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疾控中心张利宁2018年5月16日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要点目录病例报告首次随访死亡报告质量控制信息安全案例分享病例报告-艾滋病病例报告相关技术文件1.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艾滋病报告部分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首次随访/咨询部分首诊负责制病例报告流程登记与报告填报要求报告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报告要求报告时限报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相关信息附卡《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可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填报人须签名。纸质报告卡要求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填报要求填报要求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建议按年度编制,如年份(4位数字)+科室代码(2位数字,自行编号)+顺序号(4位),如“2017-03-0001”,或者采用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报卡类别:初诊病例和初诊死亡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已填报过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在发生诊断变更或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标识“订正报告”。患者姓名: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应与有效证件的姓名保持一致。家长姓名: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儿家长姓名。填报要求有效证件号:必填项,原则上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如无法获取也可填写护照、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无法获取的原因可在备注中说明;暂无身份证号的婴儿、残障患者填写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号;劳教、羁押或服刑人员可填写该患者所在场所的编号,备注中填写说明。性别:填写社会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如不详时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按日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天”。填报要求患者工作单位: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学生、幼托儿童填写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名称及班级。联系电话: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病例追踪、核实和随访。填报要求病人属于: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本县区:指病人为本地(县、区)居民。•本市其他县区:指病人为本市其他县(区)居民。•本省其他地市:指病人为本省其他地(市)居民。•外省:指病人为其他省居民。•港澳台:指病人为港澳台居民。•外籍:指病人为外籍居民。填报要求现住地址: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必须填写省、市、县、乡(镇)等信息外,还要详细填写村、组及社区、门牌号等可随访到患者的详细信息。Ⅰ.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Ⅱ.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Ⅲ.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Ⅳ.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填报要求人群分类:病人同时符合分类中一种以上时,应选择与该病发生和传播关系较密切的分类。如食品厂工人、熟食店售货员都应填写餐饮食品业,而不填工人或商业服务;未详细列入分类的,如警察、飞行员、军人、和尚、道士、乞丐、劳教人员等可填写在“其他”项中,并注明具体分类;个体经营者应根据其经营活动的行业,选择相应的分类。病例分类: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替代策略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判断标准上报的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应填报“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截止2017年底,共71例临床诊断病例,2017年4例。填报要求发病日期:HIV感染者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的初筛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日期;艾滋病病人填写本次就诊日期。诊断日期:须填写到小时。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填写接到确认(替代策略、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单的日期。死亡日期: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疾病名称:勾选HIV/艾滋病。HIV感染者报告标准指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后,尚未发展到艾滋病阶段的患者。(1)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①HIV抗体确证实验阳性或血液中分离出HIV毒株;②有急性HIV感染综合征或流行病学史,且不同时间的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定性)均为阳性。(2)15岁以下儿童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①小于18个月龄:为HIV感染母亲所生,同时HIV分离试验结果阳性,或不同时间的两次HIV核酸检测均为阳性(第二次检测需在出生4周后进行)。②18个月龄以上儿童:诊断与成人相同。依据:《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08)《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艾滋病病人报告标准艾滋病病人是指感染HIV后发展到艾滋病阶段的患者。(1)成人和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①HIV感染和CD4细胞200/mm3;②HIV感染和至少一种成人艾滋病指征性疾病(C组临床表现)。(2)15岁以下儿童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①HIV感染和CD4细胞25%(11月龄),或20%(12月龄-35月龄),或15%(36月龄-59月龄),或200/mm3(5岁-14岁);②HIV感染和至少伴有一种小儿艾滋病指征性疾病(F组临床表现)。依据:《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293-2008)《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填报要求接触史:可以多选,根据临床询问病史或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在其曾有过的所有接触经历前打“√”。如在“其他”前打“√”,则不可再选择“不详”。注射毒品史: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不包括单纯口吸、鼻吸等不刺破皮肤、黏膜的吸毒方式。非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性伴(不包括固定的同居异性)的性接触经历。商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发生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非商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发生非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配偶/固定性伴阳性:指其配偶/固定性伴已被确诊感染HIV。男男性行为史:指有与男性间无保护的肛交或口交经历。献血(浆)史:指1998年前献过血/血浆等。输血/血制品史: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母亲阳性:指母亲已被确诊感染HIV。职业暴露史: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职业活动被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HIV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HIV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等情况,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HIV的情况。手术史:包括各类手术及其他所有侵入性操作。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HIV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打√,应在后面空白处进行说明。填报要求最可能的感染途径:该项是由填表人根据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接触史和高危行为综合判断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最可能的感染途径,按照相关感染途径的有关要求(中疾控办发2013年71号文)并注意与年龄、性别等其他信息的逻辑校验。。注射毒品:推断注射毒品感染,须有注射毒品史。异性传播:推断异性传播,须有非婚异性性接触史(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或者配偶/固定性伴阳性。同性传播:推断同性传播,须有男男同性性接触史。性接触+注射毒品:推断“性接触+注射毒品”感染,须既有高危性接触史,又有注射毒品史,且无法推断具体哪项感染。母婴传播:原则上母亲已经被确诊感染HIV。职业暴露:报告传播途径为“职业暴露”,需要按照《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接触史、最可能的感染途径的填写,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仔细询问病例的相关接触史信息,并按照相关感染途径的有关要求(中疾控办发2013年71号文),判断最有可能的感染途径,并注意与年龄、性别等其他信息的逻辑校验。非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性伴(不包括固定的同居异性)的性接触经历。a.商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发生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b.非商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发生非商业性性接触的经历。2014年8月网络系统上线《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重点内容提示2014年新增选项,可单选,或同时选。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2014年新增选项母婴传播病例的报告要慎重只有母亲确认阳性或者经专家会诊母亲疑似艾滋病死亡,排除性传播、医源性和吸毒等因素后传播途径才能推断为母婴传播。①如果是抱养的孩子,没有生母的HIV检测信息,感染途径不能报母婴传播,如果不能确认其他感染途径,只能报告感染途径“不详”②15岁以上病例,母亲阳性,首先应排除其他原因(如经性、男男、吸毒、医源性等),如果要报“母婴传播”,应了解其母亲最可能的感染时间,并应符合逻辑。如果不能确定母乳喂养停止前母亲是否是抗体阳性者,报告“不详”③可疑母婴传播儿童,但是母亲已去世,不能确定是否阳性,应先排除其他原因(如医源性的等),询问相关人员其母亲生前相关病史进行初步判断,如果仍没有相应的证据,报告“不详”采血(浆):推断“采血(浆)”感染,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并符合参考条件中的一项:A.必要条件:Ⅰ.1980年及以前出生;Ⅱ.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B.参考条件:Ⅰ.报告病例需提供1998年及以前的采血浆证或在当地相关机构的采血浆记录中能够查到其相关记录;Ⅱ.既往大筛查时HIV检测结果为阳性(包括初筛阳性或替代策略阳性),后因各种原因未进行HIV确认实验而未报告的病例。填报要求输血/血制品传播对于1998年及以前输血感染,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Ⅰ.应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录;Ⅱ.所在医院曾经有过输血感染HIV案例;Ⅲ.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1999年及以后输血感染,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Ⅰ.应有医疗文件证明其受血地点和受血记录。Ⅱ.要进行血源(或供血者)追溯,血源HIV核酸检测(或供血者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输血制品途径感染的报告在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后,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Ⅰ.报告病例有明确的医疗文件或医疗记录证明1998年之前曾经输注过Ⅷ因子;Ⅱ.若是自购Ⅷ因子,应提供当时购买发票或其他票据;Ⅲ.病例报告后,首次CD4+T淋巴细胞检测结果在350个/μl及以下。填报要求填报要求实验室检测结论:确认(替代策略、核酸)阳性检测日期:填写确认(替代策略、核酸)阳性检测报告单的报告日期。确认(替代策略、核酸)检测单位:填写出具确认(替代策略、核酸)阳性检测报告单的单位。填卡医生:传染病报告卡的医生姓名。填卡日期:填报本卡日期。备注:以上各项内容不能涵盖且需特别注明的信息。用户可填写文字信息,如说明传染途径、订正为其他疾病的病名、境外输入病例的输入地等信息。报告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发现本机构漏报的感染者或病人应及时补报。及时性:录入日期与诊断日期之间的间隔。首次随访/告知(一)工作要求1.负责单位和人员2.完成时间3.随访方式(二)信息收集1.核对信息2.收集信息1.负责单位和人员首次咨询/随访由患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咨询/随访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完成。2.完成时间首次咨询/随访责任人在接到确证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咨询/随访工作,并将随访信息上报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3.方式原则上首次随访,随访人员要与感染者或病人本人进行面对面的随访。如感染者或病人为未成年人,可以与其监护人进行,如感染者或病人死亡可以与其家属进行。工作要求(1)核对信息在对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个案流调时,需要注意核实《传染病报告卡》及《艾滋病性病附卡》信息,尤其要注意核实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地址、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