本。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及专项资质证书加盖交通部公章后有效。丙级资质证书按照许可权限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章后有效。《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第十二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监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十三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提交变更手续。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其中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变更申请在厅质监站审查后报交通厅批复,满足相应条件,则准予变更,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其余等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变更申请,由厅质监站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质监总站办理。第四章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第十四条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是在监理资质有效期内,通过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在检验期内的工作业绩以及有无严重违规行为等情况,从而实现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第十五条监理企业资质从该监理企业取得《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每两年定期检验一次。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第十六条持监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在每两年的定期检验期内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相关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教育内容主要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培训为主,也可包括监理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教育培训等。监理企业在定期检验时应统计上报本企业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并交验继续教育记录原件。第十七条厅质监站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和专项监理资质定期检验的具体工作,将定期检验核查情况报质监总站并提出检验结论建议;负责对四川省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定期检验工作,出具定期检验结论,并将定期检验结果报交通厅备案。交通部质监总站作出丙级以上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结论。第十八条定期检验每年分两次集中进行。按规定需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检验的企业,应于5月1日前提出检验申请,质监机构于6月30日前公布检验结果;按规定需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检验的企业,应于11月1日前提出检验申请,质监机构于12月31日前公布检验结果。厅质监站应分别在6月1日、12月1日前将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的核查情况及检验结论建议报质监总站。第十九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相应期限内向厅质监站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表》和监理项目评定书及人员业绩证明(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五),并将监理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录入质监机构指定数据库。第二十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一)监理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等级相应条件要求;(二)经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数量满足资质等级相应条件要求;(三)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监理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四)检验期内监理企业有监理业绩(含在建、续建和已签合同但未进场的项目);(五)检验期内无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监理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因不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条件的情况除外)。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质监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第二十二条经查实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监机构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一)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二)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有以上行为,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定期检验时按降低后的资质等级进行检验。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时被撤销资质许可、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其原资质证书失效。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企业,由质监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定期检验合格”意见并加盖质监机构公章。对定期检验时降低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由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按降低后的资质等级重新颁发《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第五章监理企业资质复查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复查制度。资质复查是指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监理企业的申请,依据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对监理企业的资质有效期满后的状况与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