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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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TM)行政检查项目:空中交通管理-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16/18]【检查内容】航行情报员资格(1/13)【检查标准】航行情报员未按照CCAR-65-Ⅲ-R2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三条。【处理依据】根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CCAR-65-Ⅲ-R2规定,未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从事航行情报岗位工作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违法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检查内容】基础执照和岗位签注(2/13)【检查标准】航行情报员申请岗位签注必须取得基础执照,持有有效岗位签注方可上岗。【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五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航行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基本条件(3/13)【检查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年满20周岁。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无色盲等缺陷。四、具有大专或者大专以上学历;CCAR-65-Ⅲ-R2施行前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人员除外。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学习航行情报专业课程1学年或者1年以上,考821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试合格。【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六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执照考试(4/13)【检查标准】一、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合格,技能考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合格。二、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补考限一次。【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八条、第九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执照使用和有效期(5/13)【检查标准】一、按照CCAR-65-Ⅲ-R2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二、除本人放弃或者执照被扣留、收回外,按照CCAR-65-Ⅲ-R2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执照收留(6/13)【检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执照检查和考核不合格;二、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航行情报事故征候的。【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十六条。822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执照收回(7/13)【检查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回执照:(一)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行规范,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或对航行情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二)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行规范,连续3年内累计造成2次航行情报事故征候的;(三)执照被收留且连续2次考试不合格的;(四)通过作弊取得执照的。二、执照被收回后再次申请执照,按照岗位培训大纲重新进行岗位资格培训。三、执照持有人从执照被收回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照。【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航行情报员基础执照申请人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8/13)【检查标准】一、在持照航行情报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实习6个月以上,能在一种航行情报工岗位上完成辅助性工作。二、航行情报员基础执照申请人具备下列业务技能:(一)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进行一般领航计算;(二)能够使用航行情报服务的一般设施;(三)能够使用《航线手册》、《机场使用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等航行资料;(四)能够更换和修订航行资料;(五)了解航行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六)能够判读航行通告的内容。823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的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9/13)【检查标准】一、在持照航行通告员带领下,参加航行通告实习6个月以上,能在航行通告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二、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具备下列业务技能:(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二)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三)能够独立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四)能够独立按照航行通告拍发规定填发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五)能够独立处理收到的国内外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六)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能够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七)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航行通告和雪情通告。【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10/13)【检查标准】一、在持照航行情报讲解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讲解实习6个月以上,能在航行情报讲解岗位上完成辅助任务。二、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具备下列业务技能:(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二)能够独立主持航行情报讲解服务,向机组或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行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三)能够向机组自我准备提供有关航行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824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四)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五)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提取航行通告、雪情通告、飞行前资料公告和其他航行情报;(六)能够使用英语提供航行情报讲解服务。【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的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11/13)【检查标准】一、在持照飞行程序设计员带领下,参加2年以上飞行程序实习设计,以其为主设计3个或者3个以上机场的飞行程序,质量评定合格。二、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具备下列:(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二)能够应用中国民航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规定及国际民航组织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标准和规定;(三)能够独立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基本资料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机场飞行程序的汇编上报;(四)能够独立进行机场目视/仪表进场程序、目视/仪表离场程序、目视/仪表进近程序和复飞程序的设计;(五)熟悉新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工作中各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和设计标准;(六)能够根据民用航空法规确定机场最低运行标准。【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的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12/13)【检查标准】一、在持照航行情报管理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管理实习6个月以上,能完成825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行政检查项目航行情报辅助管理工作。二、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具备下列业务技能:(一)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二)熟悉中国民航各种航行情报、资料和数据,了解国际民航一体化航行情报服务和其他国家提供的航行情报;(三)能够独立收集、整理和提供航行情报;(四)能够独立进行航行资料修订工作,保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五)能够管理现行航行法规、业务文件、技术资料,进行航行情报历史资料存档工作;(六)能够使用计算机设备提取航行情报。【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处理依据】暂缺。【检查内容】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的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13/13)【检查标准】一、在持照航行情报编辑的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实习编辑6个月以上,完成航行情报助理编辑工作。二、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具备下列业务技能:(一)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二)熟悉民航航行情报法规和规章,航行资料及航图的制作标准和规范;(三)能够独立对各技术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筛选、整理、核对,并提出使用处理意见;(四)能够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五)能够独立编辑中国民航规定出版的航行资料和航图;(六)能够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航行情报编辑或进行航图的编辑制作。【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Ⅲ-R2)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理依据】暂缺。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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