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评审办法幻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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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湖北襄阳总体思路紧紧围绕中医医院的功能定位和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充分反映近几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并与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卫生部有关要求相衔接。目标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总体思路与目标第一章总则一、评审目的:五个目标二、评审定义:中医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医院评审的总体构架和要求三、评审组织的构成: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第三方机构。四、评审范围:各级各类中医医院。五、评审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六、评审方式: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医院评审的总体构架和要求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二、评审权限:三级中医医院: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综合服务功能”部分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与领导复评与审定,重点对“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二级中医医院: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与领导。一级中医医院: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规定。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三、评审组织职责: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交办的其他任务。四、专家库及专家培训: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一、评审周期:四年。二、评审计划制定: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年度制定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包括: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评审申请与受理三、评审申请提出: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医院评审申请书;医院自评报告;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评审周期内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数据信息;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评审申请与受理四、评审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评审申请与受理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评审申请与受理五、特殊情况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评审申请与受理六、说明新一轮中医医院评审启动和实施时间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评审申请,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评审申请与受理第四章评审的实施一、评审组织: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二、实行回避制度三、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评审申请材料;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评审的实施四、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的实施五、评审结论提出: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评审的实施六、不定期重点评价:评审周期内,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评审的实施第五章评审结论一、评审结论:甲等、乙等、不合格。二、等级证书及标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评审结论三、整改及再次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医院有要求听证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评审结论四、评审结论公布: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五、申请提前评审情况: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评审结论第六章监督管理一、中医药管理部门及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及其监督二、中止评审情形: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督管理三、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存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督管理四、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拒不配合评审工作的;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督管理五、负责人: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一、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二、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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