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第二节投资基金业务第三节投资基金的开发与运作2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一、证券自营业务概述(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种类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1、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即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1)场外自营买卖:是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2)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3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一、证券自营业务概述2、按照交易制度安排也可分为两类,即自营交易业务和做市业务。(1)自营交易:证券经营机构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证券交易的业务,常与资产管理业务相伴随。(2)做市交易:证券经营机构同时以买方和卖方的身份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买卖报盘的业务,因而,也可以说是创造市场的业务。4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二)自营业务的特征1、资金的自有性,包括自由资金和可以支配的其他资金。2、交易的自主性,所有交易过程均由投资银行自己决策。3、投资的风险性,与一般投资者一样,自营业务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4、收益不确定性,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自营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5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三)自营业务的原则1、客户委托有限原则,当委托与自营业务冲突时,优先保证客户收益的最大化。2、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不操纵市场、不做内幕交易、不欺诈。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倡导理性投资,保证市场连续性和稳定性。4、理性投资原则,把握投资比例,控制投资风险,实施组合投资。5、加强内部管理原则,明确内部分工,严格内部控制,降低风险。6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二、证券交易制度证券市场的核心之一是交易制度,即直接或间接将买卖双方的委托撮合成交的方式。证券交易制度有两种:一是做市商制度二是竞价交易制度7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一)做市商制度1、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商。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8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做市商的三大作用:做市、造市、监市三大作用。1、做市,指的是当股市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的相反操作,努力维持股价、降低市场泡沫。2、造市,指的是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人气,带动其他投资者实现价值发现。3、监市,指的是做市商可以行使权利,获得交易对象的信息以监控市场的异动。这样做可以保持政府和市场的合理以抵消行政行为的刚烈影响。9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2、做市商制度:是证券交易制度之一,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未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美国的创业板市场),其全称为“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10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做市商制度的功能(1)能够保持市场的流动性。(2)能够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性和连续性。(3)校正买卖指令不均衡现象。(4)抑制价格操纵。(5)价格发现功能。11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做市商制度的类型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1)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2)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12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根据权利义务的不同内容,一些交易所又将做市商分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1)一般做市商是个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记,只能自营,不能代理,没有优先权。(2)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会员,作为某种证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营,也可以代理,还管理指定证券的报价工作。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1643个会员中,一般做市商1177个,指定做市商349个。13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做市商制度运行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柜台交易市场是由三类证券公司组成的: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1)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2)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因此,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14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交易流程15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任何股市,只要有投资者,就会有大小之分,持股量大的就是事实上的庄家,做市商实际上是一种公开的庄家,进行的是“阳光下的交易”。澄清:做市商不是庄家16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在这样的交易制度下,虽然看上去投资者与做市商的地位、信息极不对等,但是通过类似分粥原理的“先分后挑”报价机制,以及做市商之间争取客户的自由竞争,一样可以达成相对比较公平的交易结果。分粥原理17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二、证券交易制度(二)竞价交易制度:也叫委托驱动交易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交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再由经纪人经各种渠道呈交到交易中心。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市场的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实行撮合,完成交易。18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运作机理的比较交易机制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报价驱动交易制度制度安排投资者买卖盘被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的终端,这些买卖盘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买卖盘(指令)的流量是推动交易价格形成的直接动力投资者买卖盘被传送至做市商,并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为投资者在交易中的对手,从其自身的账户中买卖股票。价格形成过程有赖于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优点透明度高,运作费用低,将人为干预降至最低,减少市场舞弊行为交易及时性,价格稳定,矫正买卖盘不均衡状态缺点不利于进行大宗交易,对于缺乏流动性的股票,因为买卖配对盘较少,将导致流通性全面萎缩缺乏透明度,监管成本和运作成本高昂,存在诸多利益冲突19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三、自营业务的交易策略(一)无风险套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上,利用同一种或同一组证券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的差异进行套利。(二)风险套利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市场信息,并据以进行风险投资,在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获取收益。比如资产重组或并购。(三)市场投机利用对市场进行基础、技术等分析数据,通过低价买进和高价卖出获取收益。20第一节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四、我国对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的管理(一)资格管理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中同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否则不允许从事自营业务。(二)常规监管强调合法合规,比如禁止操纵市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欺诈行为等。主要文件法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办法等。21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投资基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业务也是投资银行一项重要的业务内容。投资基金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繁荣于一战后的美国。近百年来,投资基金以惊人的速度成为风靡全球的大众化流行投资工具。本节所称投资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22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本节主要内容:一、投资基金概述二、投资基金的分类三、投资基金当事人四、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23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一、投资基金概述(一)基金与投资基金1、什么是基金:基金是指通过特定渠道筹集,由专门机构管理和运作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专项资金。比如我们通常说的养老基金、住房基金、保险基金甚至投资基金等等。2、投资基金:一般意义上是指由某些机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将所募资金专门投资于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一种投资工具。24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二)投资基金的其他含义1、在资金关系上,投资基金是指专门用于特点投资目的独立核算的资金,无论投资基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它体现出来的都是一种证券信托投资方式。2、在组织性质上,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金融工具和中介机构。它以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其投资人本身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决策,投资人通过投资基金这一中介机构进行间接投资。投资基金组织可以是法人机构,也可以是非法人机构。25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二)投资基金的其他含义3、在组织关系上,投资基金组织以此赢得投资人的认可,但基金管理者不承担经营风险,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承担有限风险责任、支付基金费用并分享投资收益。4、在证券市场上,有时专指投资基金证券,有时也可以指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的行为。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是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工具形式,其重要性在投资基金中不言而喻。26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三)国外关于投资基金的定义由于各国发展历史及习惯的不同,对投资基金的称谓也有所区别。在美国,投资基金通称为“共同基金”或“投资公司”;在英国和中国香港则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习惯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在中国大陆,一般称为“投资基金”。27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1、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美国有关法规的定义侧重于规制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其定义为:“任何主要从事和拟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和证券交易的发行人,并且该发行人拥有或拟购买的投资证券(不含政府证券)不低于其本身资产总值的40%”。该定义主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和所投资的证券在基金总资产中的比重,而没有反映投资公司的内部机构组成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8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2、英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英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娶占有、管理或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而且参与者并不对资产进行日常控制”。由于投资基金最早资源于英国,因而,该定义仍然带有传统资产管理和投资理财的某些元素。29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3、我国香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我国香港将集合投资计划定义为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是指:“任何具有以下目的或效果的安排,即:为在进行收购、持有、管理或出售证券或其他任何财产而赚取利润或收入的信托受益者提供便利”。互惠基金法团是指:“任何主要参与或意欲主要参与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的公司,以及任何提供销售或拥有自己作为发行者可回赎股票的公司。”30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4、日本、德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作为对特定有价证券的投资加以运用为目的的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者”。德国《投资公司法》第1条规定:“投资公司……本着分散风险的基本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投资者(份额持有人)共担风险,将投放在该机构的货币与自有资产区分开来,投资于本法所允许的基金形式……并就此向份额持有人颁发权益证书(份额凭证)。”这种定义方式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投资对象甚至投资原则,是较明确具体的定义形式(尤以德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甚)。31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5、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我国1997年颁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该法中的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32第二节基金管理业务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