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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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支付结算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了支付结算行为,促进了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了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结算种类及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及转账结算现行的由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的支付结算票据与结算凭证共有15种: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结算原则支付结算三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银行汇票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之后填写出票金额,还要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欠缺七项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1、表明“银行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实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分别签发汇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向承兑人做出说明后,可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行的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持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票据行为。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商业汇票贴现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贴现、转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银行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转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商业汇票贴现申请贴现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确认其真实性,被查询行应及时查复。审查无误或收到查复确认无误后,办理贴现手续。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一贴现利息贴现时利息收入计入贴现递延利息收益,在贴现存续期月末及到期或转出时确认贴现利息收入银行本票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不分大小月均按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提示付款期内,转账银行本票持票人既可以向代理付款行提款付款,也可以直接向出票行提示付款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现金支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必须到出票银行办理现金支取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支票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种款项的结算。汇兑不受金额起点限制。汇兑的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办理退汇。汇兑汇兑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款项,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未解付的挂账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个人电子汇划退汇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委托收款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提示付款期见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开户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银行未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通知书,也未收到拒绝付款通知书的,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第四日上午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商品交易和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异地款项结算。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托收承付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行应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由付款单位开户行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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