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GATS第一节概述一、服务贸易的概念二、服务贸易的特征三、服务贸易的分类一、服务贸易的概念“服务贸易”:一词最早出现在1972年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一份报告中;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概念(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二)《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定义由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概念(三)《GATS》的定义(1)跨境交付: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为领土内的消费者服务开设分支机构为领土内的消费者服务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二、服务贸易的特征1.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2.交易过程与生产、消费过程同步。3.服务主体地位的多重性。4.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5.贸易保护方式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6.营销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更大。三、服务业的分类WTO: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9IMF分类运输旅游(旅馆和餐厅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专业服务(咨询、管理、技术服务)特许使用项目(许可证等)其他私人服务股息(包括利润)利息国外再投资的收益其他资本净收益非要素服务贸易项目(经常项目)要素服务贸易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服务贸易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GATS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美国的主张1974东京回合1980造国际舆论1982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1984成立服务贸易谈判工作组1986埃斯特角部长宣言2.LDC的主张:巴西、印度二、协定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成员方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措施”:主要指各成员方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活动以及其他形式所采取的任何措施。货物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的区别:货物贸易主要是以关税减让方式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的主要障碍不是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措施或法规。13服务贸易壁垒贸易壁垒对应的服务贸易模式举例产品移动壁垒跨境交付数量限制,当地成分限制,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税收,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资本移动壁垒境外消费外汇管制,投资收益汇出限制人员移动壁垒自然人流动繁琐的出入境手续和高额费用,移民限制开业权壁垒商业存在外商进入的部门、地区、投资比例、使用雇员的限制14三、《GATS》的总体框架1.GATS的总体结构(1)框架协定条款(一个序言、六个部分、29条);附录(8个)(2)成员国具体义务承诺表:承担特定义务的计划表2.GATS文本主要内容(1)序言:序言指出全体成员国对服务贸易的认识、希望和考虑。(2)六个部分的主要内容(3)附录(8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要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准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从而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该类贸易,并以此促进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15A、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B、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①MFN待遇(二);②透明度(三);③LDC的更多参与(四);④经济一体化(五);⑤国内规定(六);⑥对服务者任职资格的承认(七);⑦垄断与专营服务(八);⑧紧急保障措施(十、十一、十二);⑨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的例外⑩政府采购(十三);⑾协定一般纪律和责任的例外(十四);⑿补贴(十五)。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规章,对各成员当局提出了一些义务要求例外规定16C、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①市场准入(十六)②国民待遇(十七、十八)D、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十九)E、第五部分:制度条款(二十二——二十六)F、第六部分:最终条款(二十七)G、附件1.承担具体义务的谈判2.具体承诺计划表3.承诺计划表的修改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四节GATS确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一、关于最惠国待遇二、关于透明度三、国内规章四、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五、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一、关于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世贸组织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以后,任何新的最惠国待遇例外,只能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豁免程序获得。凡有效期超过5年的最惠国待遇例外,都必须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中审议,首次审议在1999年底进行。二、关于透明度世贸组织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总协定》实施和所有相关措施。GATS规定成员方基本义务:2、每年向服务理事会报告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1、立即公布相关法律措施3、设立咨询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应设立服务贸易咨询点,以满足其他成员就市场准入索取信息的需要。三、国内规章《总协定》规定了关于国内法规和资格承认的纪律,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该协定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因各成员的国内法规而遭到损害。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世贸组织成员方应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答复提供某种服务的申请。三、国内规章国内规章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方式。1.国内规章具有普遍适用性2.建立可行程序3.快速申请4.不可设立不可见贸易壁垒5.在涉及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业领域,各成员应制定验证其他成员提供专业服务能力的适当程序四、促进经济一体化原则GATS承认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存在,但避免其多边双边对GATS实施的干扰。有一系列特殊规定:--任何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多边、双边服务协议必包括众多重要服务部门。--服务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组织不能提高各服务部门一体化前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对待非一体化组织的GATS成员。一体化组织承担的义务:修改服务协议,通知GATS理事会。退出一体化协议或修改义务承担表所列条件,应在90天前通知理事会。对一体化组织发展成员方可灵活考虑。五、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世贸组织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不能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服务贸易领域,经常在国内市场出现垄断和专营提供者。是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如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应给予成员方以补偿。六、世贸组织成员可援引的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应条款最为接近。《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只要不在情况类似的国家间造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成员方有权援用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相应措施。第五节GATS的特定义务一、关于市场准入二、关于国民待遇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四、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一、关于市场准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规范缔约成员市场准入的宗旨:逐步消除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限制措施主要包括6种:《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具体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二、关于国民待遇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货物贸易领域,外国货物可在本国市场享受国民待遇,但在进入本国市场时,受进口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境措施的限制;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数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如获得国民待遇,这些服务以在进口方市场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时,在实际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场准入。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原则上,任何承诺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3年内都是不可修改或撤回。此后,成员方可在作出相应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方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具体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补偿问题通常是改变承诺的通知发出后,在受影响成员的要求下,通过谈判解决。如果谈判能就新的承诺达成协议,弥补了撤回承诺造成的影响,有关成员间服务贸易承诺的整体水平不会降低。补偿性调整应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为此,《总协定》规定,当有关补偿的谈判达不成协议时,允许有权获得补偿的成员将此问题提交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应给予补偿,则有关成员在补偿前不能改变原有承诺。四、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机构条款就争端解决、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设置、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作了规定。最后条款允许成员方不把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给予来自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最后条款还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如“服务的提供”、“法人”等作了定义。第六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附件一、《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三、《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四、《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五、《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六、《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第六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8个附件是:《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长期适用的附件有《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一、《关于第2条例外的附件》该附件的具体内容,在介绍《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已详细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涉及服务贸易的所有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也是该附件的组成部分。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该附件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自然人流动是指,作为服务提供着的自然人和受雇于一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不适用于到其他成员领土内服务业市场寻找就业机会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各成员有关公民权、永久居留权和永久就业权的措施。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规则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自然人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特点: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境内向在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规则自然人流动规则:一、自然人的流动应以东道国国内经济发展需要为前提;二、GATS对自然人流动的规范:局限于专业技术人员,不禁止各成员对所谓的“蓝领”采取限制的措施。三、《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规定,中央银行及其他执行货币或汇率政策的政府机构的活动,视为“行使政府权力时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畴。四、《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要求,成员方应保证允许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在根据减让表中的有关承诺提供服务时,以合理的、非歧视的条件接入和使用公共基础电信网络。1997年2月15日68个WTO成员达成协议:规定各成员必在规定时间取消国内市场的垄断、开放电信市场,允许在电信方面投资、融资和持股。6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