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历史发展中世纪的商法:习惯法近代商法:法国商法: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民商分立,以商行为(客观主义)本位为立法的基础德国商法:民商分立,以商人(主观主义)为本位作为立法的基础瑞士商法:民商合一,但在内部有区分英国商法:判例法美国商法:判例法现代商法商法:P15商法的特征:P16商法的原则P2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P21交易便捷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运用强制性规范公示制度外观主义法律责任商人P28具有商法上的资格:登记以营利为目的商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商人的分类法定商人/任意商人商事能力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的内容以登记为准商行为P36以营利为目的以营业为目的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的行为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P40商行为中的严格主义1、强制性法律规定2、公示或登记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商号P43商号的概念和特征商号的选用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3)企业只可使用一个商号4)公司的商号要注明公司的种类、组织形式内容:专有使用权和排它性性质:双重性质——人格权和财产权商号权P46内容:专有使用权和排它性性质:双重性质——人格权和财产权特征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商业登记P48公司名称预先审核登记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对内效力:设立、变更、注销的必要条件对外效力:已登记的事项对抗第三人监督管理:1)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2)证照及档案管理合伙企业法小王、小李和小陈各出资5万元建立一羽绒加工厂,为解决资金困难,向银行贷款30万元。工厂建立后,效益良好,但一直没有进行分红。后经小王和小李同意,小陈将自己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转移给小丁。银行起诉加工厂要求归还贷款。合伙与合伙企业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P60-61合伙企业相对稳定,有组织机构有合伙协议:出资、盈余及亏损分配共同出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的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资P70合伙协议P68合伙企业的财产组成:出资加所得处理: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人之间的人转让。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约定未约定:平均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异议权委托执行——撤销权和监督权合伙人的义务P77竞业禁止表决:约定/未约定——过半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入伙和退伙入伙: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条件: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权利和义务:同等权利,同等责任。入伙前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退伙:退伙前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P84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解散和清算解散:法律规定的原因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公司公司的含义P88公司法律人格与公司法人格否认P89分类P91住所:主要登记机构所在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经营范围公司与合伙1)基础不同:合伙协议与章程2)法律地位:是否是法人3)人合与资合:人数4)组织机构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的原则P98自由主义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设立方式P100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章程:自治股东和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内外关系和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书面文件。公司活动基本依据/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书面形式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名称、住所、地址,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一些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记载事项。章程的效力1)性质:非合同,对内对外有效力2)效力:准合同、创设3)生效:公司登记成立之是起生效公司机关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权利的衰落和董事会权利的增加加强监督累积投票小股东的派生诉讼强调董事的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经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机构:内部:监事会;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减资与增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增资按认缴新资本进行公司财产股权和债券股权股东通过出资形成的,以股票或出资证明书的形式体现的财产权利和特定的非财产权利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与股份、借款的区别P117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件:未修改P119程序:已修改,核准而不是审批合并与分立合并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告——担保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分立P125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P126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2)具有两合性3)封闭性,即非公开性。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4)组织机构灵活,可不设股东会或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出资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之间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组织机构股东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P134非常设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董事会:3-13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规模较小的,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不少于3人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机构: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和特征P140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人民币五百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核准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发起人启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依法完成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在公司筹备事务方面的职责。不得抽回股本的义务公司不能成立情况下的义务。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过失责任股东和股东权益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的人。股东权益自益权与共益权固有权利与非固有权利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一般股和特别股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多人才能行使)股东会1)组成和职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是选出代理人,即董事和监事。二是修改公司章程三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等。2)股东会的召集定期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由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一次临时会议:股东、董事和监事会都可召集3)股东会的表决权资本多数决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可由章程做出例外规定。股东会决议违法的后果内容违法指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无效程序违法指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撤销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3-13人,可设执行董事。股份公司5-19人,每届不超过三年1、对股东会负责的事项,主要是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就提交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制订方案。2、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对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以及决定其报酬事项。4、对监事的违法行为经股东请求可提起诉讼。监事会1)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一是上下领导关系,如德国的公司,二是平行关系,我国采平行关系的监事会制度。2)监事会的构成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1-2监事,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3人3)监事会的职权有多种,如监督权和罢免提议权,董事会会议参与权,股东会提出议权,主要是财务检查权和代表诉讼权。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和聘任,是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代理人关于董事监事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股份的发行与转让股票与股份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