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行业水生动物饲养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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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行业水生动物饲养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农业、水产、海洋与渔业)厅(局、办),各有关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农人发[2000]4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渔业行业水生动物饲养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渔业行业水生动物饲养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渔业行业水生动物饲养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提高渔业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渔业养殖行为,维护渔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目录的通知》(农人发[2000]4号)精神,结合全国渔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目的意义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的就业管理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和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行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水生动物饲养人员是指从事海、淡水养殖及病害防治的人员。对水生动物饲养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渔业法》、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养殖行业、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二、实施对象和目标(一)实施对象。现已从事水生动物饲养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准备进入水生动物饲养岗位的人员,包括全国水产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职业技术学院中的水产养殖专业的毕业生。(二)实施目标。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新进入水生动物饲养职业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对现已从事水生动物饲养工作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培训和技能鉴定,逐步达到持证上岗。2003年年底前持证上岗率要达到50%,200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持证上岗。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经培训半年内可再次申请考核鉴定;经两次考核鉴定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水生动物饲养工作。三、组织领导实行就业准入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渔业生产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和渔业局对这项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管理。具体工作在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农业部渔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人事劳动和养殖业务部门要通力合作,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养殖业务部门要紧密结合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水生动物饲养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劳动部门要侧重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领导。四、有关要求(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渔业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科学规划,周密安排,确保就业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从事水产出口品种养殖、名特优新品种养殖以及集约化方式养殖的人员,要率先实行持证上岗。已经实施《养殖证》许可制度的地方,对承包海淡水面、从事水生动物饲养的人员,要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发放《养殖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三)加强培训工作。各水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农业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使用农业部渔业职业培训统编教材,保质保量地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四)搞好考核鉴定。部渔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鉴定站的管理和指导,为鉴定站提供优质服务;各鉴定站对考评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鉴定程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做好相应职业的考核鉴定和考务监督工作。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省份,要首先做好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发动和职业培训工作,做好鉴定站的申报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准备工作,尽快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并赶上全国目标。(五)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联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培训、鉴定、就业相联系并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在招聘、安排人员时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对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给予相应待遇。(六)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完善配套办法,建立行政监察、技术业务监督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七)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将就业准入制度的进展情况和抽查结果上报部人事劳动司和渔业局。对各地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情况,部人事劳动司和渔业局也要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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