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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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税收征管法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征管法概述第二节税务管理第三节税款征收第四节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涉税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第六节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第一节征管法概述一、征管法的概念二、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三、遵守主体四、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征管法的概念•征管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修订;2001年修订。)。–广义: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管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1.凡是一发仅应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管,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即18个工商税种。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遵守主体1.税务行政主体:征税机关2.税务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1.负责税收征管工作;2.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1.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义务素质;3.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不征或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6.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制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7.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10.在法定的某些行为中应有回避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4.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有权控告有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2.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3.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法;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1.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低触的决定;2.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四、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三)停业、复业登记(四)注销税务登记(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六)银行账户的管理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3.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4.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分为以下两类:–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其他纳税人。具体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外,该分支机构还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1)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2)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3)提供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4)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对各自负责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管理。提供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具体包括: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如果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还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开业税务登记的流程税务机关1.建立分户档案2.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开业登记纳税人报送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及附表税务机关审核及核定纳税事项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1.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3.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3.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但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4.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期限;5.增减注册资本;6.改变隶属关系;7.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8.改变生产经营权属;9.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变更登记纳税人报送变更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有关登记事项税务机关1.将有关事项存入分户档案2.修改税务登记内容,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1.取回变更登记表2.领回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停业、复业登记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2.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停业、复业登记3.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相应调整原来已经核定的应纳税额。具体调整的时限或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4.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税所得。5.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的管理。停业、复业登记6.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税务登记。7.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注销税务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2.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3.注销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4.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消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2)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被撤消;(3)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4)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5)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它情况。注销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它税务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机内查询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报送注销申请及有关资料管理科室审核申请及有关资料,查询发票、申报征收记录票证科室检查发票是否缴销完毕,《发票领购簿是否缴回》管理科室核发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填写完毕征收科室将注销登记户销账票证科室将注销登记户销账征收科室有无逾期申报、未纳税;保证金是否结清稽查科室有无在查案件1.注销登记清理资料;2.向有关科室传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对迁出户开具《迁移通知书》稽查科室选案、综合环节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证的作用•除按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参考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的概念(二)设置账簿的范围(三)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四)账簿的保存和管理(五)税控装置的安装和使用账簿、凭证的概念•账簿,是纳税人用来连续地登记和反映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工具和载体。•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设置账簿的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1.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2.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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