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知识产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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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七、商标注册原则(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国际惯例无论注册均可使用,不同的是法律地位强制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二)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三)申请日的确定与优先权原则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1、外国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八、商标注册的程序异议人: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university)被异议人:香港某公司案情简介:[1]中国专利(香港)有限公司代理香港某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公文箱、旅行箱商品上注册“Harvard”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Harvard”的商标,并在第428期《商标公告》上公布初步审定公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哈佛大学,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美国哈佛大学的异议理由是:美国哈佛大学为世界驰名的大学,校名“HARVARD”已在许多国家作为教学服务标记获得注册,此商标应当属于驰名商标,此外“HARVARD”商标还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在国际分类第25类、16类、18类商品上进行了注册。被异议则构成对本校商标的复制和仿冒,极大地淡化了世界驰名的“Harvard”的显著性。被异议人答辩理由:“Harvard”系人名,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况且哈佛大学素以教育著称,一般消费者不会误认被异议人所制售的产品系异议人所制造。九、权利义务(一)商标权人的权利1、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2、禁止权: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禁止权独占使用权3、转让权商标权的转让不能造成欺骗性的后果,不得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且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4、许可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一致;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合同备案5、排除侵犯权(二)商标权人的义务1、标记注册商标的义务;2、固定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3、保证使用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稳定的义务;4、缴纳有关费用的义务。十、商标使用管理与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是从禁止权角度(一)侵权行为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商品质量的好坏,不能作为侵权认定条件(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4.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针对驰名商标如原告台湾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密雪儿(北京)有限公司使用的“MISHER”标记侵犯其注册商标“密雪儿”及“MYSHEROS”专用权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1.行政处罚:《商标法》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姿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2.民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3.刑事责任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驰名商标及其特别保护(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1、不以“注册”为必要条件。“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既保护“注册”,又保护“使用”;3、保护范围扩大: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4、驰名商标的行政确认权应接受“司法审查”。原告红河卷烟厂拥有“红河”商标的使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4类卷烟。被告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公司在其生产的无磷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产品主要标识。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红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红河”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不得为商业目的再使用“红河”商标,并赔偿原告1万元。十一、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无限制的续展每次10年续展期宽展期终止:因注销:未进行续展;自动放弃;其他事由因撤销: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他人对该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一年内可提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长城牌葡萄酒商标案);使用注册商品商品欺骗消费者的。天府可乐——百事可乐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碧浪”、“汰渍”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海飞丝”、“潘婷”最为典型的是“美加净”商标的案例。“同仁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阿诗玛”、“云烟”、“红梅”被抢注第四节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一、著作权定义及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相邻相关的权利,主要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图书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一)与所有权1.著作权客体无形性2.利用的特殊性3.权能的可分性4.存续的有限性5.人身依附性(二)与商标权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2.两者发生交叉关系(三)与专利权1.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2.独创性;首创性3.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发生交叉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对象(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即著作权人,包括以下几种: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2.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如国家接受著作权人的捐献、遗赠,就可成为捐献、遗赠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注意的是,在继承中: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著作权属于作者;但享有著作权的人不一定是作者:1.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3.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4.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5.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7.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二)著作权的对象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取得著作权:1.作品须具有独创性。2.作品必须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以便他人能够直接或通过仪器设备间接看到、听到或触到,仅仅是头脑中的构思不能享有著作权。3.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实例:新东方案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材料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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