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为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强沈阳、阜新两市经济合作,本着“帮扶阜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两市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制定两市全面合作规划。责成两市发改委共同制定《沈阳、阜新经济和社会全面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条充分利用阜新煤炭资源。将阜新煤炭资源利用纳入沈阳能源、热力发展规划,优先保证沈阳需求。第三条发展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每年组织召开两次项目对接会,为两市装备制造、电子化工、新型建材、生物制药等行业搭建平台;积极支持彰武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承接两市产业转移项目。第四条促进农产品流通和深加工。鼓励阜新农副产品进入沈阳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实现无障碍流通;鼓励和支持投资阜新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做大做强一批龙头企业。第五条建设工业原料基地。支持阜新煤化工等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阜新煤化工产品和其它化工原料;帮助阜新规划建设沈阳所需的精细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生产企业,努力实现两市化工产品的上下游联动。第六条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一)积极组织参与阜新海棠山、大清沟、海州露天矿矿山公园等旅游景区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共同建设休闲、旅游、度假新景区。(二)建立旅游资源及产品互为宣传机制,在每年的旅游黄金季节,两市利用各种媒体专题推介和宣传对方的旅游资源及产品,共同培育旅游市场。(三)充分发挥辽宁中部城市群旅游协作联合体作用,重点营销海州露天矿世界级工业遗产旅游路线;将阜新做为旅游目的地和通往承德、赤峰经停地向旅游企业重点推介,帮助阜新做活地接市场。第七条支持阜新开展对外招商引资。(一)沈阳市主办的大型展会、商贸活动,吸纳阜新市参加,并在展位、洽谈、推荐客商等方面提供支持;支持阜新参与举办沈阳韩国周、农业博览会等活动。(二)沈阳市组织开展的赴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依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阜新参加,并在专题、专场项目推荐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沈阳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积极为阜新市招商引资搭建平台,并提供支持和服务。(三)鼓励和支持各类专题网站与阜新门户网、招商网、旅游网、新闻网站免费链接,积极推介阜新、宣传阜新。第八条加强两地人才培养和交流。建立人才合作服务体系,加强科技人才交流与合作,选拔急需人才;鼓励经济、科技等领域优秀人才和企业家相互传授经验、技术;继续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工作,加大对口帮扶工作力度。第九条鼓励两地加强金融业务合作。(一)共同创造条件,帮助和支持更多的商业性金融企业进入阜新,为经济转型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二)鼓励、支持企业和担保机构在阜新投资开展担保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探索两市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联手合作,开展联保业务。(三)鼓励和支持两市商业银行加强业务合作,扩大业务往来,尽快互开结算业务。第十条支持阜新城市建设和发展。积极协助阜新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咨询服务,使阜新城市更具特色,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十一条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共同建设和完善“三北”防护林体系,营造北部生态屏障,抵御风沙南侵。第十二条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两市所辖县(市)之间的交通路网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两市“公交型”公路客运网络发展,促进两市人员经贸往来。第十三条继续做好对口扶贫帮困工作。在继续保持原有扶贫帮困方式的同时,积极帮助阜新新上一批扶贫开发、培植税源的项目,大力支持阜新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沈、阜两市以合作项目为载体,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建立区县及开发区友好合作关系,推进对口帮扶工作。第十四条建立经济合作保障机制。为确保沈阳、阜新全面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两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会晤和互访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推进两市经济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建立两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工作沟通与交流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动态和信息,协调解决合作中的有关问题;在两市发改委分别设立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两市经济合作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本协议两市签字之日起生效。沈阳市人民政府阜新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