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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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服务贸易协定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和谈判过程•背景;•谈判过程及各自立场;三个阶段谈判,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简写为GATS)。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狭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仅指协定本身,•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附件及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广义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1)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规则与纪律的原则性框架文件,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2)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讯服务附件,基础电讯谈判附件。•(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包括初步自由化承诺的各国承诺表。•(4)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九项有关决议,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机构安排的决议,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议,有关服务贸易和环境的决议,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谈判的决议,关于金融服务的决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议,对基础电讯谈判的决议,有关专家服务的决议共八项部长会议决议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5)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后续谈判过程中所达成的三项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这三项协议已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重要作用。狭义的总协定•第一部分(第l条)为“范围和定义”(scopeanddefinition),其主要内容是就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予以界定。•第二部分(第2条至第15条)为“一般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确定了服务贸易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有一般的指导意义,是各成员在服务贸易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第三部分(第16条至第18条)为“具体承诺”(specificcommitments)是该协定的中心内容,包括“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和“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两个方面,规定了各成员应承担的特定义务。•第四部分(第19条至第21条)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主要确定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安排和具体承诺表制定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及权利。•第五部分(第22条至第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第六部分(第27条至第29条)为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三、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其范围•协定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①过境服务(CrossBorder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视听、金融服务等;•②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如旅游、境外就医、留学等;•③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例如,一国某公司到外国开饭店或零售商店等;•④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例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等。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还指出,其所规范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三、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其范围•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按照GNS(一般国家标准)服务贸易分类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1)商业性服务。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①专业性服务。专业性服务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综合工程服务,城市规划与风景建筑物服务,医疗与牙科服务,兽医服务,助产士、护士、理疗医生、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及其他服务。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装配有关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执行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③研究与开发(R&D)服务。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交叉科学的研究与开发。④房地产服务。这类服务包括产权所有或租赁,基于费用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⑤无经纪人介入的租赁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船舶、飞机等其他运输工具有关的租赁服务,还包括与其他机械设备有关的租赁服务。⑥其他商业服务。指广告服务,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服务,技术测验与分析服务,与农业、狞猎、林业有关的服务,人员的安排与补充服务,安全调查服务,有关的科学技术咨询服务,设备的维修服务(不包括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建筑物清洗服务,照相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出版服务,会议服务及其他服务等。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三、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其范围•(2)通讯服务。通讯服务主要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主要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如声频电话服务、电报服务、传真服务、电子邮递等),视听服务(如电影与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等)以及其他服务。•(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主要指工程建筑物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具体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作,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作,建筑物的安装与装配工作,建筑物的完善与装饰工作,其他服务。•(4)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服务,批发、零售服务,特约代理服务,其他销售服务等。•(5)教育服务。指各国间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数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如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6)环境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其相关服务和其他服务。•(7)金融服务。主要指保险业和银行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三、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其范围(8)健康与社会服务。主要指医疗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服务、社会服务等。•(9)旅游及相关服务。指宾馆、饭店提供的住宿、餐饮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旅行经纪人服务社及导游服务等。•(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一切文化、娱乐(包括剧团、乐队与杂技表演);新闻机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娱乐服务。•(11)运输服务。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具体包括:海运服务、内河航运服务;空运服务、空间运输服务(如航天发射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及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如货物处理、存储与仓库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等)。第二节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一、最惠国待遇(一)一般规定第2条第2款。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一、最惠国待遇(二)例外1、自选例外总协定规定“一成员可保持一项与第l款不相符合的措施”;但是,此项措施应列入《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并应符合附件规定的各项条件。根据附件的规定,可免除的义务应是经过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即使获准列入免除表,也有一定的期限。原则上这种免除不得超过10年并且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由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而且在任何况下可由将来举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予以变更。一、最惠国待遇(二)例外2、永久的普遍例外边境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成员方相互提供的优惠;安全例外;1994年的95份减让表中,有超过60个成员方提交了最惠国例外清单。主要涉及视听服务、金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二、透明度原则•1、立即公布相关措施。第3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立即公布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运作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各种相关措施。这里所指的措施既包括各成员方关于服务贸易的各项法律,也包括各成员方涉及服务贸易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且成员方之间及成员方与非成员之间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亦在中。上述措施即使不能公布,也应以其他方式公开化。二、透明度原则•2、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将新的立法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令的任何修正及时并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如果它们对该成员方依本协议所具体承诺的服务构成重大影响。二、透明度原则•3、设立咨询点(inquirypoints)。根据第4款的规定,如果其他成员方就上述事项请求某一成员方提供详细情况,该成员方应及时予以答复,并设立咨询点,咨询点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形成。就每一发展中成员方而言,这一期限经协议可以适当放宽。咨询点无需成为法律和规章的保存处。二、透明度原则•例外:对于透明度原则,总协定有例外规定,即所谓“紧急状态下”的豁免。根据第3条的补充规定,各成员方增强服务贸易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透明度的义务并不要求成员方提供保密材料(confidentialinformation)。也就是说,如果保密材料的公开妨碍法律的执行,或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或危害特定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有关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内容可以不予公布。三、国内规章协定第6条为成员方的国内规章规定了一般纪律。1、各成员方在其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应保证各种有关服务的一般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2、各成员方在不违背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维持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便应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及时审查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公正、适当的补偿。如果这种程序并不独立于有关行政决定的主管机构,该成员方应保证此程序实际上是客观和公正的。•三、国内规章3、当一项具体承诺中的服务供应需经授权时,成员方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如认为服务提供者的申请符合国内法律或规章,将其决定通知申请者。应申请者的请求,成员方主管机构应就有关申请的状况及时通知申请者,而不应有不适当的延误。4、各成员方在涉及服务方面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应制定核实任何其他成员方职业人员能力的适当程序。三、国内规章5、为确定成员方有关资格与程序、技术标准与执照不对服务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应:①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如对服务供应的能力);②以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为限;③在发放执照程序的情况下,不使这种程序本身成为一种服务贸易的限制。世贸组织在断定某一成员是否遵守上述纪律时,应考虑该成员方所适用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四、对境外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学历和履历的承认•1、成员方可以承认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特定国家取得的学历、履历、执照和证明,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安排,但均不得作为一种歧视手段或者隐蔽性限制;•2、资格承认的双边和多边安排应该具有开放性;其他成员方有足够机会谈判加入;•3、资格的自动承认应以非歧视方式实施;四、对境外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学历和履历的承认4、资格承认标准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包括尽可能提前将准备有关承认的谈判或安排通知理事会,新措施或者重大修改通知;5、尽可能建立在多边同意的准则基础上。在适当情况下,各成员方应与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用有关承认的共同国际标准。五、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一)总协定对垄断及专营服务的规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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