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吉林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是吉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是依照国家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省情实际,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突出科技问题的科学研究计划;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实施科技攻关项目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计划。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前瞻性科学研究的储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国外组织联合研究及重要资源的开发研究,为省政府决策、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第九条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省科技厅可分别委托省政府有关厅局、有关地方科技局(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机构管理项目;授权项目主持单位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受托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向省科技厅负责,经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第十条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吉林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资本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㈡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项目主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㈠匹配项目合同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㈡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㈢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㈣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㈤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真实提交《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五,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报表,并随时报告有关事项;㈥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终止及撤消意见;㈦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吉林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本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㈡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㈢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第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㈠按课题合同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㈡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合同书规定的任务;㈢每年按要求定期向项目主持单位真实提交《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五,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事项;㈣负责组织准备课题验收、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㈤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第十四条科技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科技发展计划工作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省科技厅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第三章立项第十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重大专项主要是指定位在以技术跨越式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全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需求结合紧密,以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为主线,带动作用强、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综合性强,能集成实施的重点项目群。重点项目主要是指重大专项中的具体项目和未被重大专项所涵盖的重点领域中的关键技术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项目。引导项目主要是指对行业均衡发展、区域平衡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及进行超前性研究的一般研究项目。第十六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四个基本程序:项目组织与申报、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和签订合同书。第十七条项目组织与申报采取定向征集和公开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㈠定向征集是指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科技攻关的重点任务,通过调研、召开研讨会与座谈会以及通知征集等方式征集重点攻关项目,并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起草《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二,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重大专项一般在定向征集基础上归纳产生。㈡公开申报是指省科技厅通过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公开申报项目(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申报书》)。引导项目一般通过公开申报产生。定向征集和公开申报均实行网上和纸件双报制,并经省政务大厅上报。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课题)库。对定向征集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后,列入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对公开申报的项目(课题),由省科技厅对《项目(课题)申报书》进行初审通过后,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备选项目库。第十九条项目的论证与评估。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出当年拟实施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评审)。对于定向征集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通过后,采取招投标或委托形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公开申报的引导项目,组织评估或评审。第二十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应依据《吉林省科技厅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要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其中应对论证结论为“可行”的项目按分数排出顺序;对论证结论为“需作复议”的项目,在省科技厅有关处室的同意下,中介评估机构才能根据相关程序,对申报者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进行复议。项目论证或评估的结论要交送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审核。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审定㈠根据项目招投标及论证(或评估、评审)意见、各类专项计划间的协调平衡情况,以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等,由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及项目主持单位。㈡对厅务会确定的项目及经费总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以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科技发展计划,同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发展计划项目的公告。第二十二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㈠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㈡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省科技厅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协调平衡、省科技厅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第二十三条签订项目合同书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省科技厅与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四,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第二十四条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合同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拨项目(课题)年度经费。第二十五条科技发展计划中的各类专项计划,应围绕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做好相互衔接和集成,提高各类专项计划的协调创新能力,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十六条科技发展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承担的项目或课题。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二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㈠对重点项目(课题)进行重点管理,实行定期通报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提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并配合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的不定期检查。重大专项每半年通过网上向科技厅通报一次。对引导项目(课题)可进行委托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或受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当年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相关信息报表。㈡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合同书》(《课题合同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本着“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把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终止或撤消:㈠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㈡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已被别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㈢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㈣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㈤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第三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省科技厅,经批准后执行;省科技厅将及时把项目(课题)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省科技厅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要建立与科技计划网站互换信息的科技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申报、招标、评审、执行情况等全过程网络跟踪管理。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科技发展计划经费由省政府财政专项拨款、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发展计划。第三十三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一经确定,不能调整。第三十四条科技发展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在项目未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各种名目的奖金、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