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临床路径等相关概念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科室临床路径管理3临床路径等相关概念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科室临床路径管理4单病种中医优势病种DRGs临床路径•单病种•单病种付费模式•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优势病种意义•DRGs•DRGs与单病种付费异同5单病种是一种单一的、不会产生并发症的疾病。常见的有非化脓性阑尾炎,胆囊炎,胆结石,剖腹产等。单病种付费模式是指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这个标准接近合情、合理、合法的医疗成本消耗),社保机构按照该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费用,使得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即医疗机构资源消耗与所治疗的住院病人的数量、疾病复杂程度和服务强度成正比。按病种付费的特点是,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单病种与单病种付费模式6仲景工程:以提高防病治病能力为主要任务,以中医药治疗优势病种临床研究为重点,开展中医药防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艾滋病、乙型肝炎等重大疑难疾病研究,以及骨与关节疾病、视网膜与视神经疾病等中医优势病种研究,全面提高临床疗效;系统研究中医药养生保健、亚健康干预的理论和方法,为拓宽中医药服务的优势领域提供支撑。中医优势病种7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的有关要求,从中医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开展了“中医优势病种研究”这一重大项目。所谓“中医优势病种”,是指在疾病总体和疾病的某一阶段、某一环节的防治上,中医的效果较西医为优的病种,开展这项工作,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可以提高中医诊疗水平中医要发展疗效是关键。作为中医院的医生,务必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优势病种的理论知识和诊疗方法,临床做到运用自如,了熟于心,这样,方能成为一个造诣精深、医术高超的名副其实的名中医。2、扩大中医临床阵地。随着现代医学的迅猛发展,中医治疗的病种越来越显得狭隘,临床阵地渐趋萎缩,因此,必须努力研究中医的优势病种,开展专科、专病工作,扩大中医临床阵地,扭转中医临床阵地持续萎缩的局面。3、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医学是一门极富原创的学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医优势病种研究的深入开展,必将大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医的前景一定会更加辉煌,中医优势病种8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它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500-600个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应该给医院多少补偿。DRGs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比较先进的支付方式之一。DRGs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定额支付标准的制定,达到医疗资源利用标准化。有助于激励医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迫使医院为获得利润主动降低成本,缩短住院天数,减少诱导性医疗费用支付,有利于费用控制。在实施的过程中,许多国家发现了其进一步的优点:有效的降低了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难度和费用;有利于宏观预测和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质量的评估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可相互比较的分类方法。DRGs用于医疗费用支付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医疗保险的给付方不是按照病人在院的实际花费(即按服务项目)付账,而是按照病人疾病种类、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等条件所分入的疾病相关分组付账。依病情的不同、病人的不同、治疗手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DRG编码相对应。其定义一般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它是一种病人分类的方案。作为一种病例组合方法,DRGs的核心思想是将具有某一方面相同特征的病例归为一组,以方便管理。第二、DRGs分类的基础是病人的诊断。在此基础上考虑患者的年龄、手术与否、并发症及合并症等情况的影响。第三、它把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和所发生的费用联系起来,从而为付费标准的制定尤其是预付费的实施提供了基础。DRGs9DRGs与单病种付费的异同相同点:两者的付费标准都预先制定,并且都以疾病诊断以及ICD编码为基础.不同点:DRGs组仅有几百个,可以覆盖所有病种;而病种数有近万个,单病种付费只能选择少数病种;另外,DRGs比单病种付费的组合方案更为科学、合理。10临床路径是指“由医疗、护理和相关专业的人员针对某个诊断明确的疾病(或手术)制定的具有科学性(或合理性)和时间顺序性的患者照顾计划”。临床路径的核心是将某种疾病(手术)关键性的检查、治疗、护理等活动标准化,确保患者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得到正确的诊疗服务。临床路径概念11临床路径等相关概念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科室临床路径管理121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第五章临床路径的信息化第六章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第七章附则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15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16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方案;(二)审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三)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四)审议指导评价小组提交的有关意见建议;(五)协调解决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六)审定本医疗机构中临床路径管理所需的关键数据、监测指标、考核指标。(七)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责。17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评价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二)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制度草案,规划、计划草案,评价结果或报告;(三)对各实施小组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四)审定各实施小组上报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及文本,涉及伦理学问题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五)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运用;(七)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关键数据统计与汇总等数据和档案管理;(八)其他需要指导评价小组承担的职责。18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二)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三)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四)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五)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六)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七)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八)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19第三章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一)常见病、多发病;(二)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较少;(三)优先选择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已经印发临床路径的病种。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地化临床路径。20第十三条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版和患者版,各版本应当相互关联,形成统一整体。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教育功能。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第三章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21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第十五条临床路径实施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三)新的临床路径使用前的培训。第十六条拟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先进行入径评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临床路径:(一)诊断明确;(二)没有严重的合并症;(三)预期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时间完成诊疗项目。22第十七条临床路径的实施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规定的流程进行。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流程进行调整。第十八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一)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需改变原治疗方案的;(二)患者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三)对入院第一诊断进行修正的;(四)因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的;(五)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23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报告和讨论工作。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临床路径等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物价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24第五章临床路径的信息化第二十二条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整体建设,做到有机统一,互联互通。第二十四条开展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路径有关文本嵌入信息系统。第二十五条鼓励医疗机构将智能终端、物联网技术等,运用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减轻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对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医疗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依据。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要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指导。25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的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第三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不断总结和推广临床路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交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26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省级临床路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