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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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1页成本费用核算细则第一节材料费用核算1.1企业材料采购成本包括:(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三)符合集团主管部门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1.2企业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要分类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除外加工材料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外,都应将耗用的材料按当月实际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分类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本月某类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100%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3核算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都要根据合法的材料收发凭证,经过收发、记帐、稽核,按材料的计划价格或实际价格进行核算。核算材料成本,要收集当月生产过程中领用、退库、交库的全部材料凭证进行核算。对于尚未收取发票已经采购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仍应计入领用期成本,不准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外购材料直接发交车间使用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收发程序,办理材料检验和收发手续。1.4核算材料成本,应与供应部门发放数核对一致,然后按成本项目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或费用项目。1.5直接用于产品的材料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凡是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主材成本金额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1.6车间(分厂)月末已领未用的产品原材料,必须办理实物退料或“假退料”手续。第2页共11页产品完工下场,工作命令执行完毕或中途停止执行时,所有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全部退库,不得移作他用。1.7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边角短料和回收的包装物,应按月回收交库。废料、边角短料退库成本,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工作命令的,应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如果无法计入产品或原工作命令成本的,可以按成本计算期内的全部产品原材料成本的比例扣除,期末在产品可以不分摊废料回收成本。1.8车间(分厂)设有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必须严格按仓库管理程序,专库保管,专设帐册凭证,专人收发保管。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期末存料,应办理库存材料的移库核算手续,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在车间(分厂)二级材料储备的体制下,供应部门材料仓库的发料,作为车间(分厂)储备材料的收入,成本核算要以内部发料凭证为依据。1.9不论是准备车间或供应部门,对属于生产工艺过程的下料工序加工,使材料具有初步零件形状的,应作为基本生产工序,纳入生产成本核算范围,不应作为自制材料成本。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对库存材料进行的各种加工,包括外部加工和自制,加工后虽然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状或规格,但仍具有通用材料性质,并入库待领的,作为自制材料处理。凡是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界限难以划分的加工工序,一般应按照加工完成后入库归属,作为区别的标准:(一)材料加工后仍交供应部门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材料。(二)材料加工后交生产计划部门所属毛坯库或在半制品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实际成本,应包括:领用材料和加工费用,扣除退库的余料价值。委托外部加工材料成本,应包括:发生材料成本,外付材料加工费用,扣除下脚废料回收后的实际价格。1.10车间(分厂)领用各种材料,要按照实际领用数量计价,不得把由于仓库保管责任所造成的材料溢缺、损坏等经济责任,利用“清帐法”自行修正领用数量,转嫁给领用部门承担。仓库保管材料盈、亏、毁损的核算规定如下:(一)由于物资自然损耗,在集团主管部门规定自然损耗率范围以内的,经物资保管部门、财务部门领导批准,计入管理费用。(二)由于材料采购入库和收发工作的疏忽,造成同类材料的型号、规格、颜色等数量相互混杂,但是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差额极为微小的材料溢缺的等量调整,经物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领导批准,差额可以计入同类材料价格差异。(三)由于采购和保管责任而造成盘盈盘亏、毁损的,要由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书面说第3页共11页明和改进措施,经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后(超过规定限额,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总经理批准,其盘盈数按计划价格,盘亏和毁损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赔偿,并通过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后计入管理费用。(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造成的损失,应查清原因,扣除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减去残余价值,经集团分管副总裁批准,将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不论是库内保管物资,或是露天堆放物资,都要定期盘点核实库存数。如有盘亏或毁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采用定额损耗率予提损耗计入成本。1.11车间领用钢坯材料,要实行计量交接,明确经济责任。可以逐日填制领料凭证,也可以逐日交接记录数量,月终汇总填制领料凭证,但不得实行由车间包干采购数量,溢缺不计、责任不清,更不得将钢坯材料仓库划归车间管辖,转移物资仓储职能,削弱物资计量交接,混淆物资保管责任。1.12实行钢材切割核算的企业,应该根据同规格材料的领用成本,减除余料短料价值,按已经切割完工的各产品零件切割后重量的比例,分配核算钢材切割成本,不得人为随意划分。第二节低值易耗品费用核算2.1低值易耗品是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两千元限额内的劳动资料。2.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即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二)对于单位价值较大,或一次领用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三)不论采用何种摊销办法,企业都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库、在用台帐,严格按原始凭证办理借领、退库和报废手续。2.3产品专用工具和工艺装备,不管自制或外购,在领用时,按产品型号或工作命令,一次计入产品成本。两种以上产品共同使用的专用工装,可以根据产品制造数量和制造工时的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专用工装成本不多的,也可以全部计入当月产品成本。2.4企业各种自制通用工具,要纳入厂部工具总库的管理范围,按照辅助生产核算办法核算自制成本,并进行完工入库计价入帐,领用时按规定计入生产成本。期末库存的自制工具,要按实物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不能采用计量不计价、领用不结算的管理办法。第4页共11页2.5领用工具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企业,应参照材料价格差异分摊办法,调整为实际成本。2.6车间用于产品生产的专用工具、专用型板和模具,按专用工装进行核算。通用工具,在领用时一次摊销,但必须将当月报废的工装工具办理废料交库手续,冲减报废月份的工装工具领用成本。第三节工资及福利费核算3..1企业支付全体在册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集团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不实行工资总额与产值量挂钩的企业,计入产品实际成本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应该是当月实际支付的应付工资。3.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计件生产工人的工资,可以根据上月实际完成合格品的实物量,或按实物量折算的劳动量,乘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工人由于从事工艺过程未规定的额外工作,或由于工作条件变更而补付的工资补贴等,应按企业规定的审核程序,编制各类表单后计算发放,并计入产品成本。3.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基数,按规定为企业每月实际的应付工资。不准任意变动计提的基数和提存率。3.4实行工资总额与产值量挂钩的企业,在两级核算的体制下,为了有利于考核,对车间(分厂)的工资费用可按实际支付数进行核算,企业按集团核定的工资总额数与企业实际应付数的差额,列入应付工资待实际发放时转出。3.5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凡是能直接划分产品成本归属的,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计件工资一般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划分产品成本归属的计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可以根据产品加工的定额工时,或产品重量的比例等,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3.6企业在归集和分配工资费时,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费的用途,不能将应由其他项目负担的工资费用和应列入产品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费用混淆。第四节动力、折旧和其他费用核算4.1企业的动力费用,包括外购和自制的水、电力、蒸汽等费用。外购动力按实际支付数核算,自制动力作为基本生产或辅助生产核算。外购电力需要经过企业变电所变压输电的,一般仍应作为外购电力核算。变电所的费用单独列作基本生产或辅助生产核算。月终结算外购动力成本时,应扣除增值税,按无税成本分配核算动力费用。生活福利部门、第5页共11页专项工程等耗用的外购动力,要按含税实际成本核算,对进项税金作转出处理。实行内部结算制的企业,动力费用的结算,可按内部结算单价执行。4.2动力费用应当根据实际耗用量分摊计算。能直接划分产品动力消耗的,应按产品实际耗用量直接计算动力成本。无法划分产品的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车间(分厂)和部门,与其他间接费用同作为加工成本(或制造费用)分摊计算。外购动力费用的实际支出,与内部动力消耗仪表显示数之间的差额,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如果动力供应部门与生产单位抄表时间一致,由于计量误差(表与表之间)产生的差额分摊计入各受益对象成本。(二)如果动力供应部门与生产抄表时间不一致,仪表显示数的差额进行预提处理,单位价格按开票价格计算,但每个季度末必须对预提数进行检查核对。4.3企业计提折旧的范围,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4.4计提折旧的方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4.5企业应按使用车间(分厂)和部门,分别核算折旧费,一般不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作为间接费用分配核算。生产车间计提的折旧,记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应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租出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4.6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修理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修理、维护及保养费用,补付的零星修理费,限额内的简易料棚,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零星土建改造设施的实际费用等。属于外包的修理费,按实付金额计算。属于集团内委托修理的劳务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也可以按集团内劳务结算价格进行结算,以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子公司内部维修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经常性维修工作,一般只计材料消耗,不计人工成本。第五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预提费用核算5.1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限,分月摊入成本,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一般情况下在年终结算时结清,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经集团财务部门批准。企业不准利用待摊费用虚减费用,调节成本。5.2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第6页共11页5.3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下列费用范围内通过预提科目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二)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三)根据产品质量三包要求,企业在商品出厂后继续进行的工序费用成本,如安装调试成本、油漆成本等;(四)其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确认为当期的费用,但尚未发生,或者由于结算期滞后与成本计算期不一致的费用。5.4预提费用应按项目、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不得在一级会计科目内合并汇总核算。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必须及时调整成本负担数,或在年终结算时结清,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经集团财务部门批准。企业不准利用予提费用虚列费用,调节成本。第六节辅助生产核算6.1企业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归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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