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应有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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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应有的法律观作为中国的基督徒,每天我们要面临两个“律”,一是“律法”,二是“法律”。律法又称“约”,即圣经,指的是神所颁发的条例,是我们属天行為的最高准则﹔法律指的是人所颁发的条例,如宪法,是我们在地上行為的最高标准。这两者大部分时候是和谐统一的,如“律法”与“法律”都禁止杀人等。但有时,两者会冲突,例如政府某些官员对宗教自由的解释往往非常狭隘,要求信徒只能在政府认可的教堂,也就是“三自”教会里谈论福音、敬拜,如果一个基督徒在一个村庄传福音,往往会產生紧张局面。这就是律法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故產生了彼得的经典问题:“彼得、约翰说: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本文就是希望简要阐述一个基督徒的法律观。中国正步入一个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法治与法制,对此我国领导人有非常清楚的认识。眾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传统上人治的国家。人治,就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话就是法律,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就可左右全国的公民的生活。在二十多年前,中国甚至是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家。那个时候,一位领袖的一句话就是最高指示,比法律还重要。刘少奇这位国家主席没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被迫害致死,死时连自己的名字都没有了。中国这五十年来,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而受迫害的不下百万,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因為中国当时处于一种人治传统的结果。今天的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日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因此中国共產党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要“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们作為新中国的公民,理当拥护党中央的精神,不光要自己积极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也当积极督促政府官员遵守国家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要做到前者其实不难,要做到后者就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包括我们基督徒巨大勇气和智慧。可以说,叫政府官员守法比叫一般公民守法更难。因為他们手上有权,而我们是一无所有(林前1:26-28)。因此我们面临的责任是相对艰巨的。正因如此,许多公民,包括基督徒一般就根本懒得来理会这样的问题。今天中国走向法治社会也有着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法律要与国际法接轨。同时,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联合国的许多法律,中国都签了字,这样就自动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监督之下,这说明我国政府有勇气走向法治。据2001年11月5日《检察日报》载:入世后,中国有2000多条法律法规、1200多条司法解释将作修补,建立与规则相适用的法律体系。圣经从人类的一开始就强调法治的观念。圣经由两部分组成:“旧约”和“新约”。(其实,圣经应该称為“圣约”,圣经的“经”一字是受中国传统影响而译。儒家有“四书五经”,道教有“道德经”,佛教有数不清的“经”。“约”与“经”不一样,“经”是用来给人念的,“约”是给人遵守的﹔“经”是许多书中选出来的“经典”,“约”是神的啟示)。“约”就是法治观念的最初形式,“约”就是针对罪而言的。人类如果没有罪就不需要“约”,或曰法。人因有罪,故一定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惩罚。圣经告诉我们神是无罪的,而且神是最高法官,他又是一位无所不能的神。对于人类的罪,神怎样惩罚也不过分,但是神為了体现他对人的爱和公义,他竟然与人类签约,表明他愿意将自己置身在一个限制下。可见,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是基督教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且法的源头是神,这样才可说,法是神圣的。因此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基督徒不仅可以在道德、经济方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也可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或者说,中华民族可以从圣经中得到巨大的精神资源,来帮助整个民族走向党中央制定的方针,使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有一次警察抓了一位传道人,这位传道人告诉警察,其实他们是同志。警察问,他怎么会变成与这位传道人成了同志呢?传道人回答说:你对付外在的罪,我们对付人内在的罪,内在的罪消除了,你也就不用去為外在的罪操心了,我们岂不是同志?这位警察听后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纵观全球,所有的自发成為法治的国家都是深受基督教影响的国家。(日本不是自发成為法治的国家,而是在二战后,在美国的刺刀下改革成法治国家)可见,基督教对中国走向法治一定可以起建设性的贡献。那么,一般的基督徒如何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有益的贡献呢?那就是学好圣经,也能略微了解中国法律。如果一个中国的普通基督徒能知道如何爱主、遵守法律,知道如何用现有的法律来保护自己,这就将是基督徒对法治建设最好的贡献。当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时,我们基督徒有勇气当面向他们指出,或在适当的时机向有关监督部门反应,从而维护法律尊严时,那就是我们基督徒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的贡献。但狠可惜,我们今天的大部分基督徒对许多的违法现象还是敢怒不敢言,这样就不能达到党中央“违法必纠”的要求。我国的法治还不是狠完善,邓小平先生告诉我们法治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顏色”。因此我们应该帮助政府完善法治。主耶穌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基督徒的祷\告不是要废掉社会法律,恰恰相反,我们是要来成全社会的法律。一个更好的基督徒,一定是一个更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社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神的律法)全面地了解律法而且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实际问题,但教会内部至今却狠少讨论这一课题。原因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是因為政府内部仍有强大的极左思维惯性,将一切泛政治化,使得我们基督徒不敢轻易来讨论这个题目,因為我们一旦涉及“法”这个题目,极左人士就会说有基督徒在反党反政府。同时极左思想认為,基督徒传福音会削弱党和政府的领导,最后会危害政府建立的根基。另一方面,也因教会内部基要派的影响,认為我们基督徒不应关心政治,而法律在中国就是政治。“法与政治的关系最為直接,法有时被看作政治的一个方面。“政”与“法”是联在一起的。讨论法律会给人不属灵的感觉,甚至令人感到枯燥乏味。第叁个原因是,中国人本身就不喜欢打官司。中国人遇到麻烦,寧可私下了结。许多时候,基督徒也是如此,当遭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寧可交点钱去息事寧人,想以此了难,但往往事与愿违,这样做实际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一个守法公民应将钱花在法庭,而不能将钱拿去贿赂贪官什么叫“成全”.“成全”的第一个意思是,人类没有能力与办法来满足约的要求,那么,上帝就更进一步,自己来到人间,“道成了肉身”,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约的要求。上帝的儿子耶穌基督上了十字架,这样从两方面来满足约的要求。一是,罪的代价就是死,所以,耶穌的死是為了赎我们人类的罪。第二是让我们凡信靠他的人有力量来战胜罪。人间的法律是要来对付外在的罪,也就是有行為表现的罪,而主耶穌要我们对付的是人内在的罪。在说完上述的话后,主耶穌接着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无缘无故的”五字)﹔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主耶穌的这段话狠清楚,“不可杀人”是法律所定,法律能够做的是给人定下做人的最低道德底线,禁止人做一些败坏的行為。而主耶穌却要求信他的人连怒也不能动,如果一个人连怒也不动的话,那他当然也就不会去杀人了。而主耶穌所说的爱敌人,就更是成全律法了。如果一个人时时刻刻所思所虑都是如何去爱人,甚至他达到一个境界,他连敌人也原意去爱,那他就根本不会想着要去报復他的敌人给他带来的痛苦,不管这痛苦有多深。罗马书说“13:8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為亏欠,因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9象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10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这句里的“完全”原文中就是主耶穌所用的“成全”。中国教会有句俗话说得好,多一个基督徒,就少一个罪犯,多一间教会,就少一间监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2.“成全”的第二个意思是,我们要有勇气突破那些不合理、不合上帝律法的一些人间法律,这就是先知了。就像彼得一样,我们要照神所说的,而不是照人所说。在神与人起冲突时,我们只能照神的意思去做。但这样一来,我们基督徒会往往遭到迫害。这就需要我们的勇气。以前买卖奴隶是合法的,但在基督徒的不懈干预下,最后人们废除了奴隶买卖。以前中国妇女都必须裹小脚,但在基督徒的呼吁下,最后这一残害妇女的陋习得到废除。但当时中国土大夫都说,基督教不尊重中国传统,是要废除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法学界的人一般认为“法的產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3这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圣经却从问题的根本上明确告诉我们,法律的產生是在罪產生以后,可以说,没有罪,就没有法律的必要。比喻说版权法,如果没有人去盗印,又何来版权法?人做生意时為何要定合同?人们的解释是先做小人,后做君子。这话的意思是,合同就是要防止小人,防止有毁约的现象。法是用来惩罚罪的,所以在人类最初时,也就是还没有堕落前是没有法律的。圣经第一起官司在人类因罪被驱逐出伊甸园后不久,该隐将他的兄弟亚伯给杀了,于是亚伯(的灵魂)就在大法官耶和华面前上诉:耶和华就对该隐说:“你作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创4:10)最后耶和华让该隐為自己的罪付出了狠重的代价,不过耶和华没有判他死刑。耶和华看到人越来越不顺服,于是就与人类立约。“约”这个字首先出现在创世记6:18,“我却要与你立约,你同你的妻,与儿子、儿妇,都要进入方舟。”此后一直延用到新约时代,直至神藉着耶穌基督与人立下的新约为止。在某种程度上,圣经旧约中的一部分相当于我们社会中当今的法律。旧约有约束全社会的权力,今天的法也是对全社会有约束力。在新天新地到来之前,这些法律都会有其作用,因為只要罪存在,法律就会存在。但主耶穌赐给我们的新约可以帮助我们完成旧约或者说帮助我们完成今天对全社会有约束力的法律。在以扫出卖长子名分给雅各的故事中(创世记25:27-34),我们看到那时已有继承权的概念了。不久我们读到了人类最早之一的一个劳务合同,这合同是雅各与拉班所签(创世记29:15)。雅各给拉班做了14年的打工仔,最后才自己做了老板。摩西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官。“第二天摩西坐着审判百姓,百姓从早到晚都站在摩西的左右。”(出18:13)大概百姓请摩西审判的都是一些民事案例。后来,摩西的岳父叶忒罗帮助摩西设立了一个相当于一个五级审判制(出18:21-22)。摩西就是最高法官。我国现行的审判制也基本是五级制(如果行政法规也算在内的话,如判劳教)。旧约中最重要的事莫过于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时,耶和华向摩西颁布十诫了(出20)。十诫的前四诫是特别对神的的选民而言的,后六诫则是对地球上任何人而言的,不管你信不信上帝。紧接着,在出埃及记第21-23章,耶和华又详细阐述了十诫的意义。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直接渊源于十诫。西方的法治精神也是直接源于基督教。法律(律法)的作用:叫人知罪(罗3:20-21﹔7:7)﹔法律產生在罪之后(罗4:14﹔5:13﹔加3:19)﹔法越多是因為罪越多(罗5:20)。现在我们社会各种法律多如牛毛,达到了两千部法律、法规,就正証明了圣经这一真理。这就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悖论:越走向法治,越说明社会的罪越多。法律引导人走向恩典,因為法律不能让人成圣,但可唤醒人需要寻求神的怜悯、恩惠和救赎的意识(罗8:2-17)。所罗门就是一位好法官。所罗门在上台伊始,就遇见了一桩棘手的案子,两个妓女争一个孩童(列王纪上3:16-28)。凭着神给他的智慧,他完美地结了这个案子,成為千古绝唱。在这个案子中,我们首先看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妓女也有权利来到法官面前打官司。第二,我们看到,一个法官是否能秉公义办案,将直接决定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在所罗门办完此案后,人们產生了对所罗门的敬畏,其实也就是对法律的敬畏。在先知书中,我们反復读到神的这一属性:圣洁、公义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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